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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26:30  浏览:9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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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五年八月十日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明确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
的投票权,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
条、第十条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国
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
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等配套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设备、建筑物规模、建设工程项目、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

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
米以上分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属于城市建设中自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和非住宅物业,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跨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州(市)建设主管
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命名。

新建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命名;已形成的物业管理
区域按照住宅小区、街道、社区的名称等因素命名。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名称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原负责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部门核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一)将物业交给业主的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
(二)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两年的;
(三)占全体业主3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九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
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物业,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为1票;超过14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
米的为2票;280平方米以上的为3票。
(二)非住宅物业,每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为1票;每超过200平方米的增加1票,
但最多不超过30票。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设厅199
6年1月28日发布的《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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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2〕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8月17日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5日






忻州市通道绿化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通道绿化林带管护,巩固绿色通道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通道绿化林带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际公路、重要旅游道路及政府和林业部门组织实施过绿化工程的其它道路的林带。管护范围为:
(一)高速公路路网外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实施的绿化林带、片林;
(二)国道、省道、县际公路红线外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的林带、片林;
(三)在主要干线公路重点区域、出境口等营造的景观林;
(四)国道、省道、县际公路及其它主要道路路肩、护坡由公路部门栽植的树木。
(五)其它主要道路两侧栽植的绿化树木。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干线公路通道绿化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通道绿化管护及提升的计划安排、资金筹措和管理管护措施的制定。
(一)县级林业部门按政府计划,负责干线公路林带、两侧片林及出省口连接线等地段景点绿化管护的安排部署。需要提升的路段按提升要求做好规划意见,对断档和缺苗的要及时补植补造,有条件的要在林带外侧采用物理隔离措施对林木进行有效防护。
(二)森林公安部门要经常对林带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把干线公路通道绿化的占地补偿费、苗木补植费和管理管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栽植、管护经费的落实。
(四)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红线以内的绿化带的管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通道绿化林带的建设及管理管护工作。
第四条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通道绿化的日常管护工作。要健全管理机制,组建专门护林队伍,明确管护责任,强化管护措施,加强日常巡查,设立管护宣传标牌。
要制定详细管护计划,组织各村完成管护任务,对管护面积进行统一测量核实,逐户登记造册,建立管护人员花名表,并定期指导、监督和加强检查验收,落实管护补贴兑现。管护费用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 村级组织要加强对本村范围内林带的管护,管理好本村护林人员和林带边上的责任田户主,签订护林协议并报乡(镇)政府备案,确保林带不受人畜损坏。
第六条 绿化林带建设期(一般为三年)间,施工工队与专业护林人员共同承担管护责任。
第七条 通道绿化林带建设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林业部门要及时发放林权证,持证者负有林木管护责任。
第八条 管护责任:
(一)施工期内施工单位负责林带的浇水、补植、涂红刷白、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以及林带外侧隔离埂的整修。
(二)施工完成后林业部门协调各有关乡(镇)对其辖区内造林林带进行后续管理。严格禁止在林带内间作任何农作物。
(三)管护人员要对责任区范围内的树木实行严格保护,发现偷砍、滥伐林木和毁坏树木的要及时制止并上报;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在造林林带内随意搭建违章建筑,随意堆放垃圾和杂物;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在林地随意进行开山采石、挖土、挖沙等毁坏苗木和林地的行为。
(四)管护人员要协助乡村开展好护林防火工作。各县(市、区)要对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制定对管护人员的考核机制。对因管护不力造成损失、不胜任工作的管护人员,应予以及时调换。
第九条 管护标准。绿化林带内树木保存率达到95%以上,林木生长健康旺盛,林带整齐美观,林带内没有间作农作物,没有偷砍滥伐和毁坏林地等现象。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充分掌握林木成活和保存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补植补造工作。
(一)因自然原因造成苗木成活率低需要补植完善的,由县级政府出资,林业部门规划并协助乡(镇)实施。
(二)对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苗木损失的,用处罚所得补偿费解决。
第十一条 对毁林事件要严肃处罚,所得费用用于补植和管护工作。
(一)对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林木损毁的,要由相关责任人按林政规定赔偿,用于同规格的树木补植;
(二)对林带内放牧、毁林、占地的行为,按照林政资源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随意堆放垃圾或进行开山采石、挖土、挖沙等毁坏林木、林地的,有关责任人要负责林地整理,恢复地貌,并按原规格进行补植补造,同时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四)对偷砍滥伐、盗代林木和毁坏林地等恶意破坏林带林木行为,要经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管护责任追究。
(一)管护人员要认真履行管护职责,按照规定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查巡,对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上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管护人员,要按照情节进行处理;
(二)对工作失职、管护不力造成苗木损失的,未按时完成管护任务的,根据考核情况扣减相应的管护补贴;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要及时调整更换。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根据管护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护实施细则,干线公路绿化及后续管护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十月一日起施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土地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土地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0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内江市市级土地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3月7日经五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内江市市级土地收入征收和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收入管理,进一步规范市级土地收入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第[1995]第10号),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核算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1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3]32号),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 23号)、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05]30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收入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总价款、划拨土地收入、续期土地出让价款、合同改约补偿金等。
土地出让总价款。指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者收取的土地出让、租赁的全部价款。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土地出让总价款、协议出让土地总价款、划拨土地转为有偿使用所补交的价款以及租赁土地的租赁费等。
划拨土地收入。指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用地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地价款。
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指土地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并经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
合同改约补偿金。指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及合同约定土地利用强度等,按规定补交的价款。
第三条 政府土地收益。本办法所称政府土地收益是指土地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和应缴中央、省政府规定的税费支出后的余额。
第四条 土地收储预算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次年土地征用计划、土地储备计划、融资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土地收入征收管理。土地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交土地收入。
土地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并向土地受让者出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市财政局负责监缴并在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下设立土地收入专户,用于核算土地收入。
土地受让者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者,应收回该宗地并重新组织出让。
第六条 土地收入支出管理。土地收入具有专项用途,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收入缴入土地收入专户后,按以下顺序分解:
一、土地成本。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整理成本和税费。
土地取得成本是指征用、收购、收回土地等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费用以及征地工作经费;
土地开发整理成本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为提高土地价值对已征用、收购、收回而储备的土地进行开发整理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土地所在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平场费、用于该宗土地储备与开发整理的商业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土地储备整理工作经费;
税费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规费。
二、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是为解决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从土地收入中解缴建立的专项资金,按市政府2005年第10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由国土资源部门代征解缴同级财政,市财政局实行专账核算。
三、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调节资金。按经营性用地政府土地收益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专项用于调节补贴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成本,由市财政局实行专账核算。
四、市中区、东兴区乡镇(除胜利镇、交通乡及“两区”街道办)的土地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缴入市级财政金库,其余部分按国家现行政策返还。
五、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收入扣除土地取得成本的2%安排。主要用于为开展土地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征收管理工作所需开支,有关票据印刷、领购以及国土收支的财务监管等开支。土地出让业务费实行综合部门预算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土地储备经营计划在年初编报资金使用计划,经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按项目和缴库进度拨付资金,年终按土地收入进行清算。
六、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它支出。
缴入土地收入专户的资金扣除以上六项后为市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净收入,即市级政府土地收益。根据规定按收入性质分别以“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土地出让金”预算收入科目缴入市级财政金库。
第七条 缴入国库后的土地收入的支出顺序。土地收入缴入国库后,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
一、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二、土地收购储备、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等相关支出。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支出。
第八条 宗地核算。市国土资源部门是宗地核算的主体,所有有偿出让的土地必须严格实行宗地核算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成本性宗地支出清单,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按宗地清算土地收入的收支情况,办理收入的收缴、成本费用拨款手续等。
第九条 储备土地取得成本的清算剥离。新增储备土地的取得成本以征地社为单位进行核算。收购(回)的存量储备土地的取得成本按收储宗地进行核算。市国土资源局据此填写《宗地土地取得成本剥离表》抄送市财政;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对供地收入进行土地取得成本的清算剥离和供地净收益的解缴。
新增储备土地的宗地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单独选址项目,以该项目的测绘费、权属调查费、林地作业设计费、上缴税费、批准的宗地征地预算及应分摊的资金利息等土地储备成本性支出确定;纳入批次征地的供地项目,按照批准的各社征地预算和相应税费及利息分摊,分社计算出各社土地取得成本,按面积测算出宗地土地取得成本。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成本按征地范围分片区核算,在核算片区内按可供建设的土地面积测算宗地土地开发整理平均成本。
划拨(出让)属于国有存量土地(不含城市拆迁成本)和因历史原因无法计算土地取得成本的宗地,按原用途评估价的50%剥离宗地土地取得成本。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预算管理。土地储备资金按年度编制预算。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提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同时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预算内容包括:储备土地报批税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征地工作经费、土地收购(收回)储备及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测量费、权属调查费、评估费、林地作业设计费、还借(贷)款利息、储备中心部门预算支出等各种土地储备成本性支出以及还借(贷)款本金。
预算报批。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如市政府调整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时,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土地储备资金预算进行同步调整。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土地征用和收购(回)工作。
预算资金拨付。根据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市财政局将年度预算资金按缴纳报批税费时限、项目征地进度和借(贷)款归还期限等储备资金用款需要及时拨付到市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如预算尚未批准而急需储备资金时可预拨)。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决算管理。土地储备资金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办理年终决算。年度结束15日内,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决算报市财政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额与年度土地储备资金决算额之差,为年度土地储备资金结余。年度土地储备资金结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核算管理。土地储备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设专户核算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账户监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包括用于土地储备的财政拨款(出让金及其他资金),为储备土地取得的借贷款、储备土地的供地收入、中央和省下拨的耕地开垦费及存款利息。
土地储备资金的支出包括收储、整理土地的各种成本性支出及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征地报批税费的核算管理。征地报批税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和省国土资源厅的征地报批缴费通知书填报《储备资金拨款申请表》,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储备资金专户中及时全额缴纳。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资金的核算管理。纳入批次征地的储备土地,以社为单位编制征地预算;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以项目宗地为单位编制征地预算。
征地补偿资金拨付。征地补偿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地预算和征地补偿进度填报《征地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储备资金账户中拨付。属补偿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采取转账方式支付;属补偿个人的资金按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花名册采取存折发放方式。
征地资金决算。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补偿政策,根据批准的征地预算,在征地结束后30日内组织征地成本决算。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核算管理。储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开发整理项目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招标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方案填报《储备资金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施工单位的开发整理进度拨付资金,开发整理项目完成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30日内与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决算。
第十六条 土地质押贷款核算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储备土地质押取得的贷款资金全额纳入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管理(经市政府同意与银行有特殊约定的,按其约定管理),按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只能用于土地的储备、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储备的借(贷)款本息的偿还,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储备资金借(贷)款合同(协议)填报《储备资金拨款申请表》,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到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定期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耕地开垦费的管理。中央、省和市安排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央和省、市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向市财政局填报《耕地开垦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按项目进度从土地储备资金专户中拨付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成本性支出管理。储备土地发生的测量费、权属调查费、评估费、林地作业设计费等各种土地储备成本性支出由市国土资源局填报《储备资金拨款申请表》,经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储备资金专户中负责支付。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整理业务和征地业务的工作经费,分别按当年新增储备土地成本总额的2%和征地直接成本的5%控制,按项目编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预收款和票据管理。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建设项目用地(含单独选址项目)、有项目业主的,如需预收划拨土地成本款或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与项目业主签订预收划拨土地成本款(或土地出让金)协议书,项目业主凭协议书将预收款缴入市财政土地收入专户,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土地收入和土地储备资金的专项检查制度。市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每年应组织专项检查,审计部门实行定期审计,切实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制度。将市级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凡土地收入不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擅自减、免、缓土地收入,或隐瞒、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收入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