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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7:37  浏览:9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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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8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化工企(事)业单位从事各种劳动的职工,只要是运用了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为改善管理,解决工作或生产现场中存在的问题而组织起来并开展活动的小组,都可以称之为化工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小组)。
第三条 各化工企(事)业单位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应在本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科协等组织的配合和支持下,广泛发动职工参加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并把这项工作同提高职工思想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同班组建设、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评比表彰先进活动以及健全、完善质量体系等项工作结合起来。

第二章 小组的组织
第四条 小组的组建应从实际出发,采取自愿结合或行政组织等多种方式,可以在单个班组、车间(部门)组成,也可以跨班组、车间(部门)组成。
第五条 提倡工人、技术人员、管理干部三结合,着重发展以工人为主体的生产现场、施工现场、服务现场的“现场型”和“服务型”小组。
第六条 小组以三至十五人组成为宜。
第七条 小组组长应该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根据课题需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小组成员开展活动,并可以聘请顾问辅导小组活动。
第八条 小组的活动时间,按课题大小和实际需要,既可组织短期的、单一课题的小组,也可组织较长期、多课题、小组基本成员不变的小组。小组应经常开展活动,如停止活动半年以上,应注销其资格。
第九条 小组一经成立并确定课题后,必须在所在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上一级化工质协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正式资格,以享受各级规定的合法权利。

第三章 小组的活动
第十条 小组要根据本企(事)业和本部门的方针目标,从分析本岗位班组、车间(部门)的现状着手,围绕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课题开展活动。企(事)业领导也可以根据需要向小组布置课题。小组完成课题后,应选择新的课题,并及时备案。
第十一条 小组要集思广益,分工负责,人尽其才,互帮互学,并按计划、实施、检查、总结的工作程序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小组每年至少选定一个课题开展活动,课题难度要适当,一般以半年之内能结束为宜。
第十三条 小组活动运用数理统计工具和其它科学方法,要从实际出发,学创结合,讲求实效。
第十四条 小组活动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成员的各种意见,并建立小组活动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小组集体活动每月不应少于一次,每项活动必须认真及时如实地记录,并注重各种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小组活动取得成果应写出成果报告书。
第十六条 小组对取得的成果应制订标准化措施予以巩固。对涉及技术、管理等需要变更标准的成果,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论证、审批工作。

第四章 小组的管理
第十七条 化工质量管理小组实行分层教育、分级发表成果和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对小组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质量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小组的组建、登记注册、活动开展和成果审核、发表、交流及总结表彰等项工作,并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二)对小组成员进行普及教育,对小组的活动进行指导;对小组的组长和骨干进行深化教育或培训;对小组的成果及时核实。
(三)认真审核本单位的小组成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成果发表会,并择优向上级化工质协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四)积极组织小组代表参加各级成果发表、交流会或有关活动,认真总结本单位的小组活动经验并按要求上报。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行业化工质量管理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对小组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小组骨干培训工作;及时综合本地区、本行业小组活动和发展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培训和扶植先进典型;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各种新问题,对面上的活动给予正确指导。
(二)组织并完成以下主要工作任务:
(1)本地区、本行业的成果审核、现场检查、发表交流、总结表彰等项工作。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地区、本行业成果发表或交流会,评选本地区、本行业的优秀小组,择优推荐部级优秀小组并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3)每年向化工分会做一次本地区、本行业小组活动情况的书面汇报,推荐先进典型、介绍先进经验。
第二十条 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化工分会对小组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管理办法。
(二)指导化工质量管理小组工作部开展工作,工作部主要负责:
(1)对全国化工质量管理小组的发展情况组织调研,并有重点地进行指导。
(2)综合全国化工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开展情况,分析、研究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有计划地组织全国化工系统的OC小组骨干的轮训,扩大骨干队伍,提高诊断师(诊断师管理办法由中国质协化工分会制定)素质;总结交流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小组的活动水平。
(3)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国化工系统质量管理小组代表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推荐国家级优秀小组并对部、国家级优秀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抽查。
(4)组织化工质量管理小组普及读物及活动资料的编辑发行工作。
(5)组织优秀小组的代表参加国际间的发表与交流活动。
(6)会同化工部有关部门,对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的小组成果进行评审与认定(具体细则另定)。

第五章 发表交流和评选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各级成果发表会的小组必须按规定的表格填报有关内容,并提交成果报告书。
(一)由各企(事)业单位、地区、行业的化工质协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表评审,逐级推荐。
(二)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发表形式,应力求朴实,讲究实效。
(三)各级优秀小组的评选应采取活动评价与成果评价相结合以活动评价为主的原则。活动评价以现场检查为主,应将小组活动的经常性、持久性、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作为主要依据。成果评价既要重视有经济效益的成果,也要重视开发人才、改善管理、提高技术、改进服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班组建设等方面的成果。对以工人为主所组成的“现场型”、“服务型”小组应给予鼓励。
(四)各级优秀小组,由批准单位颁发奖牌或证书。
第二十二条 小组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在管理、工艺技术上有改进的成果等应由所在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会同财务、技术或有关部门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优秀小组和推动小组活动做出贡献的个人,由各企(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由中国质协化工分会参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化工企(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小组获奖记录记入职工的个人档案,建议劳动、人事部门在工资升级、评聘职称、评选先进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对质量管理小组运用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围绕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进行技术改造所取得的成果,要按照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规定和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国家经委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属于节约原料、燃料的,要按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86)财工字17号《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属于科学技术进步的成果,要按照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本条款所述的奖励不得重复。
第二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应由批准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系统的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级化工质量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化工质量管理小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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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道德与法的关系可知,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违法的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的行为,而道德所提倡、鼓励的行为如见义勇为,则不可能是违法行为,否则该法应为恶法。事实上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非恶法,所以被社会认可的见义勇为行为不可能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因为,不应存在同一个行为在道德层面是应提倡的见义勇为,而在法律框架下却是违法行为的逻辑混乱和价值错位。

就李舒舒见义勇为一事来说,其冲上马路的那一瞬间,不可能有太多的想法,也来不及有太多的想法,其目的只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小孩,所以就主观上来说,李舒舒并不存在任何影响交通安全的过错,而根据道路安全法可知,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所以就此而言,李舒舒不存在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其勇于救人的行为更不应被评价为违法行为,如果以其行为具有客观违法的表象来据此认定其具有主观违法的过错,并进而认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显然是在客观归责。与其类似的福建郑秀文见义勇为事件和河北交警刘丙文见义勇为事件也是如此,对于郑秀文和刘丙文的救人行为也不应认定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至于因见义勇为所造成的损失,则应由对该损失负有过错的责任方以及受益人进行赔偿,必要时可由国家进行补偿,但无论怎样也不应让英雄流血再流泪!具体到李舒舒见义勇为事件中,因李舒舒的见义勇为使被救女孩所受到的伤害得到了减轻,所以在此情况下,被救女孩所受到的伤害并不是见义勇为所造成的,在此事件中,见义勇为所造成的损失就是李舒舒本身所遭受的伤害,对此伤害,考虑到此次见义勇为的实际情况,由国家予以补偿、救助为宜。

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法律是调整大多数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依法治国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但执法不应是机械式的,不能使执法的结果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底线,所以如何理性、智慧地执法是对执法者的考验,更是对社会良知的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