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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43:34  浏览:9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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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3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

你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监函[2002]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据此,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政纪监督职责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对相关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该处理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附: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

(2002年11月21日监函[2002]6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2年9月29日上午,我部收到重庆市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我部撤销重庆市监察局不予受理其《关于请求制止渝北区府及其党组成员冉××等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紧急报告》的决定。为妥善处理此问题,现咨询如下:

刘××因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监察局举报重庆市渝北区政府城南指挥部及其代表孙××在土地转让中以权谋私等问题。重庆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将该信转渝北区监察局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刘××:举报反映的孙××以权谋私问题查无实据,土地纠纷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因土地纠纷一直未得到解决,2001年12月,刘××又向重庆市监察局举报渝北区政府及其党组成员冉××等人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重庆市监察局答复:目前尚不能证明有打击报复问题,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已进入诉讼程序,应由法院依法处理。刘××对重庆市监察局的答复不满,于2002年9月23日向我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研究,我们认为,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给予行政处分以及与之相关的调查行为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本案看,重庆市监察局接到刘××的举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刘××举报反映孙××以权谋私、冉××打击报复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了刘××。这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内部行政行为,并没有侵害刘××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刘××所提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我部可不予受理。为慎重、稳妥地处理此类问题,特请你们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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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使用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一六号)


  《吉林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使用办法》,已经2000年6月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照环
                          2000年6月12日
          吉林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凭国家安全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侦察证》只能由国家安全机关指定的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享有下列职权:
  (一)查验中国公民或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要求被查验身份的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验证;
  (二)检查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嫌疑人员的随带物品;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情况;
  (四)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物品和档案、资料;
  (五)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娱乐场所等场所;
  (六)特殊情况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机场、保税区以及交通管制区和其它限制进入的场所;
  (七)国家安全机关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可以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长途客车票、船票,优先选择班(航)次以及座位。特殊情况下可以先乘坐后补票。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出示《侦察证》,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其中属于营业性质的,经与财产所有人协商,按照其行业内部(或者市价)的优惠价格支付适当费用。
  使用公民和组织的财产,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经出示《侦察证》,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和交通信号的限制;可以在交通管制或其它限制道路通行;机动车辆可以在非指定地点停靠;遇交通阻碍,可以不受限制,优先通行免受各种检查,免缴停车费、过路费或者过桥费。


  第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执行公务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同时,应主动掩护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和严格保守国家安全工作秘密。


  第八条 对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和故意暴露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拒不协助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不得扣留《侦察证》。对于扣留《侦察证》,影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侦察证》,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侦察证》,侵犯组织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获得赔偿。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公民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等部门检举、控告。
  对伪造、冒用《侦察证》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国家安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及其他各项补助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及其他各项补助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公司收到的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各项税金,应于收到当期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公司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二、对于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长期应付款”科目,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项目。
三、除上述情况外,如属于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定额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除此之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公司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