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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8:59  浏览:8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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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龙泉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我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原与市农业局合署办公的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改为单独设置,为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的机构,原市委办公室挂牌机构-市委政策研究室改为与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是市委、市政府综合协调和调查研究机构,承担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方针、政策的研究及农业和农村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检查督促、指导服务职责。

一、划入的职能

市农业局(市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职能;市委办公室承担的市委政策研究室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委部署,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对我市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全市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市委决策参考。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负责对全市农业和农村重大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督查。

(三)掌握分析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和情况,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对策和措施。

(四)组织实施全市扶贫开发工作,深入开展扶贫帮困,统筹全市农村社会经济和城乡发展进程;组织统筹农村社会发展,努力提高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改变农村落后面貌。

(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工作;研究制订推进农村科教结合的政策措施。

(六)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和活力,努力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

(七)参与指导农村民主法制、精神文明和基层组织建设;指导全市农村奔小康和新农村建设工作。

(八)做好大型农业综合性和农村全局性项目的协调和督促,充分发挥农村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效益,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九)承担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的调研;研究提出效益农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与措施意见;指导深化农村改革和发展农村经济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提供政策性的支持和服务。

(十)对我市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问题进行跟踪和前瞻性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全市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

(十一)承担和参与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等意识形态方面的全局性调查研究工作。

(十二)承担和参与市委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政策、重要文件、领导重要讲话、全局性工作部署等重要文稿的起草。

(十三)围绕市委的重要调研课题,组织、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研究力量开展调查研究。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设立综合秘书科、农村发展科、基层建设科三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秘书科

负责会议组织、文秘、信访、档案、财务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内部的党务、组织人事、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全市农业和农村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工作;负责调查和反映党建、政治体制改革、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情况,了解和参与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全局性情况和重要文稿的起草。

(二)农村发展科

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的调研;研究提出效益农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与措施意见;指导深化农村改革和发展农村经济工作;负责统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是村庄整治“十百”工程、农村指导员“连心”工程等;协调和督查农业和农村重大工作。

(三)基层建设科

负责调查和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研究分析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产业政策、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和改革措施,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调查和反映全市可持续发展、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承担市委关于社会发展方面综合性文稿的起草、修改;组织、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扶贫开发工作,主要是欠发达乡镇奔小康、产业化扶贫和扶贫帮困及下山脱贫等工作;参与指导农村民主法制、精神文明和基层组织建设;指导全市农村奔小康和新农村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行政编制9名(含后勤服务人员),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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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三款:“阎良区、临潼区以及市辖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有偿使用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四、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以贷款修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取费用。”
五、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广告标志、商业摊群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以及临时搭建棚房、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等,应按批准的面积和期限占用,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道路占用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财政、物价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并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路面修复费和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道路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成五年内不得挖掘,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收取路面修复费。路面修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第二十条修改为:“在人行道上不得擅自行驶和停放机动车辆,在非指定道路上禁止机动车辆试刹车。严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焚烧杂物、堆积垃圾、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擅自设立车辆停车场站,以及其它有损道路和桥涵设施的行为”。
九、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污水的用户,需持有关排水资料,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并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十、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掩埋、堵塞、占压、移动或非法收购市政排水设施及标志。”
十一、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立即排除,恢复照明。紧急抢修工程可先挖掘道路、绿地,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补交道路占用费,并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赔偿。”
十二、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三、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个人罚款在二千元以上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件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十六、删去第四十六条。
十七、删去第四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1月21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场发[2008]4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2008年发生在我国南方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不仅给受灾地区广大林农群众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也广泛波及到国有林场。由于大多数国有林场地处高寒、高海拔的山区、林区,损失十分惨重,森林资源大面积损毁,基础设施遭到严重破坏,职工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任务重,难度大。为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好国有林场灾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加强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性
受灾国有林场多是在我国生态极其脆弱地区建立起来的,生态区位极其重要,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国有森林资源培育基地。做好受灾国有林场的恢复重建工作,事关国家生态系统的稳定,事关国有资产安全,事关广大林场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是整个林业恢复重建工作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涉及面广,既要恢复森林资源,又要修复水、电、路、房屋等基础设施,且广泛涉及民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每一个受灾国有林场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尽快恢复林业生产,确保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生活水平不降低,确保森林资源尽快恢复。
二、深入排查,做好国有林场灾情评估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开展受灾国有林场供电、供水管线、通讯线路、道路、房屋等基础设施和森林资源受损的调查摸底工作,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发扬迎难而上的精神,尽一切努力,组织一切力量,对高海拔、雪大灾重的地区进行灾情排查,尽量掌握真实可靠的数据。要建立受灾损失情况档案,准确掌握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别是准确掌握国有林场森林受灾面积、森林严重受损面积、受灾人口、因灾受伤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房屋倒塌间数、房屋损坏间数、道路损坏情况、供水、供电管线损坏情况以及林场职工生活情况和应急救助需求等情况。
三、科学规划,精心指导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掌握和核实国有林场灾情的基础上,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清缓急、突出重点,自救为主、政府支持,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的原则,抓紧编制本地区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按照重建规划方案,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国有林场恢复重建的总体目标、重点建设任务和内容、恢复重建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总投资规模及资金筹措方案、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工作措施等,加强对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确保灾后重建工作有序进行。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国有林场发展长远规划结合起来,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使重建后的国有林场各项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抗灾减灾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突出重点,尽快恢复国有林场基础设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恢复国有林场基础设施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抓紧修复和重建各项被毁基础设施。要加大对危旧房的监管力度,尽快对国有林场职工受损住房进行一次安全鉴定,针对受损程度,抓紧解决好倒塌、受损房屋的维修加固工作;对不能居住的房屋,要及时转移安置住户,确保国有林场职工的居住安全。要按照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制订并报国务院批转执行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要求,积极争取将国有林场代管乡村和农业户口的国有林场职工的住房修复,纳入当地民政部门灾后恢复重建的整体规划之中。对受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要果断作出警示处置,迅速组织维修抢修,防止损害进一步加剧。加强供水、供电管线的维修维护,查明设施运行安全隐患,尽快恢复供水、供电设施,确保水质安全和正常、稳定供电。国有林场基础设施修复和重建工作应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从事森林旅游的国有林场,要对旅游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五、着眼长远,着力恢复国有林场森林资源
灾后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恢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灾后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恢复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灾后森林资源管理各项工作,着力恢复森林资源,尽快恢复林业生产。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28号)的要求,及时清理林区损毁的林木,尽快恢复森林生态系统和林地生产力,消除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次生灾害隐患。要加强林木采伐管理,适时调整林木采伐指标,及时优先安排灾材采伐,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严防偷盗哄抢和乱砍滥伐。要重新调整和编制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率先搞好灾后森林经营,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要加强森林抚育、森林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要调整树种、林种结构,优化森林资源配置,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抗灾能力。
六、制定和争取有关优惠政策,为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创造宽松环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的要求,积极争取将生态公益型林场人员经费和机构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对于受灾严重的国有林场,要研究给予减免育林基金。对于承包经济林、竹林遭受损失的国有林场职工,要予以减免承包费,并提供种苗、技术等服务。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国有林场职工,要帮助其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贫困国有林场尤其是因灾返贫的国有林场,要积极争取将其纳入当地政府扶贫规划,争取扶贫资金,使其尽快度过难关。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减免国有林场因造林而产生的金融等各种债务,切实减轻林场负担,提高其灾后营林造林的积极性。
七、以科技为先导,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整个林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科技救灾减灾的重要作用,根据《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林业科技救灾减灾技术要点》(林科发【2008】26号),积极组织受灾国有林场,根据不同树种的不同受损程度,制定科学、可行的灾后恢复重建方案。要对国有林场有关人员进行救灾减灾、恢复重建和育苗、造林、间伐、抚育等科技服务和培训,强化对新造林地和补植补栽林地的管理,加强良种壮苗培育,大力推广容器育苗,缩短育苗周期,加快育苗步伐。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科学实验,推广灾害迹地清理、种苗选育、林木栽培、管护、病虫害防治等林业新技术,提高国有林场灾后重建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
八、加强领导,积极组织灾后重建自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成立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管理,健全领导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推动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交通、电力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争取支持。各受灾国有林场要继续发扬不等不靠的精神,积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开展灾后自救,重建家园。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报告制度,及时向我局报送有关情况。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李建锋
电话:010-84238814

                               国家林业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