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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参加抗洪抢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23:42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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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参加抗洪抢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积极参加抗洪抢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高检发办字[19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日,党中央作出了《关于长江抗洪抢险工作的决定》,严肃指出当前长江防洪形势十分严峻,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和足够准备。要把长江抗洪抢险工作作为头等大事,全力以赴抓好。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长江流域地区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党中央指示精神,积极参加抗洪抢险工作。


一、要把抗洪抗险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坚决服从当地党委和防总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和人力、车辆和物资,都要服从抗洪抢险和为抗洪抢险服务,听从调动和征用。


二、加强领导:严格纪律。各级检察长要坚守岗位,强化值班制度,根据当地党委、防总的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全体检察干警要严守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以积极参加抗洪抢险的实际行动,展现教育整顿后检察机关、检察干警的精神风貌。长江流域和其他大江、大河流域地区的检察机关,特别是分洪区的检察机关要健全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带班,安排足够的力量。对一切违反纪律、擅离职守、临阵脱逃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努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一切破坏抗洪抢险工作、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抗洪抢险中的渎职犯罪案件,要从严从快依法查办。


四、从政治上关心干警,大力表彰好人好事。长江流域地区各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和对人民生命安全负责的精神积极投入抗洪抢险工作。对在抗洪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要及时表彰,弘扬正气。


五、进一步加强抗洪抢险的信息工作。通讯设备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24小时有人值班,不得误事。对检察机关在抗洪抢险工作中的重要信息,要及时层报高检院。




199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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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核发医疗器械临时注册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核发医疗器械临时注册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执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68号)的要求,凡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承担应急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中心(目前认可的有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防治“非典”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急检验及判定规则》(以下简称“应急规则”)进行检测合格,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凭合格检验报告发给“临时注册证”,产品可以生产、销售。现就“临时注册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凭“应急规则”检测报告及企业营业执照,发放“临时注册证”。

  二、“临时注册证”采用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纸样,“临时注册证”号的编排方式为:
  X1药管械(临时)XXXX2第XXXX3号
  其中:X1——注册机构所在地简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XXXX2——注册年份
     XXXX3——注册流水号
  临时注册证附有《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与证书同时使用。生产制造认可表的填写要求与正式注册证一致,但“产品标准”一栏填写:“依据应急检验及判定规则”。

  三、凡本通知发出之前,已经通过“应急规则”检测投入抗“非典”使用的产品,应立即按“国食药监械〔2003〕68号”及本通知要求,办理“临时注册证”。自2003年6月15日起,无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临时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产品一律不得在市场销售、使用。

  四、持临时注册证生产、销售的产品仅限于防治“非典”期间使用,其截止期依国家对疫情控制的统一规定另行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二日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家计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 等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4年5月21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今年3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这是从“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大局出发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物价部门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最近一个时期,围攻、殴打执行公务的物价检查人员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给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威胁,直接妨碍了物价大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社会影响很坏。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的通知精神,保证物价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惩处以暴力手段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依法打击妨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物价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物价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对伤害物价检查人员和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坚决依法处理,以确保物价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物价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公安、检察机关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对妨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公安机关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案件,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公安机关要及时移送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有及时批捕、起诉,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三、各地物价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国家各项物价政策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要教育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各项物价政策法规,守法经营,主动接受物价检查人员的检查。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对物价检查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坚持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