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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43:01  浏览:9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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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细则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6]4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绵阳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市长公开电话安全、高效运行,保证群众来电及时、妥善处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长公开电话是市政府受理群众日常生活困难求助的重要方式;是政府联系群众,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听取群众建议、意见、批评、投诉,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是政府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群众咨询并向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服务窗口。

第三条市长公开电话的主要任务是:受理群众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求助,对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四条市长公开电话的宗旨是:政务公开、服务群众。

第五条市长公开电话坚持如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度,依照法律法规抓好群众来电的办理工作,对本项工作负总责。对群众通过市长公开电话提出的属于所辖范围的求助要求和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反映,主要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即时解决。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群众来电的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对上级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办理群众来电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率、讲求实效、限期办结,认真处理好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



第二章服务范围



第六条市长公开电话服务的范围是:

(一)帮助群众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困难和问题;

(二)接受群众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

(三)接受群众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工作的建议、批评、投诉;

(四)属于市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众团体职责范围的事宜,向来电人作好解释说明;

(五)及时将收到的群众来信转交信访部门处理。



第三章办理网络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系统由市长公开电话受理系统和市长公开电话办理责任单位组成。部分与群众联系密切的责任单位设立公开电话或群众服务电话,形成与市长公开电话同步运行的服务网络,及时、快捷、有效地为群众服务。

第八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长公开电话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市长公开电话工作;

(二)指导和协调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群众来电工作,对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

(三)受理群众对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意见、建议、批评和投诉。

第九条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是市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经市政府办公室授权,负责处理市长公开电话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长公开电话系统的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及时受理群众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反映的各类问题;

(三)向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交办群众来电;

(四)经市政府办公室授权,负责对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检查和督办;

(五)编辑整理群众来电信息,形成简报、专题报告供领导参阅。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配合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调研,提出建议,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条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公共服务部门是办理市长公开电话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及时办理基层和群众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求助;

(二)承办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交办的群众来电,限期回复或作出说明;

(三)调查、协调、处理属本辖区、本系统管理范围内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服务方式



第十一条来电受理。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电话,做好记录,分别情况处理群众来电。

(一)事由清楚、政策明确的问题当即答复;

(二)不能答复的一般性来电转交相关单位受理,或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批;

(三)突发公共事件按《市政府工作规范》、《绵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迅速处理。

(四)属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众团体和纪律检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向来电人解释说明,建议来电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转办。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按照各责任单位职能和管理范围,对不能当即答复的来电记录并签批处理意见后,转有关责任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办理回复。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转交的属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或需参与协办的来电事项,应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地进行办理,并按规定程序和格式回复来电人和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对转交来电的办理工作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回复结果。

(一)群众来电一般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人。其中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的求助,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人。

(二)来电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政策性较强的问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凡限期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报告,并向来电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督办。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可根据来电情况和各责任单位办理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对办理工作进行回访、抽查和现场督查。

第十五条信息编辑。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定期整理编辑群众来电情况简报,及时反映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第五章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值班制度。市长公开电话由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带班,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公开电话、便民服务电话的值班工作,做到电话有人接,事情有人办,保证市长公开电话系统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办理结果通报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定期通过简报等形式向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通报全市办理群众来电的工作情况。根据保密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将适宜公开的和带有普遍性、政策性、针对性的问题在市长公开电话网站或报刊上公布,对群众来电的回复结果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督办制度。对部分热难点问题、办理单位办理不力的问题通过电话回访、电话催办、发回重办、现场督查等方式督办,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办理工作考核制度。将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超限期办理或能办不办的,部门之间回避矛盾、推诿扯皮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追究承办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安全保密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工作人员和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群众反映的意见、投诉等不宜公开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有关单位是指面向基层和群众,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来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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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图书馆,是指政府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书刊资料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包括市图书馆、区(县)图书馆和街道(乡、镇)图书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对全市公共图书馆实施统一管理。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各级财政、规划、人事、物价、建设、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房产、土地和邮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人口分布情况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对辖区内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
公共图书馆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置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无独立建制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地区,应当在公共图书馆内开设少年儿童图书室。
第六条 (管理原则)
本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设 置
第七条 (设计方案的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一)市和区(县)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市文化局审核;
(二)街道(乡、镇)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 (馆舍面积)
区(县)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应当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街道(乡、镇)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应当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市图书馆建筑面积的要求,由市文化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 (阅览座位)
区(县)图书馆的阅览座位总数与本区(县)内街道(乡、镇)图书馆的阅览座位总数之和,应当达到本区(县)人口总数的2‰。
区(县)图书馆的阅览座位应当达到500席以上;街道(乡、镇)图书馆的阅览座位应当达到50席以上。
第十条 (布局要求)
公共图书馆分为阅览用房、藏书库房、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
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设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阅览室。
第十一条 (设置登记)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自设置之日起30日内,向市文化局办理设置登记手续;街道(乡、镇)图书馆应当自设置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置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改变公共图书馆使用性质的限制)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用房和藏书库房必须严格管理和保护,不得任意占用。确需占用公共图书馆的阅览用房或者藏书库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市和区(县)图书馆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市文化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街道(乡、镇)图书馆向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禁止在公共图书馆内设置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 (终止与变更)
公共图书馆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书刊资料的收藏
第十四条 (收藏量)
区(县)图书馆书刊资料的收藏量应当达到50万册以上;街道(乡、镇)图书馆书刊资料的收藏量应当达到1万册以上。
市图书馆书刊资料收藏量的要求,由市文化局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收藏重点)
市图书馆重点收藏专利文献、标准文献、本市的地方文献和国内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出版的报刊、丛书、多卷书以及国外主要出版物;
区(县)图书馆重点收藏本区(县)的地方文献和本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的主要出版物。
第十六条 (目录管理)
公共图书馆应当及时对入馆的书刊资料进行验收、登记、分类、编目,并建立完善的书刊资料目录系统,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核对,保持书刊资料与目录相符。
书刊资料的分类、编目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建立书刊资料目录数据库,实现计算机联网检索。
第十七条 (投入借阅的时间要求)
公共图书馆的书刊资料投入借阅的时间要求是:
(一)报纸在收到的当天投入借阅;
(二)期刊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投入借阅;
(三)其他书刊资料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投入借阅。
第十八条 (书刊资料的清理)
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做好书刊资料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文化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出版物样本的送缴)
除特殊种类或者出版数量较少的出版物外,本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应当自本单位出版书刊资料之日起30日内,将样本送缴市图书馆收藏,具体送缴办法由市文化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工作人员、设备与经费
第二十条 (馆长的条件)
公共图书馆设馆长1名、副馆长若干名。市图书馆馆长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区(县)图书馆馆长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的配备)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体要求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文化局另行规定。
街道(乡、镇)图书馆应当配备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与考核)
市文化局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图书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用设备的配置)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逐步配置电子计算机和视听、复印、缩微、传真等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经费保证)
市和区(县)图书馆的经费,分别由市和区(县)财政拨付。
街道(乡、镇)图书馆的经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支持。
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资金可以多渠道筹集。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公共图书馆捐资、捐书。
第二十五条 (书刊资料购置费使用的监督)
公共图书馆的书刊资料购置费必须专款专用。
公共图书馆书刊资料购置费的使用,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公共图书馆应当于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书刊资料购置费的使用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读者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开放时间)
各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市图书馆为70小时以上;
(二)区(县)图书馆为63小时以上;
(三)街道(乡、镇)图书馆为49小时以上;
(四)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开设的少年儿童图书室为36小时以上。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每天(包括节假日)向读者开放。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开设的少年儿童图书室周六、周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每天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二十七条 (借阅方式)
公共图书馆可以采用馆内借阅、外借阅读(包括邮寄、电话预约等)、流动借阅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二十八条 (借阅范围)
除国家规定对某些书刊资料停止公开借阅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限定书刊资料的公开借阅范围。
第二十九条 (阅读指导)
公共图书馆应当采用图书展览、辅导讲座和组织群众性读书活动等多种形式,向读者推荐优秀读物,指导读者阅读。
第三十条 (信息服务)
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读者提供书刊资料信息,解答读者有关阅读方面的咨询,指导读者查找书刊资料。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读者需求,为读者做好专题信息收集、参考资料编写和书刊资料的代查、代译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读者义务)
读者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借阅规则,馆内借阅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需外借阅读的,应当办理外借证件。
读者应当爱护公共图书馆的书刊资料和其他公共设施。损坏、遗失书刊资料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由市文化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收费规定)
公共图书馆对图书、报刊借阅实行免费服务。
公共图书馆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提供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借阅服务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书刊资料等工作时,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文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六章 辅导与协作
第三十三条 (业务辅导)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设立业务辅导机构,协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基层图书馆的情况调查和业务辅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业务协作)
公共图书馆之间应当互相合作,并加强与其他系统图书馆的联系,在书刊资料采购、交换和借阅服务等方面进行协作,实现馆藏资源共享。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奖励)
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资、捐书以及其他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文化局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未按规定将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
(二)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图书馆阅览用房或者藏书库房的;
(三)未经批准合并、分立、撤销公共图书馆或者变更公共图书馆馆址、馆名的;
(四)将书刊资料购置费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时向读者开放公共图书馆的;
(六)任意限定书刊资料公开借阅范围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读者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超额收取服务费用的,由市文化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向读者公开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里弄、村图书室的设置)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里弄图书室和村图书室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里弄和村设置图书室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区县图书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斐济群岛共和国政府关于巩固和促进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政府 斐济群岛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斐济群岛共和国政府关于巩固和促进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邀请,斐济群岛共和国总理莱塞尼亚·恩加拉塞于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六月一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朱镕基总理与莱塞尼亚·恩加拉塞总理在热情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地区形势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

  一、双方珍视两国的深厚友谊和在各领域的互利合作关系。

  双方认为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推动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全面发展符合两国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双方重申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斐济政府关于中、斐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二、双方愿意加强各级别的政治对话,鼓励和支持两国政府、议会及其他官方机构、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开展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

  三、双方认为应加强两国经贸合作。双方愿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加强接触,加深了解,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推动两国经贸关系不断发展。两国将为对方企业和人员参与本国经济建设提供便利。

  中方愿继续为斐发展经济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斐方对此表示感谢。

  双方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促进两国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四、斐方重申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立场,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斐方同意,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斐方尊重和支持中国为维护国家统一所做的努力,希望中国早日实现统一。

  据此,斐方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斐济与台湾关系严格限于推动经济和商业关系的目的,斐济不会以任何形式与台湾进行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中国立场的接触。

  中方高度赞赏斐方在台湾问题上的明确立场。

  五、中方重申,支持斐济群岛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斐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所做的积极努力。中方希望斐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经济发展,并为维护和促进南太地区的稳定与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斐方重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评价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的积极贡献,并期待中方继续发挥作用。

  六、双方认为,国际关系民主化符合并反映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要求和愿望。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都有参与国际事务的平等权利。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双方愿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加强协作,并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七、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是对人类文明的严重挑战,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双方支持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并呼吁预防和制止任何形式的恐怖行为。双方强调,在打击恐怖主义问题上不能搞双重标准,要彻底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双方主张,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问题上,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与团结,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主导作用。

  本声明于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斐济群岛共和国

  国务院总理 总 理

  朱镕基(签字) 莱塞尼亚·恩加拉塞(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