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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防火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22:39  浏览:8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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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防火办法

铁道部 林业部


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防火办法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一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一日铁道部、林业部发布)



、属于铁路方面




 一、 各级行政及领导部门
 (一) 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应特别重视防火工作,并建立各种制度,贯彻执行。
 (二) 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属职工应经常加强防火教育,并定期组成检查小组,深入现场,检查防火设施。
 (三) 对防火救火有功者,及防火不利者,火灾责任者,应赏罚分明,并及时处理,以收教育之效。
 (四) 防火季节,应配合地方政府,林业机关,重点检查铁路沿线防火有关部门对防火设施及组织情况。


 二、 机务部门
 (一) 机车设备关系:
  1.通过林区及在林区调车的机车, 须全部装设双层火星网, 并经常检查,保持完整。火星网眼直径不得超过10公厘。
  2.反射钣的高低应适度调整。
  3.清除废气口的油垢, 勿使口径缩小,喷出力强大。
  4.定检时应彻底扫除烟管,烘砖上部及烟箱内的灰烬,防止因发生局部堵塞,致局部通风过强。
  5.保持烘砖完正。
  6.保持灰箱洒水管作用良好。
  7.保持机车灰箱、风门及灰箱托板的开闭作用灵活及关闭严密。
  8.保持炉条完正状态和作用灵活。
  9.洒水装置及胶皮管应经常保持完好。
 (二) 乘务员关系:
  1.清炉时力保适度火层(按标准厚度)。
  2.粉煤力行洒水,以防飞散。
  3.林区 附近停车中,停止大开送风器。
  4.防止运行中使用火钩及摇动炉条,如必须摇动时,应即实行灰箱洒水。
  5.在无碍通风情况下,灰箱风门应尽小开。
  6.除指定地点外,禁止清除炉灰。
  7.途中必须掏出沪渣 时,应用水浇灭,到站后即卸除,严禁中途抛弃。
  8.林区地带运行中,防止机车空转。
  9.防止投煤时锹头过高,粉煤飞出或进入烘砖前部堵塞烟管。
  10.运行中禁止向外抛弃火种(如烟头、着火丝屑等)。
  11.运行中如发现林区火灾,应于到达前方站时尽速向站长报告。
 (三) 燃料关系:
  1.混煤工作应按粉块成份、粘结性质、发热量大小等彻底混用。
  2.通过林区的机车,在防火季节,禁止使用扎赉诺尔煤。


 三、 工务部门
 (一) 在打设防火道时,会同地方政府督促检查,如认为有不合规定时,得提请当地政府负责改正。
 (二) 巡道员应经常注意通过机车有无喷火、落火、抛火情况,警惕发火象征,及时反映,以便纠正处理。
 (三) 防火季节。巡道员应昼夜不停地轮流巡视。如发现靠近线路发生火灾时,除自救及动员附近工区人员进行补救外,并尽速报告最近车站。
 (四) 林区地带区间工区,应添置如下的救火工具,数目视具体情况自行规定(以下同):
  1.铁锹,2.水桶,3.刀,4.扫帚,5.火掸等。
  注:火掸系以木(竹)杆一根,一头紧缚草绳,约20根,用以打火。


 四、 车务部门
 (一) 车站应和林区地方防火机构建立防火通讯网,车站接到火灾报告后,须立即报告地方防火机构,如在不妨碍行车通讯条件下,可给予林业机构对调查火灾情况使用电话之便利。
 (二) 如地方人员报告火警请救求援时,站长应请求调度员,调度员考虑在无碍行车条件下,准予派遣机车及其他交通车辆。
 (三) 救火人员准许搭乘最近列车(专用列车、军用列车除外)前往,如需途中乘下时,须向调度员说明理由,取得调度员命令后办理之。
 (四) 防火期间内,车站及列车工作人员,应向旅客进行防火护林宣传工作,严防由门窗抛弃火种(如烟头等),如认为有火灾发生之虞时,可将门窗关闭。
 (五) 林区车站应备有救火工具,计每站须备有:
  1.水桶,2.铁锹,3.扫帚,4.火掸等。
  注: (二)、 (三)两项关于派遣机车及其它交通车辆及救火人员搭乘列车收费问题,由铁道部、林业部洽商办法,呈中财委核准后,另行分布。


 五、 其它部门
 (一) 林区公安部门,应负责领导组成救火小组(人员视具体情况决定),并根据当地情况,加强消防设备或购置救火工具,平素并应组织及训练民兵,当接到发生火灾通知时,应于最短时间驰赴现场参加救火工作。
 (二) 政治部门应配合其它部门,加强防火护林宣传工作。
 (三) 林区各级工会,应以防火护林工作为员工履行任务之一,配合行政贯彻执行。
、属于地方政府方面




 一、 设施
 (一) 凡通过重点林区的铁路,应在坡度较大,机车突增曳引力容易喷火的地点,或紧傍铁路草木繁茂,容易着火的山丘等地段,于每年秋季荒草枯黄以前,在距离线路中心的两旁或一侧(不指一侧为河流、耕地、村落地段),打出宽30公尺以上除尽杂草的防火道(内蒙林区附近草原地带在上述规定应打设防火道的地段,其防火道宽度可按实际需要酌予放宽),其余一般通过林区的铁路两侧不再打设防火道。在不打设防火道的一般林区铁路两侧发生火灾事故时,经检查列车机车防火装置,掏灰地点,使用燃料等均已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则铁路部门不负起火责任。
 (二) 在上述应打设防火道的铁路地段,如系直接通过林区内部,只需将防火 道内的灌木砍除,并将地面杂草落叶除净,不必砍除成材 大树;如因当地居民稀少,劳动力缺乏,不能打设防火道者,得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设置巡逻员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三) 应在靠近林区的车站或适当地区,选择地势较高地点,建筑防火了望台。
 (四) 在林区铁路沿线车站附近,村落附近,山口要道转弯处,三岔路设标示牌,上面缮写有警惕而大众化的防火标语。
 (五) 林区地方政府得利用铁路通讯设备建立防火通讯网。
 (六) 林区机关、工棚、贮木场、仓库、学校及村屯,须经常备有救火工具,如木桶、铁锹、扫帚等,并重点地置备水桶、水龙,在水源缺乏地区,并应凿备土井储水。


 二、 组织
 (一) 林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林业、 公安、 铁路管理及有关机关成立护林防火组织,共同组织护林防火检查组,每当春秋防火季节,深入林区重点检查防火措施及组织情况。
 (二) 通过宣传教育,发动并组织群众、工人、部队、干部作防火工作,成立群众性的防火组织。
 (三)建立护林员制度,在群众中挑出有防火经验的积极分子充当护林员,担当下列任务:
  1.经常向群众宣传防火常识,提高群众护林防火警惕性;
  2.领导群众做好各种防火设施工作,如打设防火道等;
  3.经常巡视铁路沿线及监守了望台;
  4.发现林火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车站及其它防火组织;
  5.林火发生时,领导群众参加打火;
  6.林火熄灭后,领导群众清理火灾迹地;
  7.防止其它危害及破坏森林情事。
、责任追究及其处理


 一、 林区地方政府及铁路方面对发火起因,必须认真追查,分明责任。


 二、 发火责任部门,对发火责任者,应认真处理,必要时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制裁,对救火有功及伤亡者,亦应分别给以奖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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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4 号



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3ling/W020130925295215265975.pdf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3ling/W020130925295218663471.pdf


主 任:徐绍史
2013年8月20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


序号
类型
名称及文号
发文单位及日期

1
规章
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
煤炭工业部 1995年3月29日

2 规章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
煤炭工业部 1996年4月11日

3
规章
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7]500号)
电力工业部 1997年9月4日

4
规章
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
电力工业部 1998年1月12日

5
规章
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四: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工业部 1998年2月21日

6
规章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0号)
国家经贸委 1999年6月16日

7
规章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3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6月24日

8
规范性文件
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
电力工业部 1979年9月27日

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将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计社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 [1986]2124号)
1986年10月24日

10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8]1号)
水利电力部 1988年1月13日

11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电[1988]37号)
能源部 1988年8月29日

1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4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1989年1月21日

1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1545号)
国家计委 1989年12月13日

14
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能源计[1990]955号)
能源部 1990年10月26日

15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0]961号)
能源部 1990年10月27日

16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能源技[1991]900号)
能源部 1991年9月29日

17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1]1021号)
能源部 1991年12月3日

18
规范性文件
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年4月23日

19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2]622号)
能源部1992年5月30日

20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电安生[1995]86号)
电力工业部 1995年2月14日

21
规范性文件
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249号)
煤炭工业部 1995年5月16日

22
规范性文件
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经[1995]336电力工业部号)
1995年6月6日

23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电政法[1996]185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1日

24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电建[1996]202号)
电力工业部 1996年3月26日

25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电经[1996]467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19日

26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安生[1996]484号)
电力工业部 1996年7月29日

27
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电经[1996]635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

28
规范性文件
关于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电经[1996]635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

29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电水农[1996]876号)
电力工业部 1996年12月18日

3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电外[1997]3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2月15日

31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煤生字[1997]第74号)
煤炭工业部 1997年2月24日

3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电政法[1997]155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3月20日

3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水农[1997]376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6月27日

34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7]1995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 1997年10月28日

35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电综[1997]607号)
电力工业部 1997年10月28日

36
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电综[1997]645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11月14日

37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 1997年12月8日

38
规范性文件
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计价费[1998]422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 1998年3月17日

39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219号)
电力工业部 1998年3月18日

40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34号)
国家计委 1999年2月10日

41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药用阿片收购和调拨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42号)
国家计委 1999年3月5日

42
规范性文件
关于企业专用码头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9]1998号)
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 1999年10月8日

4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停止向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五小”企业供电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1289号)
国家经贸委 1999年12月30日

4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火电厂烟气脱硫关键技术与设备国产化规划要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6号)
国家经贸委 2000年2月21日

45
规范性文件
关于茂名石化公司单点系泊系统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232号)
国家计委 2000年3月31日

46
规范性文件
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计经调[2000]267号)
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 2000年3月15日

47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0年10月24日

48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
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0月25日

49
规范性文件
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2000年12月27日

5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高技[2001]311号)
国家计委 2001年3月29日

51
规范性文件
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定价原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134号)
国家计委 2001年6月29日

52
规范性文件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公告[2001]第5号)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7月3日

5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直供乙烯作价规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850号)
国家计委 2001年9月29日

54
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设计变更和概算子项调整审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经贸[2001]1152号)
国家计委 2001年9月29日

55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1095号)
国家经贸委 2001年10月26日

56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调整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项目概算工作的通知(计办经贸[2002]506号)
国家计委 2002年4月23日

57
规范性文件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公告[2003]第12号)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月29日

58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达 2003 年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3]353号)-附件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农业部 2003年3月10日


5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预报工作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通知(计办价格[2003]244号)
国家计委 2003年3月12日

60
规范性文件
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合理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6月11日

61
规范性文件
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9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6月23日

62
规范性文件
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04年1月5日

6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
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3月29日

6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4月13日

65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5月24日

66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88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9月3日

67
规范性文件
关于民用梯恩梯价格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9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9月8日

68
规范性文件
关于请编报2004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国债)建设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4]1987 号)-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口计生委 2004年11月2日

6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3月18日

70
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6月7日

71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达2005年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增效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506 号)-附件: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2005年8月9日

7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156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财政部 2005年8月18日

73
规范性文件
关于按照“一矿(井)一证”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05]178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8月28日

7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塑料安瓿包装小容量注射液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4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1月8日

75
规范性文件
关于新疆天然气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5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1月22日

76
规范性文件
关于泛生舒复等药品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60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1月29日

77
规范性文件
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重组人胰岛素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84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2月23日

78
规范性文件
关于含玻璃酸钠系列滴眼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月6日

79
规范性文件
关于依法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3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3月1日

8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奥美拉唑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53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3月16日

81
规范性文件
关于更正枸橼酸氯米芬药品名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4月7日

82
规范性文件
《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取得、变更、注销)格式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4月20日


83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达2006年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726 号)-附件: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2006年8月28日

84
规范性文
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5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1月13日

85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2月20日

86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矿井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9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2月21日

87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2月24日

88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1月5日

8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1月25日

9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5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 2007年3月19日

91
规范性文件
关于美洛西林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66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3月26日

9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体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7月27日

9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8月16日

9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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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余府发〔2006〕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新余市残疾人自谋职业

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帮助解决原从事“残疾人专用车”客运的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困难,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享受本暂行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履行公民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政府、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本着就近、就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地安排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努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残疾人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在社区实现就业。

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机构要与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密切合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提供专门窗口,将本地所有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入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免费咨询,免费求职指导。尽可能收集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信息,优先推荐就业。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级就业培训机构,要提供方便,积极组织培训;可以参加技能鉴定的,要优先安排参加。

第七条 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应优先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并酌情减免个体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应优先免费办理税务登记及按规定减免税收,其它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免收可免的各项收费(如卫生服务费等)。

第八条 鼓励残疾人在农村开展种养殖业。凡以种养殖业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含20亩),或年养禽1万羽以上,或年养猪200头以上,或年养羊100头以上,或水产规模在30亩池塘以上的,其用于种养殖业的商业贷款,贷款金额5万元以内,由市政府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贴息,贴息年限为二年。

第九条 加大对残疾人创业资金扶持力度。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且自筹资金不足的,只要有明确的经营项目,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予以受理。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在下岗分流中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只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一般不得安排下岗。

第十一条 对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有抚养义务人而无抚养能力)残疾人,符合五保条件的一律实行五保,并优先安排进敬老院、福利院;对城市“三无”残疾人给予重点救助,并逐步过渡到由县区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

第十二条 凡吸纳原从事“残疾人专用车”客运的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补贴:

㈠企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残疾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㈡企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安排就业后,应按月支付工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切实保障原从事“残疾人专用车”客运的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凡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第十四条 取缔现有无证占道经营的擦鞋摊点,由市城管部门定点后,优先提供给原从事“残疾人专用车”客运的残疾人持证、统一着装经营。

第十五条 有求职意愿的残疾人可到各级残疾人机构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帮助办理各种就业手续。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