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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团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组织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38:48  浏览:8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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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团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组织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团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组织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团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组织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团中央宣传部、组织部
关于组织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
社会主义理论的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关于社会主义若干问题学习纲要(试用本)〉的通知》下发后,团的领导机关中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陆续学习社会主义理论,已取得初步成效。最近,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又发出文件,对使这一学习全面推开并引向深入提出了要求。并决定将《纲要》的学习对象扩大到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的全体干部,意识形态部门的干部,大中学校教师,大学生、研究生。根据这一要求,现对组织相应范围内各级团干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当前组织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在各级干部中开展对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是国内外形势发展向我们提出的迫切要求。共青团干部是党的干部队伍中年轻部分,担负着教育引导青年的艰巨任务,学好社会主义理论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果,社会经济、政治和人们的思想趋于稳定,社会主义事业在中国展现出光明的前景。但是必须看到,由于多年来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造成了思想理论上的混乱,特别是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的急剧变化,使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和新的挑战。这引起情况必然会对人们的思想造成影响,产生这样那样的困惑和疑虑。当代青年是跨世纪的一代,用共产主义精神去教育引导他们,带领他们紧跟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功立业,粉碎西方敌对势力的和平演变阴谋,是我国社会主义千秋大业的重要保证。因此,组织各级团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理论,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对于团干部的健康成长和教育引导青年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

  二、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理论的目的和要求

  这次学习和教育总的目的和要求是,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干部和群众的头脑,消除在社会主义问题上的一些困惑和疑虑,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进一步调动社会主义积极性,发奋图强,克服困难,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事业不断前进。

  组织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理论,要以中央宣传部编写的《关于社会主义若干问题学习纲要(试用本)》为主要教材,力求通过学习《纲要》,掌握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原则和一些根本性问题。为了加深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理解,要组织团干部有计划地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经典著作和毛泽东、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论述,以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重要文件。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必须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因此,要把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紧密地结合起来,学会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认识和分析当前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团的各级领导干部在学习过程中,要力求多读一些马列主义原著和哲学著作,加深对社会主义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更好地带动一般干部的学习。

  组织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理论,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社会主义理论学习要紧密联系国际社会主义运动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认清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要紧密联系我国的国情,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性、曲折性和复杂性;要紧密联系团干部的思想实际,解决自己在社会主义问题上的一些模糊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青年思想教育工作的能力和信心;要紧密联系青年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回答和解决青年中存在的对社会主义的种种疑虑和困惑,教育和引导青年坚定不移地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

  三、要加强对团干部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的组织和领导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和教育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团的思想建设和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团的宣传组织部门要具体抓好组织实施,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务求学习取得实际效果。

  团的各级机关的领导干部,要根据上级党委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党校、党委组织的学习班、读书班的学习,带头学好社会主义理论。机关干部和基层团委的主要负责人,主要采取"小集中"办班的形式进行学习,各级团校对团干部的培训都要把《纲要》的学习安排进去,并放在突出的位置。团的报刊、出版等宣传舆论部门,要配合这次学习和教育开展工作,组织发表一批有说服力、吸引力的有份量的文章,并注意推广团干部学习好经验。

  这次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和教育,拟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以前完成。各地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及时反映情况。学习结束时,要认真搞好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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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保障住院治疗和门诊特大病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底前保险覆盖面达到50%以上,2008年底基本实现全面覆盖。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含琅琊区、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县(市)为统筹单位。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五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各类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缴纳的费用以个人和家庭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

(四)坚持统筹安排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第二章 保险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我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政策,另行规定。

具体参保对象为: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在校大学生,下同);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缴费管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滁州市本级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

1. 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其中低保期间的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不缴费;

2. 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80元,其中低保对象不缴费;

3. 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4. 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200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10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不缴费;

(二)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合实际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个人和家庭为主,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补助。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一)滁州市本级补助标准:

1. 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10元。

2. 重度残疾人由残联负责审核,财政部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 在校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4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8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三无”人员每人每年补助200元。以上人员均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各县(市)补助标准:

1. 财政补助标准: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

2. 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标准结合实际参照滁州市本级相关标准执行,由所属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同级财政补助。

(三)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三无”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卡等工本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日制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由社区居委会、乡(镇)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基金安全。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由学校、社区、乡(镇)等代办机构使用财政统一票据代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并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每人每年2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校、社区、乡(镇)等代办机构的代办手续费和相关业务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其他门诊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应先自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分别按50%、60%、70%的比例支付,低于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条 转往我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第十九条标准降低10%。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需要长期进行血液透析的门诊特大病种,诊治费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资金按50%支付;5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资金按50%支付,每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5万元;“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3.5万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万元。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吸毒、斗殴、违法犯罪、自残等原因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特大病诊治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首诊定点和双向转诊制度。城镇居民参保时应就近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所在的社区,未建立社区医疗机构的,也可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如需转诊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急诊、转诊转院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考核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要否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6〕205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帐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帐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提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