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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34:35  浏览:8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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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废止《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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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

  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民用爆破器材是特殊商品,国家历来对其实行严格管理。《暂行规定》是规范行业

  管理的重要行政规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采取切实措施,全面

  贯彻落实。

  二、省国防科工办作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主管部门,要根据《暂行规定》

  的要求,主动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争取各方支持

  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三、省政府法制局要按照《暂行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对《陕西省民用爆破器

  材生产、流通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尽快报省政府审议批准后颁布实施。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暂行规定》,立即对各自制定的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规

  定进行认真清理,对与《暂行规定》相抵触的,要抓紧修订,坚决纠正,维护国家对民用

  爆破器材行业的统一管理。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17号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67号),定于2004年5月中下旬组织10个督查组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点

  北京市、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1.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及评估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的主要措施。

  2.化工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仍处在城市市区的生产企业是否制定了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或就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事宜提出相应的方案措施;已列入搬迁规划而仍需要进行生产的企业是否落实了有效的防范措施。

  3.企业是否对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装置、设备和设施进行了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登记造册,并限期进行了整改。

  4.已停产、停业的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是否进行了处置。

  5.化工企业的安全投入、技术改造和内部的安全管理情况。

  6.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申报登记,是否制定了日常监控管理的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整改。

  三、 督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将全面听取所到地区的各级政府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督查组要切实深入到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力争掌握实情,取得实效。

  3.解剖典型,深入分析。各督查组都要分别解剖一户安全工作较好的企业和一户安全方面问题较多的企业,深入进行分析,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4.随机抽查,掌握实情。督查组将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随机对企业抽查,以便了解真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

  5.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针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解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该整改的一律整改,该停产的一律停产,该关闭的一律关闭,该取缔的一律取缔。

  四、督查组的组成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公安部、监察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邮政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10个督查组。每组由组长单位的一名领导同志带队。

  五、其它事项

  1.督查组所到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这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督查组开展各项工作。

  2.未列入此次督查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的书面材料及填写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总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五整顿”、“两关闭”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6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3.督查组督查时间7天,具体检查方案和日程安排由各组长单位另行通知。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