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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第三产业普查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0:29:16  浏览:9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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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第三产业普查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第三产业普查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财政厅(局):
国务院国发〔1993〕47号文决定,从今年开始对全国第三产业进行一次普查。此次普查需要动员许多人力和耗用一定的物力和财力,当前,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比较困难,因此,第三产业普查工作,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财政开支,加强管理,防止浪费。现将第三产
业普查经费开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三产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办公室所需各项办公费用及办公用具,如会议费、邮电费、宣传费、资料包装运输费、全国资料汇总编印费、文件资料印刷费等,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各级第三产业普查办公室所需上述费用,由地方财政解
决。
二、普查登记表、汇总表、实施方案、指标解释、培训教材等印制费用,数据处理费用,试点费用,录入人员的培训及补贴等项费用,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地方各级第三产业普查工作人员,包括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抽样调查员及编码员,应从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干部中选调。被选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交通费用、伙食补助等,均由原单位负担,原单位经费特别困难的,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上述人员
的培训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四、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的第三产业普查经费,分别列入中央级和地方统计事业费的统计业务费预、决算,由各级统计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编报决算时,另附第三产业普查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199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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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萨摩亚独立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西萨摩亚独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萨摩亚独立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3月24日 生效日期1997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萨摩亚独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并努力减少和逐步取消在货物交换和劳务提供方面的一切障碍。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规费、捐税;
  (二)办理货物进出口所涉及的海关规章、手续、程序;
  (三)有关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
  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即将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二)缔约一方由于已成为或即将成为任何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国而给予或即将给予的优惠和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两国从事对外贸易的公司和企业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四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鼓励两国的公司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合作(包括成套设备与劳务输出),并为此创造便利的条件。

  第五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支付应根据各自有效的外汇法律和法规,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但这并不排除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支付安排,以便利贸易的进行。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为贸易和/或工业界代表团或小组的访问,以及举办商业、贸易展览提供便利。

  第七条 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缔约双方本着相互合作和谅解的精神,解决有关执行本协定中所发生的问题。
  谈判的时间及地点将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四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可经双方同意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西萨摩亚独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龙 永 图          劳阿诺·法拉尼·陈通
    (签  字)           (签  字)



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令


《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范围内户人均实际生活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均可按本办法享受社会保障。
第三条 市、区政府民政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统计、劳动、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根据居民基本生活必须品的实际需求及政府财政实际承受力确定,并随物价指数的变化每年调整一次,由市政府予以公告。1996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二人以上户每人每月95元,“三元对象”、单人户每人每月105元。
第五条 达不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下列人员为保障对象:
(一)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城市“三无对象”。
(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或扶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确无履行义务能力,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者。
(三)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或不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失业人员家庭中,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确无赡养、抚养能力,生活困难者。
(四)工资低微,家庭赡养、抚养系数高,或有病患人员致使生活难以维持者。
(五)其他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和家庭。
第六条 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收入达不到当年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其差额部分从社会保障金中予以补助。
第七条 社会保障金的申领,由保障对象按季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居委会、街办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发给《潍坊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按月凭证到街道办事处领取。
第八条 保障对象收入按下列范围确定:
(一)工资、资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他收入;
(二)无业人员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
(三)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校读者或学徒获得的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接收或应该接收的赡养费、抚养费。
第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经济收入,不得虚报冒领。凡户人均收入已达到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应主动提出取消救济,交回《潍坊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追回所发救济金,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条 凡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济对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不再给予社会救济。
第十一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年初由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分别报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及时将社会救济资金拨付同级民政部门,保证支付。社会救济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社会保障机构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行政部门及街道、居委会应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完善发放手续,公开救济办法、救济对象、救济标准,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拖延、克扣或挪用救济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