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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6:53  浏览:8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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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4〕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45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行政执法单位遵照执行,我市相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45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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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


  自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在大中城市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支援灾区、贫困地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电[1996]1号)下发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了以“扶贫济困送温暖”为主题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募集到大量款物,为解决灾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群众的生活困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应。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目前我国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的情况下,由于历史、自然和经济等因素,许多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群众生活仍然相当困难,一些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各地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工作发展也不平衡,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在全国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规范和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在大力推进西部开发、加大农村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力度的同时,继续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对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是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是依法促进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途径,也是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效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有利于灾区、农村贫困地区恢复生产,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有利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根本宗旨,使广大群众安居乐业,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政策,健全网络,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把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民政部负责有关规章、政策的制定,组织、发动大灾之年全国性的集中捐赠活动,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开展经常性捐助工作,负责全国范围内捐助款物的调剂、分配、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有关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口支援。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托,可承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有关工作。

  三、努力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服务网络。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健全服务网络,是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基本条件。各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都要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负责捐助物品的集中、清理、消毒、运输等工作和捐助款的清点、接收工作。同时,要按照方便、就近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负责捐助款的接收和捐助物品的验收、登记、整理、打包并运送到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捐助款物,以组织名义送所在城市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要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以方便群众随时捐助。

  四、严格规范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制度。捐助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要坚持经常性捐助为主、集中性捐助为辅的原则。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接收捐助款物后,要向捐助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将捐助款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要及时对接收的款物进行统计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和分配情况。对灾区、贫困地区不适用、不宜运输的捐助物品,要在严格审批和评估的条件下,由民政部门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必须用于解决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生活困难,不得挪作他用。对捐助款物的发放,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切实把捐助款物发放到贫困户和灾民手中,分配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助款物的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明确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经费来源和优惠政策。各级财政要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民政部门设立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在物品接收、整理、消毒、储存、运输等工作中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和仓储设施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筹措解决。对捐助物品接收工作量大、任务重的居民委员会,地方财政要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捐助物资的运输以及过桥、过路等费用,各地要给予减免或优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口支援所需的铁路运输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整体合力。在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中,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力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工作。要依靠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广泛动员,发动和组织群众积极参与捐助活动。各新闻媒体要主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树立典型,加强引导,使踊跃参加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厅、人民银行、地方税务局:
粤财社〔1998〕8号文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由你们联合下发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行为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以下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缴款外,只收不支。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保险基金;
5.按规定划入再就业基金户。
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和再就业基金户以及拨付到国库作购买国债用,不能拨付到其他方面。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应按各项保险基金分帐核算,并设专人管理专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银行支付给该帐户的利息外,只支不收,违反上述规定的,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四)再就业基金户中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支出,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别留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印鉴。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为便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
行中开设。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银行帐户一律予以撤销。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负责征收:
(一)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帐户中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收入的资金全额收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待条件具备后转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由财政部门开具计息通知单连同银行计息单复印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国家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要的正常经费、宣传费和退休活动费,由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合理费用开妓和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定额水平合理核定上述经费,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正常开展。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完成好的,需制定必要
的奖励措施予以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作。开展工伤、失业、女工生育保险所需管理费,按原规定比例由财政部门在专户中提取并拨针。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凡是用于支付职工保险待遇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在每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前5日内,将支付待遇所需的基金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 С龌А薄N瞬挥跋旎鹫R滴竦脑俗筛菔导市枰肯却硬普ɑб淮涡圆Ω?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周转性资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季将银行计付给“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的利息转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按规定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按国家下达的任务购买国债。购买国债时,由财政部门根据认购任务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商定,直接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到国库购买,并书面通知社会保险部门实际主购种类、期限和金额(作记帐依据)。同时,复? 」局ひ环莞缁岜O站旎棺骷钦矢郊9狡谑栈氐谋鞠⒅苯咏普ɑВ刹普棵攀槊嫱ㄖ缁岜O站旎构腋兜谋窘鸷屠ⅲㄗ骷钦室谰荩⒔腋侗鞠⑵镜ジ从「缁岜O站旎棺骷钦矢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存款计划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历年结存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并按清理后的现金、存款(包括活期、定期)和债券的实际数及时转入财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为加强基金的管理和便于帐务处理,对未回收的营运基金(包括各种贷款及股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级财政部门清理后,列表造册,积极追收,归还基金。财政部门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营运基金的追收工作,以便 及时将营运基金回收,保险基金的完整与安全,并及
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决算草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票据管理和监督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收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标据(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发放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专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各项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各项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
费。
银行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时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规定及时划入财政专户,负责及时办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款项,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审计部门贪污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纲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中,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发放发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内管理,执行财政部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内管理。



199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