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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缘何热衷于“豪华葬礼”?/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0:42:55  浏览:9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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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缘何热衷于“豪华葬礼”?

杨 涛

从4月16日开始操办到4月19日早晨出殡,一场豪华葬礼在当地引起了巨大的轰动,无论是百余台高档轿车的蜂拥而至,一个个看上去很厚的“随礼信封”,还是高高搭起的6座“舞台”,卖力演出的5支乐队,都让亲历这场葬礼的人们知道了什么叫做奢华……“ 有啥不如有个好儿子!”对于段老汉的儿子——辽阳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段庆礼,村民们这样评价着。(《辽沈晚报》4月21日)
人们常常说:“厚葬不如好养”,然而,一些官员、权贵在父母等等长辈的生前并不关心,却热衷于在其死后大张旗鼓地举行豪华葬礼。陕西省延川县一名镇党委书记在他人承包的果园里强行为岳父修建豪华坟墓,该坟墓完全用红砖垒成,有近3米高,四周镶嵌有石雕麒麟,坟墓占地六七十平方米,周围还栽植了一圈柏树;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庄村党支部书记范某一家在进出该村的唯一一条道路上大摆筵席,为其父亲操办丧事,堵塞交通。如此事例,不胜枚举,那么,这些官员们何以如此热衷于豪华葬礼呢?
“富贵不还乡,如锦衣夜行”,这“还乡”的形式很多,但用豪华葬礼形式来“还乡”却是最有效的一种之一。豪华葬礼上人来人往,车来车去,钞票打捆,觥筹交错,鞭炮威震四方,摆出了威风、摆出了人气、摆出了富贵,撑足了官员的面子,何乐而不为?
当官不仅要有权,还要美名,“孝”是中国传统美德,官员那个不想争个孝名。然而,官员平时为名为利,勾心斗角,四处应酬,那有时间回老家,给父母嘘寒问暖,“哪怕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哪怕给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挺多也就是给些钱,坐上几分钟,“孝心”如何体现?于是,聊以用这豪华葬礼来传告四方,其实,官员们还是个大孝子,能让父母在天堂上享福。
当官了,要想日进斗金,倒不是很难的事实,但是,总是要有个名目,那样收起来才心安理得。有了好名目,比如生病住院、儿子结婚、父母葬礼等等这些名目,那就可以说是“礼尚往来”、人之常情,洗去“受贿”之嫌,顶多是个违纪问题而已。所以,必须将葬礼搞得豪华些、隆重些,那就可以将信息传出去,让更多的人知道,更多的人来送礼。手下的人来送,有求于你的人也来送,不亦乐乎。
再有了,葬礼搞得豪华些,接受更多人的进贡,也是个检验队伍的好时机。看看那些人来送礼,并且送得厚,走得勤,帮忙帮得到位,车子来得多,就可以看出那些人其实对自己忠心,是自己人“铁杆”。如此一来,可以为以后选拔“人才”、拉帮结派打下基础,真是一举多得。
官员们父母、长辈的豪华葬礼,各色人等,纷纷登场,各有心计,为名为利,而“逝者长已矣”,这种豪华葬礼其实与死者无关,只是生者的舞台而已。
然而,,这种豪华葬礼劳命伤财,扰民占地,更为重要的是在进行一种公开的腐败,败坏了党风、政风,让群众议论纷纷,意思很大。因此,这种官员的亲属的豪华葬礼就是一封腐败的公开举报信,各地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学学辽阳市纪委一样将豪华葬礼当成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个反面案例,好好查一查,严肃处理。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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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南非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南非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就南非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南非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南非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南非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四、本协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之日起生效。
  下列签署人受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南非共和国政府代表
       (签 字)           (签 字)
     钱其琛副总理兼外长          恩佐外长
       (签 字)           (签 字)

贵州省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1998年11月30日)


为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残疾人实行以下优
惠政策。
第一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本规定所指残疾人,是户籍在贵州省内,符合国家残疾人规定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的残疾人。
第二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亲属照顾、无生活来源,有法定抚养人但法定抚养人无能力供养的残疾人,属于非农业户口的,在暂未实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当地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给予救济。农业户口的残疾人凡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民
政部门给予救济。
第四条 对无力交纳村提留(公益金、公积金、管理费)、乡统筹(教育事业附加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修建费、计划生育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重度残疾人或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
论评定,可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和免予承担义务工、积累工。
第五条 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招收入学,其家长有义务送子女入学,接受当地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以及各类学校,必须招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残疾而拒绝录取。
对残疾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可免收学杂费。所免部分,由县、乡政府在当年教育经费拨款中给予补足。对于到县(市、区)以及地、州、市所在地就读的盲童和聋哑儿童学生,其家庭确有困难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适当补助书杂费和生活费,解决其入学困难问题。省属各
大中专院校对残疾学生在颁发助学金和困难补助方面应优先给予照顾。
第六条 对大、中专残疾毕业生,应按照其技能和劳动能力分配相应单位。有关单位不得因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七条 人口在30万以上,或盲、聋、弱智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原则上应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人口不足30万或盲、聋、弱智儿童、少年人数较少的县(市、区),应在生源比较集中的县城及乡(镇)所在地设立盲童班、聋童班、弱智儿童班或组织弱智儿童到普通
小学随班就读。各县(市、区)应设立聋儿语言训练班。
残疾儿童、少年可就近入学,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对残疾人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各技校、职校等培训单位应酌情给予免收培训费和减免其他费用的照顾。
第九条 省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贵州省人民政
府第18号令)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营利性场次除外)、文化馆(室)、文化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的,工商部门应给予核发营业执照,在经营中,确有困难,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证明,可准予减免工商管理费;城管部门应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银行应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照顾。
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第十二条 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的残疾程度,为他们提供必要和适宜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制定适宜的劳动定额。
残疾人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方面,应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
企业在关、停、并、转、破产后,其主管部门要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并为其创造条件,使其尽快重新获得就业机会。
第十三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生活补助,优先实行“五保”或进入福利院、敬老院,其年龄可适当放宽,或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包养户三方面签订供养合同。对受灾的残疾人农户优先救济,确
保基本生活。
第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户籍所在地就诊,乡(镇、街道)以上的医院(卫生院、所)可减免挂号费和注射费,并应照顾残疾人优先就诊、交费、化验、取药等;持当地残联证明的贫、特困残疾人就医,可按县卫生局或就诊医院规定的减免项目和比例予以减免。
第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地(州、市)、县(市、区)内公共汽车或渡船。对探亲、入学、治病的残疾人,在贵州省范围内,凭《残疾人证》并持有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公交部门可适当减免车船费,免收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专
用车寄存费。
第十六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和监护人必须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伤害残疾人。
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认真办理涉及残疾人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七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拆迁者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贫、特困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10%比例发给。
第十八条 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电话、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专用线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安装单位可酌情减免安装费。
第十九条 对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和被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授予荣誉称号或在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金牌、在世界体育比赛中获得金牌、银牌,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城镇残疾人,其配偶和子女属农村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残联审查,由各自治州、市人民政
府、各地区行署批准,在省下达给各地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可优先解决“农转非”。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人考生入学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残疾人毕业生的;
(三)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人职工、学生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或无故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