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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02:43  浏览:8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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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8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全系统使用总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的请示》(开行发〔2006〕377号),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家开发银行营业税实行集中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为了适应开发银行开展联合贷款、债券承销、银团贷款、管理资产业务和财务顾问等各项中间业务的需要,同意国家开发银行及分行统一使用《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的式样、规格、内容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并组织印制。《专用发票》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下发各分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领购、开具、保管《专用发票》,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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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文 件 

国土资发[2002]247号

 
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及时准确掌握2002年土地利用状况,顺利实现原土地分类到新分类的平稳过渡,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及《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和要求

 
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2001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以实施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和掌握耕地以及建设用地变化情况为重点。

 

(一)实现原土地分类到新分类的转换。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对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实地调查,将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转换到《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二)掌握2002年度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对各地类的变化情况,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调绘上图,并量算面积,统计、汇总200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已建成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县(区),应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及时更新数据库。

 
(三)为保证工作、技术的衔接,今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按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分别汇总,两套数据成果一并上报。

 
为保证原土地分类到新分类的平稳过渡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在反复调研、试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各地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二、组织和保障

 
(一)今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紧,任务新,技术要求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早落实。要把土地变更调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确保本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方案,举办土地变更调查培训班,将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和土地分类实施方案培训到市、县。

 
(三)各地要积极运用新技术,探索新方法,逐步提高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科技水平,减轻工作量,加快工作进度,提高成果质量。

 
(四)各地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建立县级自查、地市检查与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全面自查本辖区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县级调查单位进行抽查。

 
(五)土地变更调查经费继续坚持以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各地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落实土地变更调查所需经费。经当地政府同意,可从土地收益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列支部分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申报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便函[2001]65号)文件要求,及时与财政部门协商,争取财政支持。

 
三、时间安排

 
(一)各省(区、市)接此通知后,要立即部署开展工作,9月底前完成人员培训和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

 
(二)10月份完成外业工作,11月完成县级数据的处理、地(市)级和省级汇总工作。

 
(三)各省(区、市)要组织专门人员,在11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县级调查单位的检查、抽查工作。

 
(四)12月5日前,各省(区、市)将经抽查核实确认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成果上报我部,进行国家级汇总。

 
四、上报成果

 
(一)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过渡分类两种土地利用变更表;

 
(二)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可调整地类汇总表;

 
(三)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

 
(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结构调整、生态退耕情况调查表;

 
(五)省(区、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格式软盘)。

 
 

附件:《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实施方案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为了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件,确保实施《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全国土地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满足我国施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急需,结合当前全国土地调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

 
按照国土资源部部署,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从2002年1月1日起试行。但全国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还没有全面完成,尚难一步到位,因此,需要过渡。过渡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结合土地变更调查,通过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的调查,将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简称原分类,下同)转换到《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简称过渡分类,见附件1,下同)。过渡分类与原分类对照表见附件2。

 
(二)将新设地类、可调整地类、年度变更部分调绘上图。有条件的地方,按过渡分类全面更新土地利用现状图。

 
新设地类指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养殖水面、晒谷场和管道运输用地。

 
可调整地类指可调整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人工草地和养殖水面。

 
(三)200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计数据,按过渡分类、原分类分别汇总上报。

 
(四)200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报告的编写,应增加新设地类、可调整地类及过渡分类与原分类转换等内容。

 
三、方法步骤

 
(一)作业流程



 
(二)外业调查

 
1、准备工作

 
(1)资料准备

 
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包括调查工作底图、变更调查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调绘航片,外业调查手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2)表格准备

 
1)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表一)

2)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2、实地调查

 
200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查清新设地类:按照过渡分类要求,对新设地类调绘上图,属于2002年度以前的,填写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表一);属2002年度地类变更的,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2)查清可调整地类:根据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规定, 2000年1月1日以后,将耕地变更为可调整的地类图斑调绘上图,属于2002年度以前的,填写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表(表一);属于2002年度内变更的,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3)查清本年度地类和权属变化: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按照过渡分类,将本年度权属和地类变更的图斑调绘上图,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3、图斑编号

 
图斑分割与合并,新图斑号统一采取在原图斑号后加支号,但不能出现重复号,也不能连续支号。如12号图斑分割成3个图斑,则用12-1、12-2、12-3表示,二次分割时,则在其后续编号,如12-1又分成2个图斑,则为12-4、12-5。多图斑合并时,也按此办法编号。

 
(三)表格填写

 
1、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表一)

 
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用于记录本变更年度以前产生的新设地类及可调整地类图斑调查内容。填表方法与往年基本一样,不同之处为:“变更前图斑”地类代码按原分类代码填写,“变更后图斑” 地类代码按过渡分类代码填写。

 
2、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用于记录本年度实际发生变更的地类图斑调查内容。填表方法与往年基本一样,不同之处为:

 
(1)“变更前图斑”栏地类代码按原分类代码填写,“变更后图斑”栏地类代码按过渡分类代码填写;

 
(2)“图斑变更部分”栏的变更前地类代码按原分类填写,变更后地类代码按过渡分类填写。凡变更后图斑地类为新设地类的,应同时填写该地类相对应的原分类代码,并用“/”分隔表示;

 
(3)变更后图斑为建设用地的,应分清当年批准、往年批准或未批先建,在“新增建设用地状况”栏填写清楚。

 
3、一个图斑既有年度地类变更调查又涉及往年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应根据情况分别填写新设地类、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表一)和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四)2002年过渡分类年初数据的生成

 
1、数据生成的原则:

 
(1)以200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年末数据为基础;

 

(2)各行政单位控制面积不变;

(3)耕地面积由200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年末数据直接过录,不得改变。凡属于耕地转换为新设地类的,一律作为2002年度变更数;

(4)2002年年初可调整地类面积不得大于2000年度与2001年度由耕地转为该地类的面积之和。

 
2、数据生成的方法:

 
(1)将2001年年末土地变更调查分类面积数转为过渡分类中名称相同的地类面积数(含沟渠面积数转为农田水利用地面积数),此时新设地类面积数为零;

 
(2)将2002年度以前的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数据(即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表一)中调查数据)录入国家统一研制下发的汇总数据库;

 
(3)由计算机根据(1)和(2)的数据生成过渡分类各地类的2002年年初面积数据。

 
(五)统计汇总

 
1、可调整地类的汇总

 
以乡镇为单位,逐级汇总可调整地类面积。

 
2、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汇总

 
以乡(镇)为单位,按过渡分类和原分类分别汇总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

以上表格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四、上交成果

 

(一)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可调整地类汇总表(利用汇总软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二)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利用汇总软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分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过渡分类两种土地利用现状表);

(三)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表三);

(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情况调查表(表四);

(五)省(区、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格式软盘)。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方案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附件

 
1、《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2、《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与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

3、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表一);

4、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5、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表三);

6、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结构调整、生态退耕情况调查表(表四);

7、2002年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机关就地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
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交: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二、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
,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
三、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四、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五、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的全部税款。
六、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七、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八、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并且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果二级成
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比例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比例的,省级税务机关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
九、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十、汇缴企业根据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大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十一、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
十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后,汇总纳税企业仍执行原规定的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和信息反馈制度。
十三、下列行业和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
(二)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
(三)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行、支行;
(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十四、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十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一安排,相互配合,加强纳税辅导和培训,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工作。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并报总局备案。
十六、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20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