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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兽药审批及生产审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49:02  浏览:8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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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兽药审批及生产审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兽药审批及生产审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畜牧、农业、农林)厅(局):
为使新兽药审批工作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兽药审批及生产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现对新兽药审批及生产审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仿制国外已在我国注册的兽药产品;研制已有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农药移植作兽用的原料药、单方及复方制剂;研制已有卫生部药典标准、地方药品标准的药品移植作兽用的单方及复方制剂;研制国家兽药标准兽药专业标准的兽药为改变其溶解度、提高稳定性而改变或增加其酸
根或硷基的兽药均按第三类(或二类)新兽药审批的有关规定报部,由部兽药管理部门审批并核发《新兽药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二、研制西兽药复方制剂、中西兽药复方制剂(其处方中各单味药为兽药典、兽药规范、兽药专业标准已收载或批准的)产品,研制单位按第三类新兽药审批的有关规定将技术资料、三批样品报当地省药政、药检管理部门审查并质量复核,由省药政管理部门将技术资料二份、质量标准
及起草说明、复核检验报告、审查意见报部,由部兽药管理部门审批并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三、已在我国注册的进口兽用原料药,需在国内加工生产、销售制剂的,由加工生产企业参照第一条规定办理审批,但不发《新兽药证书》,不享受新兽药生产期保护。
四、兽药典、兽药规范、兽药专业标准收载(新兽药生产保护期已过)的产品,如果增加适应症、改变剂型及给药途径,应由省兽药管理部门将产品生产工艺、临床药效、制剂稳定性、质量标准等技术资料报部兽药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再由省兽药管理部门核发产品批准文号、公布
质量标准。
五、兽药典、兽药规范、兽药专业标准已收载的兽用原料药,如改变其生产工艺或修改质量标准,应由生产厂提交申请报告并附有关资料报部审核同意后投产。改变兽药典、兽药规范、兽药专业标准规格(包括含量、装量)的兽药产品,应由省兽药管理部门将质量标准、有关情况说明
等材料报部,经审核同意后,再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六、农业部核发新兽药证书的产品试产期两年,其质量标准为试行标准,试产期满前半年由生产单位提交产品稳定性、临床药效资料和工艺规程、标准执行情况及修改意见报部核查、履行试行标准转正手续,逾期不报的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
七、新兽药生产保护期内,除持新兽药证书副本生产厂外,各省兽药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他厂家生产该品种。如确在生产工艺上有重大改进,并且其质量指标明显优于已批准的新兽药,应按第一条规定报部审批,但不发给《新兽药证书》。
八、新兽药生产保护期内,新兽药研制单位及生产厂不得擅自再次进行技术转让,生产厂需凭新兽药证书副本申请批准文号,证书副本复印件无效。
九、为了使新兽药尽快投放市场,以保证防治畜禽疫病用药,对已批准的新兽药在保护期内一年未投产的,该新兽药的保护期即自行失效,我部将受理并批准其他厂家的新药申报和生产申请。
十、生产已超过新兽药保护期的产品(1992年以后批准的),各省兽药管理部门需在核发产品批准文号前将产品质量复核报告、生产工艺、生产厂概况及审核意见等资料报部备案。
十一、申报单位(生产厂)在新兽药申报期间不得以中试名义扩大产品使用规模及从事商业性销售。中试阶段的临床药效试验应在省级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行,其试验方案需报部审核同意。中试扩大区域试验应在当地省兽药管理部门批准限定的区域半年以内完成。
十二、申报单位应如实向兽药审批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如发现并经查实有伪造、欺骗、弄虚作假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我部将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给予取消其申报资格,停发《新兽药证书》,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兽药报批申请等处罚。
十三、本规定不包括兽用生物制品。
以上补充规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政、药检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维护新兽药管理的工作秩序。



199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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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6〕3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嘉兴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四日


嘉兴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事项终结是指信访事项经依法处理、复查或者复核后,该信访事项办理终结。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在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接受和处理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是原办理机关已经作出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六条 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同时,应当告知信访人享有复查、复核的权利。
第七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对复查、复核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请求复查、复核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经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
非因前款规定而逾期提交复查、复核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不受理,该信访事项终结。
第八条 办理或复查机关是非垂直领导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相应的复查或复核机关可以是办理或复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办理或复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办理或复查机关是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相应的复查或复核机关是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或复查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复查或复核机关是其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或复核,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填写申请表,特殊情况,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复查、复核受理机关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除前款规定外,复查、复核申请自受理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具体按《嘉兴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经过听证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可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对需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复查、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进行,必要时可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机关按以下规定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一)原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维持原处理意见;
(二)原办理意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处理不恰当的,可依职权直接变更原办理意见或者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及原办理单位。同时报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复核意见后,信访事项办理终结。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有关机关或单位应当继续做好思想疏导和教育批评工作,劝其息诉息访。
第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
第十九条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会市信访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 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


  6月6日,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国电影资料馆、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发出《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通知说,为进一步适应电影产业化、数字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满足市场对高质量电影片源的需要,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制定了《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适应电影产业化、数字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拍摄、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满足市场对高质量电影片源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数字电影母版特指在电影后期制作阶段完成的、用于生成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的数字电影数据的存储介质。该存储介质应能满足记录无压缩数字立体声(不低于六声道)的要求。现阶段,数字电影母版的送审和收缴存储介质暂定为HDD5或HDSR高清录像带。
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依照《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负责数字电影母版的技术审查。中国电影资料馆负责送缴数字电影母版存储介质的技术鉴定,对审查、鉴定合格的送缴母版按照介质材料成本实行有偿收缴。
三、利用数字设备拍摄制作的数字电影,须通过技术审查并送缴两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频道利用数字设备拍摄的用于电视播映的数字电影送缴一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局在收到送缴母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母版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进行技术鉴定。对合格的母版由中国电影资料馆按每套2500元的付费标准支付送缴方。
四、已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胶片电影,通过胶转数工艺制作出的数字电影母版,须通过技术审查并上缴一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局自收到送缴母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母版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对合格的母版由中国电影资料馆按每套1万元的付费标准支付送缴方。
五、送缴数字电影母版的单位在领取有偿收缴所支付的费用时,领取人需出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第一版权方或影片授权发行方的书面授权文件,以及有效发票。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