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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55:09  浏览:8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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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非典”防治工作和缓解“非典”对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铁路旅客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此期间已征收的税款予以退还。
  二、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委托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退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征收。
  三、对在“非典”防治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凭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2003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税[2003]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3]11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执行到2003年9月30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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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留份是指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的制度,其实质是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财产继承制度产生之后,遗产处分的自由不断扩大,但自由从来都是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也不例外,常受到人伦常理的限制,并受到并不发达的物质文明限制,受到养老育幼的家庭职能限制。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当个人的责任感和社会舆论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时,社会关系就需要强有力的行为规则和原则予以调整。特留份制度的设立就是“道德法律化”的过程。

  特留份制度源于古代罗马法,发展于日耳曼法。在当代社会,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继承法中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特留份制度。例如,《意大利民法典》明确指出:“特留份继承人是那些由法律规定为其利益保留一部分遗产或者其他权利的人。”《日本民法典》第五编第八章以专章形式明确规定了特留份制度,对特留份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扣减,放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等也同样规定了特留份制度。此外,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特留份”这个概念,但存在类似大陆法系特留份制度的规定,例如寡妇产制度,就是指未亡之妻可享有亡夫财产三分之一的终身受益权,对寡妇产,配偶一方在生前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可处分,死后亦不得以遗产方式来处分。这一制度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度,以不同的面目,不同的称谓出现,但是通过对其渊源及立法现状的考察,可以得出结论:所谓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以遗嘱形式处分其遗产时,对某些特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定份额的遗产无权处分,只能处分该份额以外的财产。

  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目前并没有特留份制度,只是必留份制度。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于该条规定,普遍认为这是必留份制度的表现。该规定只对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作了条件限定,即只有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的继承人才能成为特留份权利人,有学者称之为“双缺人”。另一条规定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具体内容是“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规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另外,《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特留份制度,使继承法对被继承人近亲属进行扶养的中心职能得到体现,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设立特留份制度,和立法当时的社会背景不无关系。当时,人们的生活资料缺乏社会风气单纯,社会意识单一,提倡劳动光荣和自食其力。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价值、伦理观念发生激励冲撞,有一部分人游离于家庭之外,不尽近亲属之间的扶养义务,却将遗产完全赠与他人。这种现象的出现纵然与社会大背景有关,但立法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

  建立特留份制度,是人类共同的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可以减少继承纠纷的发生,也有利于打击不道德行为,纯化社会风气。因此,不仅在观念上应予以更新,而且应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设立特留份制度。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庆市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行政审批(许可)工作的管理,杜绝在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推诿和拖延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否定报备制度是指市级行政审批(许可)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下同)在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中,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作出否定类决定后,向市政府报送备案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是指纳入大庆市《保留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内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
  第四条 行政审批(许可)机关在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中,作出下列否定决定的,应当报送备案:
  (一)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许可)而作出不受理决定的;
  (二)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三)作出不予审批(许可)决定的;
  (四)作出不予批准变更决定的;
  (五)作出不予批准延期决定的;
  (六)作出定期检验不合格决定的。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本级否定报备件的受理与审查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作出的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由承办部门报送备案。
市级行政审批(许可)部门作出的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由该部门报送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由该组织直接报送备案。
受委托行政机关作出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的,由委托机关报送备案。
  第七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报送决定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和规定样式备案登记表各1份。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向行政审批(许可)实施机关调取卷宗等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第九条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根据不同情况责令作出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在限期内自行撤销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执行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
  对经查实负有责任的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大庆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市  政府令2005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依法对行政审批(许可)机关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交卷宗、登记台账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执行否定报备制度情况以及备案审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本辖区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