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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特殊保障对象保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36:33  浏览:8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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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特殊保障对象保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农村特殊保障对象保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保障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特殊保障对象,包括: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指义务兵入伍前为农业户口并且按照规定享受优待的义务兵家属。

  (二)五保供养的对象,指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村民。

  (三)农村特殊困难户,指因家庭缺少劳动力或者因病、因灾、因残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户。

  第三条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农村义务兵家属、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特殊困难户的确定程序: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标准:

  (一)对农村的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三)农村特殊困难户的救济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经费发放: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乡镇民政办公室登记造册,财政所复核后拨付,发放给优待对象。  

  (二)五保供养金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情况发放。实行集中供养的经费由乡镇财政所直接拨至敬老院等集中供养机构;实行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民政办公室按人登记,乡镇财政所复核后,发放到人。  

  (三)农村特殊困难户的救济金,由乡镇民政办公室逐户按人登记,乡镇财政所复核后,发放到户。  

  第七条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五保供养金和特殊困难户救济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列抚恤事业费支出科目,五保供养金和农村特殊困难户的救济金列农村社会救济费支出科目(其中因自然灾害的农村特殊困难户救济金列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科目)。  

  有条件的乡镇,可从乡镇企业上交的收入或者集体经营的收入中拿出一定的资金补充用于保障农村特殊保障对象。  

  第八条对农村特殊困难户的救济,应统筹考虑对其农业税减免、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学杂费减免等扶贫工作。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特殊保障对象保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农村特殊保障对象。  

  第十条对在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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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12日)

深教计字〔1996〕3号

各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市属各学校(单位):

  为加强教育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

  为了实现教育事业费管理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依法理财,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年度经费预算的编报

  每年11月份各学校(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报下一年度切实可行的经费预算。由教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预算的可行性,并提出意见。审核后的经费预算经综合平衡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二、年度内专项经费的追加

  各学校(单位)年度内需要临时追加专项经费的报告,除了特殊急需的项目由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单独直接报政府或财政部门特批外,其他一般性报告所列项目一律不追加教育专项经费。

  三、各类学校综合定额标准的制定

  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参照上一年度经费执行情况和当年开支标准变动情况,分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制定下一年度每生每年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公务、一般的教学设备维修、校舍小修、教学、实验用的低值易耗品、文艺、卫生、体育活动,第二课堂活动、团队活动、军训等支出)标准。

  四、财政部门年初对教育事业费的确定

  一般教育事业单位经费核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工资按该校的年平均工资水平与编制人数确定(空编扣除房补),日常公用经费按市教育局下达的当年计划在校学生数计算确定,其他人员经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专项经费原则上切块给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预算年度内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空编调入人员经费(除房补和政策性增资)均在财政核定的教育事业费中包干解决。

  空编工资原则上用于年度内调入人员工资、教师超课时补贴(送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制内借聘人员工资方面的支出。

  财政部门安排给高等院校的教育事业费及全年拨款情况,抄送给市教育局备查。

  五、专项经费的核拨、使用与检查验收

  财政部门根据学校(单位)用款需要,按进度及时把专项经费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凡经核定的项目,学校(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确需更改资金用途的,必须专题报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方可更改。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制度。非政府采购项目用款学校(单位)必须按预算下达的项目填写《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表》(一式三份)。3万元以上的项目需附合同或工程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综合审定核准拨付经费。政府采购项目按有关规定集中采购,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检查。专项经费项目完成后,用款学校(单位)须将财务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并接受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核销经费的依据。

  六、加强对教育事业费的管理

  各学校(单位)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对能坚持专款专用、勤俭节约、较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学校(单位)给予表扬,并作为考评先进财务工作单位的主要条件之一。对计划不落实,花钱大手大脚、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和财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学校(单位),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各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5年8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8月18日)
  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副首相、柬埔寨民族解放人民武装力量总司令乔森潘阁下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副首相英萨利阁下率领的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代表团,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请,于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至十八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
  代表团在访问期间,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隆重热烈欢迎和极其亲切友好的接待。这充分体现了中柬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伟大革命友谊和战斗团结。
  在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医院会见了乔森潘副首相、英萨利副首相等柬埔寨贵宾。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首相宾努亲王参加了会见。会见充满亲切友好的气氛。
  中柬双方就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以及当前国际形势和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会谈。
  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华国锋,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方毅,外交部副部长韩念龙,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副部长申健,对外贸易部副部长陈洁,外交部司长柯华、朱传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特命全权大使孙浩。
  柬埔寨方面参加会谈的有: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副首相、柬埔寨民族解放人民武装力量总司令乔森潘,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副首相英萨利,外交大臣沙林察,人民教育和青年大臣英蒂丽,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吉春、秀蒲拉西,柬埔寨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笃坎敦。
  会谈是在极为友好和热烈的气氛中进行的。双方对会谈的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中国方面高度评价和赞扬柬埔寨人民取得的民族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并向柬埔寨人民表示最热烈的祝贺。
  五年多来,柬埔寨人民和革命军队,在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的旗帜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人民战争的正确路线,坚持民族团结,以高度的革命英雄主义、不怕牺牲的大无畏精神,浴血奋战,打败了美帝国主义的野蛮入侵和狂轰滥炸,彻底推翻了朗诺集团的判国反动统治,取得了民族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
  柬埔寨人民的胜利是弱国能够打败强国,小国能够打败大国的光辉例证。它不仅为第三世界以及全世界人民团结反帝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而且有力地鼓舞和推动着全世界一切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人民的革命斗争。
  中国方面高兴地看到,以柬埔寨国家元首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为主席的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以宾努亲王为首相,乔森潘、英萨利、宋成先生为副首相的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的国际威望日益提高,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目前,柬埔寨人民的革命事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柬埔寨人民正在积极响应柬埔寨特别国民大会的号召,继续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路线,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为建设一个独立、主权、和平、中立、不结盟、民主和领土完整的柬埔寨而努力奋斗。在短短的几个月中,柬埔寨人民以高昂的政治热情和冲天的革命干劲,在巩固革命政权、恢复经济和捍卫国家主权等方面取得了十分出色的成绩。
  中国方面对柬埔寨人民取得的新胜利,看作是自己的胜利,感到由衷的高兴,并且深信,经过战争锻炼的勇敢坚强的柬埔寨人民,一定能够战胜前进中的困难,在保卫和建设新柬埔寨的斗争中,不断取得更大的胜利。
  柬埔寨方面对中国人民在以毛泽东主席为杰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的英明正确领导下,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取得的伟大胜利而感到高兴。伟大的深刻的文化大革命运动和“批林批孔”运动已经深入到广大中国人民的政治思想领域之中,已经砸烂了反动的、陈旧的上层建筑,使社会主义革命政权更加巩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在蓬勃发展。中国正在成为一个具有越来越现代化的工业和农业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威望更高了。全世界一切为争取民族独立而斗争的国家和进行革命斗争的人民都把中国看作是民族解放、民主和社会主义运动的钢铁长城。柬埔寨人民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对兄弟的中国人民的这些伟大胜利表示最热烈的祝贺。
  柬埔寨人民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坚定不移地支持中国政府关于解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台湾的立场。
  在完成人民民族解放的神圣事业的斗争中,柬埔寨人民不断得到了在毛泽东主席的英明领导下的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兄弟的中国人民,遵循国际主义的原则所提供的真诚援助。柬埔寨民族和人民,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对此表示最深切的谢意。
  在会谈中,双方满意地指出,中柬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深厚的革命情谊。特别是近几年来,中柬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伟大革命友谊和战斗团结有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双方决心在今后反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共同斗争中,更进一步地紧密团结,互相支持,共同前进。
  双方一致认为,当前国际形势一片大好。世界革命人民的力量迅速地觉醒和壮大。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它正猛烈地冲击着建立在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基础上的旧秩序,加速了一切腐朽的反动势力的瓦解和崩溃。整个世界动荡不安。世界各种基本矛盾都在进一步激化。超级大国争夺世界霸权的斗争越来越激烈。新的世界大战的因素正在增长。各国人民对此必须有所准备。如果帝国主义敢于发动新的战争,必将加速它们自己的灭亡,促使世界人民革命取得新的胜利。无论是战争引起革命,还是革命制止战争,世界的前途都是无限光明的。
  双方高兴地看到,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日益觉醒和壮大,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受尽奴役、掠夺、控制和剥削的小国、穷国站了起来,向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展开了规模巨大的联合斗争,不断取得辉煌的胜利。双方表示坚决同第三世界各国站在一起,全力支持他们为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捍卫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斗争。
  双方热烈祝贺越南人民完全解放越南南方,取得了越南民族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并且衷心祝愿越南人民在建设一个和平、统一、独立、民主和富强的国家的事业中取得新的胜利。
  双方热烈祝贺老挝人民在驱逐极右反动派和美国新殖民主义的斗争中取得的重大胜利,坚决支持老挝人民的正义斗争,双方相信,老挝人民的革命事业必将赢得完全胜利。
  双方表示坚决支持朝鲜人民争取自主和平统一祖国的正义斗争,强烈谴责美帝国主义和朴正熙集团制造“两个朝鲜”的阴谋。美国军队应当从南朝鲜全部撤走,朝鲜问题应该在没有任何外来干涉情况下由朝鲜人民自己解决。
  双方表示坚决支持阿拉伯人民反对超级大国的干涉和以色列的侵略扩张,收复失地和恢复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权利的正义斗争。
  双方热烈祝贺莫桑比克、佛得角群岛、科摩罗群岛以及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四个国家光荣诞生,胜利地获得独立。热烈祝贺非洲统一组织第十二届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胜利闭幕。双方坚决支持南部非洲人民争取民族解放、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白人种族主义的正义斗争。
  双方坚决支持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世界一切国家的人民反对帝国主义侵略、颠覆、控制、干涉和欺侮的正义斗争。
  双方十分满意地指出,由乔森潘团长和英萨利副团长率领的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代表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友好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所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是中柬两国人民友谊团结的又一生动的体现。这次访问对加强中柬两国人民的伟大革命友谊和战斗团结及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代表团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所给予的兄弟战友般的接待表示最热忱的感谢。

                       一九七五年八月十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