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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34:53  浏览:9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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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不断规范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有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可采用以下申报方式:

  (一)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利用全员全额申报软件将纳税义务人的有关扣缴信息通过电子申报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二)上门自助申报方式。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提供装有全员全额申报软件的终端设备,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磁盘导入或手工输入扣缴信息,实施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前应记录以下个人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变更。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扣税款,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或上传《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基础信息。但同时报送有困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并最迟在扣缴税款的次月底前报送。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不论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或录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九条 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保存相关申报资料,包括电子申报资料。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税务事宜。

  第十一条 因扣缴义务人责任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退税处理。如已开具相应期间的完税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先行将完税证明原件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后依法缴销。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规定,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保密或故意泄密的,按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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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关于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四日


  关于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须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设市计生委)出具《批准胎儿性别鉴定通知单》(见附件一),到市级卫生部门指定的医学技术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报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备案。

  二、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对所有超声技术服务设备和从事超声技术服务的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依法取缔和从重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及其它技术手段为孕妇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符合生育政策的孕妇,怀孕3个月以上需终止妊娠的,医疗机构凭市级医学技术鉴定机构的诊断结论和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出具的《同意孕妇终止妊娠通知单》(见附件二)施行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到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和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终止妊娠。

  四、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具备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五、凡违反本规定,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为孕妇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机构,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取消责任人单位年终计划生育评先资格。

  六、符合生育政策的孕妇及领取生育证后非医学原因实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或生育后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或自报婴儿死亡又无确凿证明的,生育证作废;已生育一孩的,不再发给二孩生育证。强行生育者,按《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伪造、变造、买卖胎儿医学鉴定批准证件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八、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机构和人员,任何公民均有权向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每例给予举报人1千元到5千元奖励。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贸服务业局《福州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贸服务业局《福州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福州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第三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指定可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以下简称“公物拍卖企业”)。拍卖机构在取得公物拍卖资格许可后方可从事公物拍卖业务。

  第四条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我市拍卖企业公物拍卖的资格审核。

  第五条 公物拍卖企业的指定条件、指定程序以及经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名录应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九条条件的拍卖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

  第七条 本市公物拍卖企业每两年指定一次,指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期满前应重新申请。

  第八条 现有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为公物拍卖的企业,其公物拍卖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止。

  第九条 申请本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业务3年以上,工商年检和拍卖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

  (二)注册资本和所有者权益300万元以上,并连续两年年拍卖成交额超过3000万元;

  (三)有2名(含)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

  (四)建立必要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规范、服务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本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受理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申请时间为指定年份的9月1日—20日。

  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应向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福州市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最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含拍卖成交额审计);

  4、拍卖企业2名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前款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原件提交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

  (二)审查和公示

  由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在10月20日前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经公示存在异议的,由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组织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报请福州市人民政府确认指定,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本市公物拍卖企业的名单及有效期。

  第十一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二条 经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指定:

  (一)被福建省经贸委取消拍卖经营资格,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作废的;

  (二)违反《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年度核查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