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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04:30  浏览:8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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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6号




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我省黄山市环氧树脂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及达标验收问题的请示》(环科[2001]1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没有专门针对环氧树脂生产企业的排放标准要求。根据我国环氧树脂生产企业目前的生产工艺特点和末端污水治理技术的实际水平,确定其主要污染物COD按350mg/l执行,其氯离子的排放不得影响受纳水体水生生态和使用功能。
  二○○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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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等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就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具有“合作”性质,经国务院同意,将“××城市合作银行”名称变更为“××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在牌匾及广告宣传中可以使用简化名称“××市商业银行”。
二、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统称省分行)通知辖内已开业的城市合作银行,按照金融机构变更名称的有关规定,将更名申请报告及章程修改草案等文件一并报人民银行省分行审核,经批准后,持人民银行省分行介绍信,到总行换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此项工作于1998年5月底前结束。
三、今后,在地级城市或县(市)内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名称一律按本通知第一项规定进行规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其总部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1998年3月12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200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

的决定

(2008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鉴于《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已在我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中被取消,其它主要内容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有明确规定,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其予以废止,并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