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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48:07  浏览:9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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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3〕25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为实现全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整合行政资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决定成立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投委”),并赋予工投委一定的审批权力。
第二条 为规范工投委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详细控制性规划评审通过的以及审批机关批准的市级工业园区。
第四条 工投委在舟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为进入工业园区和园外的市级重点工业企业提供审批便利和优质服务。
第五条 工投委实行委员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根据需要,配备少量工作人员,采取集中办公方式,精简、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派出机构,行使地市一级经济管理的有关职能,具体职能是全面行使上述第三条范畴内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管理、监督等权力。
第七条 工投委由各涉工审批部门一把手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工投委主任。工投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工投办”),挂靠市经贸委,市经贸委一把手兼任工投委办公室主任。工投办视工作需要,内设若干机构。
第八条 工投委对进入市级工业园区的项目实行“一体化管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审批、管理、服务模式。
第九条 需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工投委审批同意后,由相关部门按正常渠道上报。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十条 市政府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工投委“充分授权、封闭运行”,由工投委对进入市级工业园区项目直接履行相关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投委审批意见核发相应证书。
第十一条 工投委行使下列权力:
1、计划、经贸、外经贸等市级审批权限由工投委直接负责;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园区总体规划,把土地整体征用后出让给工业园区,工业园区根据实际开发进度,在市政府授权工投委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
3、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前提下,由城建部门核发具体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定点红线;工投委负责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会审,发放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业园区内规划的重大调整或强制性规划条件的调整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4、工业园区内企业环保由环保部门对该园区确定一个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一般性工业企业,原则上由工投委出具个体项目的环保建设意见,由环保部门负责日常监控管理,但对污染型企业,必须进行环评程序。
5、工业园区的企业涉及税务、消防、工商、公安、安全、档案、人防、质监等部门项目审批的,由工投委协调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6、以上审批部门收费应公开、透明,工投委有权对收费进行监督,收费可由工投委代为收费或有关部门驻点收取。
7、工投委通过书面或口头两种形式监督各涉工单位办事效率,将考核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作为该单位年终考核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工投委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审批、合同章程审批、企业登记、规划审批、施工审批、工程管理等。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工投委一门受理,全程服务,办结回复。
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项目审批程序是:工业园区将需要审批的项目材料,报工投办,项目单位并预付一定数额的审批手续押金。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工投办在30个工作日(工投委审批时间,不包括图纸设计及审查)内办结,市级重点工业项目待工投委研究形成审批决议后,由相关部门限期办结。
第十五条 工投委审批项目,建设单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六条 工投委免费为投资方代理服务,审批办证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投资方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经工投委全体成员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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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城市水利工作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加强城市水利工作的若干意见
水资源[2006]510号


  城市水利是水利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基础支撑和重要保障。为加强城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水法》、《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水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水利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 加强城市水利工作是城市化发展的新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率已从1978年的17.9%提高到2005年的43%。城市取水与排污相对集中,对防洪安全、供水保证率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高,缺水和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大,需要根据城市水问题的特点,结合具体城市的实际,切实加强城市水利工作,因地制宜地解决好城市水利问题。
  (二) 城市化快速发展中显现的各种城市水利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城市水利工作。城市缺水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661个建制市中缺水城市占2/3以上,其中100多个城市严重缺水。城市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2005年全国污废水排放总量达717亿吨,其中2/3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造成90%的城市地表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城市防洪形势仍然严峻。在639个有防洪任务的城市中,达到国家防洪标准的只有236个,还有63%的城市没有达标。长期以来,由于对城市发展中的城市水问题认识滞后和重视不够,涉水规划与水利建设滞后于城市发展,综合功能提升滞后于规模发展,环境改善滞后于经济增长,出现了很多城市水利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城市水利工作。
  (三) 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是健全和完善城市水利基础设施的关键阶段。当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也是完善城市水利基础设施的关键阶段,迫切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建设各种城市水利基础设施,着力解决城市水问题,更好地发挥城市水利基础设施对城市发展的基础作用和带动效应。
  (四) 流域与区域水利基础设施体系和城市水利工作实践为加强城市水利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经过多年不懈努力,以大江大河综合治理和水资源配置工程为重点的流域与区域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为城市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防洪保安和水源供给条件。近年来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地在城市水利工作中的探索与实践,为城市水利工作提供了成功经验。
  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水利工作
  (一) 城市水利工作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按照以人为本、人水和谐和城乡统筹的理念,坚持防治水污染与防治洪涝灾害并重,水资源开源与节流并重,水系整治与水生态系统保护并重,水环境改善与水文化水景观建设并重,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重,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统筹城乡、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城市水利基础设施体系、城市水利管理体系与城市水利服务体系,提高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二) 城市水利工作要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要在流域与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满足城市发展对城市水利基础设施的要求。要使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定位、发展规模与防洪保安、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缺水城市要适度控制城市规模,禁止发展高耗水产业和建设高耗水景观。地下水超采城市要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防止地面沉降。在城市规划与新城区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城市河道控制线和地面标高控制线,防止侵占水域、破坏水系,防止以牺牲水环境和水面积为代价换取城市发展的短期利益。
  (三) 城市水利工作要坚持统筹协调。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要求,城市防洪、城市供水、城市水环境与水生态建设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城市涉水专业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水功能区管理相协调;城市水利管理要与市政管理相协调;城市水文化要与城市历史文化底蕴相协调;城市水利设施要与流域和区域水利设施有机结合;城市水利工程要与城市总体风貌相协调。
  (四) 城市水利工作要突出以人为本。城市水利在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注重城市水生态系统保护、水环境、水文化、水景观等多种功能的建设,把确保城市水面积率、湿地面积率、透水面积率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控制指标,主动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需求和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城市的需要。
  (五) 城市水利工作要坚持创新。通过体制创新,逐步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通过机制创新,探索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城市水利投融资体系,建立城市水利建设、管理与维护的良性运行模式;通过科技创新,提高城市水利的科技水平,实现城市水利的信息化与现代化。
  (六) 城市水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保障城市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与水环境安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努力实现人水和谐。到2010年,城市防洪标准进一步提高;在流域和区域的统一配置和调度前提下,通过供水工程建设与节水措施,基本满足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使城市水体质量明显好转,通过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水环境得以改善。到2020年,全国大中型城市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水资源供给能力与城市发展相适应,水功能区水质全面达标,水生态状况和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实现人水和谐,环境优美。
  三、编制城市涉水专业规划
  (一) 城市涉水专业规划包括城市防洪规划、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城市水系整治规划、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水景观规划、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城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等。
  (二) 城市涉水专业规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城市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与水环境安全的要求,在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要统筹安排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控制和节约保护,整治和建设城市水系;科学确定城市水利工程布局及规模;划定水功能区、水利工程规划保留区;提出各类水利工程设计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要充分利用流域、区域水利工程体系,提高城市水利的保障能力,使城市水利更好地为城市发展服务。
  (三) 城市防洪规划要按照《防洪法》的要求,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四) 对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进行科学论证,确保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条件以及防洪要求相适应。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五) 切实加强规划管理。健全科学化、民主化的规划编制程序,相关专业规划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城市涉水专业规划是城市涉水工程建设的依据。城市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河道、湖泊的规划控制治导线,符合防洪规划确定的地面控制高程,不得随意侵占水域、阻断水系。城市新建小区防洪除涝标准应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四、加快城市水利工程建设
  (一) 城市水利工程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适度超前建设。当前,城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发展,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城市水利建设步伐,以城市水利的率先发展更好地支撑和保障城市的健康发展。
  (二)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在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时,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生活用水,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城市供水要协调用水需求,适度超前建设,实现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优先满足城镇饮用水源地的取水。要加强水源地保护,建立和完善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分质供水,建设战略储备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鼓励开发利用非传统水源,切实保障居民生活饮水安全。
  (三) 加快城市防洪除涝工程建设。在继续实施既定流域、区域性防洪工程建设的同时,根据国家制定的城市防洪标准和城市防洪规划,加快建设城市防洪除涝工程。
  (四) 整治和完善城市水系。要把城市水系纳入流域、区域水系中统筹规划,在保证河道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综合治理,实现城市河湖与流域、区域河湖沟通,增强引排能力,建成“挡得住、排得出、引得进、调得活”的城市水系网络。城区河道要体现城市特点、城市历史、城市文化和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强化河湖岸线和堤防(包括海堤)的综合治理,推广堤路结合,堤林结合以及生态型自然护坡和工程性护坡相结合。
  (五) 加强城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要结合城市水系整治,实施雨污分流,清淤保洁,岸线整治,景观营造,环境美化,真正做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逐步建立城市的水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大力发展循环用水系统和中水回用系统。
  五、加强城市水利管理
  (一) 围绕节水型社会建设做好城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加强城市规划区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严格执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制度,突出饮用水源地和重要引水调水河道的保护。以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服务业、节水型社区为载体,切实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新建供水工程项目。深化水价改革,形成合理的水价机制,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水利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城市水利工程的调度运行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公益性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经营性水利工程按市场机制运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准公益性工程,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各类城市水利设施都要落实管理人员、职责、目标和经费。工程维修养护要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养护。
  (三) 建设城市水利预警与应急机制。加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增强应对城市水旱灾害、水体污染等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置能力,要分别针对江河洪水、山地洪水、台风暴雨、风暴海啸、泥石流、干旱缺水、突发性水污染等灾害,建立预警预报与报告、应急响应制度,制定应对措施,建立应急预案,形成完整的应急机制,保障城市安全。
  六、建立和完善城市水利保障机制
  (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城市水利是水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研究解决城市水规划、实施方案、资金筹措、价格政策等重大问题。要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要加强制度协调、规划协调和政策协调,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城市水利发展。要鼓励和支持城市水利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促进城市水利健康发展。
  (二) 拓宽城市水利投入渠道。城市水利工程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维护费、土地出让金、防洪保安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资金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城市水利建设。在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水利建设项目投资的同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拓宽城市水利投资渠道,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筹资、市场运作、企业开发的城市水利运行机制,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水利投融资机制。在统一规划下,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社会投资进入城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促进城市水利建设。
  (三)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城市水利投入。对城市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应根据资金来源、项目的性质和调控的需要,分别采用直接投入、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不同形式。
  (四) 建立城市水利的扶持激励机制。各地要加大对城市水利扶持力度,调动加快城市水利建设的积极性,支持与城市水利关系密切的区域水利治理项目及大中城市的重点防洪排涝和水环境整治骨干工程。各地要对城市水利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通过奖励性补助或其他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城市水利工作的开展。
  (五) 建立健全城市水利法规体系。根据《水法》、《防洪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修订、完善城市防洪、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市水生态系统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研究制订相关的政策、制度,加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城市水利法规和制度体系,为加强城市水利建设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要加大城市水利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设障、非法侵占城市水域、破坏城市水利工程、污染城市水环境等违法行为。
  (六) 切实加强城市水利队伍和能力建设。城市水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采取引进、培训相结合的措施,尽快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善管理、会经营的城市水利队伍,满足城市水利发展的需要。同时,要加强城市水利基础理论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研究,注重城市水利基础资料的积累,不断提高城市水利现代化水平。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提请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议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提请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议案

为了监察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严格履行职责,以保证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全面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现提请批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以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
现提请审议决定。
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198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