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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5:04:02  浏览:8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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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020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从上述免征期到文到之
日前已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199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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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审批,是指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建设项目审批所涉及的部门事项,按照“一口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结、一次收费、统一发证”的要求,组织各有关审批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条龙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审批的范围是: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审批内容包括立项、施工许可前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行政事项上报前初审阶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主要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进行调整。
  第五条市行政服务中心成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负责制定联合审批制度及规则,组织联合现场勘察,召集联审会议和重大项目专家会审,对联合审批实施全程监督协调,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联合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申请和颁发行政审批证照、批文。
  第二章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第六条联合审批的工作流程为:
  (一)一口受理。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建设单位概况登记表,由联合审批窗口进行登记备案,并发放《建设项目审批手册》。
  (二)抄告相关。联合审批窗口登记备案后,通过电子审批系统抄告相关部门窗口。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将《建设项目审批手册》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递交相关部门窗口办理。经相关部门窗口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按要求录入电子审批系统,并及时反馈联合审批窗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通过电子审批系统及时反馈联合审批窗口,并在《建设项目审批手册》中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必要时,联合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予以评审。
  (三)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工作。通过电子审批系统明确具体审批意见,并反馈联合审批办公室。对需报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反馈联合审批办公室。
  联合审批办公室根据项目需要组织联合现场勘察,召集联审会议,对重大项目可以组织专家会审。参加联审会议和现场勘察的部门要出具书面审查和修改意见,并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对于强制性修改意见,要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和条款。
  (四)一次收费。对建设项目的收费实行“一费制”,由市财政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收费审核窗口,负责按照收费项目标准对各部门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财政专户,需减免缓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一次性收费节点的把关,在财政部门认可收费的基础上印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统一发证。建设项目审批各部门将有关证照和批文送交联合审批窗口,联合审批窗口审核各项手续和费用后,统一发放给申请人,任何部门不得单独发放审批证照和批文。
  第三章规章制度
  第七条政务公开制。凡涉及联合审批的项目,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专门的服务指南,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第八条分工负责制。各审批部门要按照联合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联合审批有序实施。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联合审批的工作协调和日常检查,市监察局负责联合审批的工作监督。
  第九条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配合协调,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加强联合审批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负责审批流程的编制和管理,对联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加强对联合审批全过程的监管,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流程审批。
  第十一条严格责任追究。在联合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和联合审批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口头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政纪或法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职权擅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联审和法定许可条件的项目,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无故不参加联审会议或不接受联审会议召集人协调,不按联审会议安排的时间、程序进行审批活动的;
  (四)无故不参加联合现场勘察而擅自进行现场勘察的;
  (五)没有按规定要求实施一次性收费,存在乱收费或搭车收费行为的;
  (六)联审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报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有权向监察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市法制办负责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许可事项进行梳理,确定纳入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事项目录。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一费制”具体规定,并确定纳入“一费制”的收费事项目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标准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娄底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娄底市城区范围内在户外独立或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招牌,适用本标准。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标准:

(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手写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三)交通标志牌。

第三条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二)形状、规格、色彩、图案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

(三)符合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各种技术规范要求(如消防等),保证自身结构及使用安全;

(四)不得影响所属建筑及相邻建筑使用(如遮挡视线、光污染、影响采光通风等);

(五)不得占用交通用地、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第四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

(二)国家机关办公区、学校教学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三)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

(四)过街龙门架;

(五)非商业街建筑物外墙面;

(六)商业街区外的其它地段高层建筑不得设置屋顶实体广告;

(七)危房、违章建筑;

(八)垂直方向上不得重叠设置户外广告;

(九)其它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

(一)立杆杆径应≥0.08m,且≤0.15m;

(二)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路缘石外侧应≥0.4m;

(三)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路缘石外侧应≥0.2m;

(四)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5m,离绿地高度应≥0.5m。

依附于灯杆的户外广告:

(一)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5m;

(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缘石外缘应≥0.2m;

(三)牌面(单面)面积应≤2m2,单边长度应≤1.7m,厚度应≤0.3m。

附着式贴墙户外广告:

(一)广告设施的上沿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

(二)广告设施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三)严禁遮挡窗口和建筑物主体的肌理、整体造型。

屋顶户外广告:

(一)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

(二)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且在建筑外墙边缘和两侧分别向内推进0.8m设置;

(三)当建筑的高度在6m(含6m)以下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2m;当建筑的高度在6~12m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3m;当建筑的高度在12~18m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4.5m;当建筑的高度在18~24m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6m;当建筑的高度在24m以上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建筑高度的1/4(最大不超过9m)。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

(一)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总高度不宜超过22m;

(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离邻近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柱牌面外缘距离道路红线应≥5m。

第六条 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

(一)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户外招牌,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造型可稍有变化,但底部必须平齐;

(二)招牌设置只能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牌面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5m,凸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0.5m,牌面左右不得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

(三)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

(四)在建筑主体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招牌,只能用实心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

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

(一)设置形式应为霓虹灯;

(二)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应≤1.5m,下沿距地面应≥3m,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长与宽的比例应按6∶1或8∶1设置,厚度应≤0.5m;

(三)同一建筑物上的外挑广告设施体量应保持一致;

(四)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5米以下、宽4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招牌:

(一)宜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

(二)在8层(24m)及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三)在9~18层(25~50m)的建筑屋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4m;

(四)牌面不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

第七条 在建设工地及围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凸出两侧现有工地外墙的墙面,且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围,牌面高度应≤6m,总高度应≤8m,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沿街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部分地段因遮挡破旧低矮房屋等影响市容观瞻建筑物的需要,可以结合围墙墙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形式、图案、色彩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设置,占地面积应≤2.5m2,宽度不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高度应≤8m。

第九条 户外广告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用图章;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应>5年,其它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应>1年。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按设计图纸加工制作,由持证焊工在其考试认可范围内施焊。焊接时应保证焊接环境良好,按照经审批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作业。钢结构户外广告设施构件制作必须选用热浸镀锌法和油漆防腐法进行防腐处理。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进行施工,并有施工监理。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安装时必须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不产生永久变形。墙面广告设施和屋顶广告设施在安装过程中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损坏房屋结构及其外装修;屋顶和高层建筑墙面广告设施的安装人员必须具有登高架设作业证。遇六级以上风力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时,应进行基底清理、除锈、修复、重新涂装;对灯光、供电、电气控制设备应每月维护一次,确保用电安全,对电线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部位要及时包扎好,确保不发生漏电、不亮灯现象。灯光照明应做到即坏即修,确保市容景观完好无损。在大风季节,应对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进行突击检修和维护保养,重点是结构强度、刚度和结构节点、连接焊缝、螺栓、地脚螺栓(锚栓);对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检修保养和加固处理,尤其是面板的螺钉(包括铆钉)、材料的风化、锈蚀程度。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