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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50:02  浏览:8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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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办标[2003]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于二○○三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好《计价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计价规范》的意义,加强实施的组织领导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计价规范》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业主控制投资、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有利于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同志,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要加强对实施《计价规范》的组织领导,把实施《计价规范》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当前应加强《计价规范》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使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尽快全面掌握《计价规范》,熟练应用《计价规范》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

  二、切实做好《计价规范》的配套工作

  1.制定发布与《计价规范》相适应的计价依据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新的计价方法。但是,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密切相关的工程消耗量社会平均水平和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还十分薄弱。为了解决从预算定额计价到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过渡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在实施《计价规范》的同时,按照我部有关计价依据编制的统一性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尽快制定与《计价规范》相适应并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参考。应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网建设,做好对市场供求、设备材料价格、社会平均成本等的采集和测算,并分析其发展趋势,通过适时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生产要素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数等,引导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增强价格信息服务的社会效果。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建立反映本企业水平的造价指标和价格信息数据库工作的指导,增强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

  2.完善与《计价规范》相适应的评标细则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计价规范》在商务标评审和询标中的作用,并配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规章,完善与《计价规范》相适应的评标细则。评标细则应结合《计价规范》的规定,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单价和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等进行分项评审。

  工程量清单计价对评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应在现有的评标专家名册(专家库)中增加一批符合评标专家条件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加强《计价规范》的实施监督管理

  抓好《计价规范》的实施监督管理,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及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等,完善《计价规范》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应针对招投标计价、评标、中标后合同价款的确定及变更、工程结算等环节,提出《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计价规范》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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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在申请程序上是否应有顺序的问题

钱贵


  对此问题学界历来有顺序说和无顺序说两种主张。另有学者提出了不同于上述两种主张的新学说: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宣告失踪制度仅仅带来了失踪人财产管理上的变化,而宣告死亡制度则不仅带来了财产关系的变化,更使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关系发生了变化。前列得以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中,因被申请人的死亡宣告引起人身关系变化的,主要是被申请人的配偶。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亡。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以这些规定为前提,不赋予被申请人的配偶以优先序位,就意味着可以由其他人决定被申请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的存续,这是明显不妥当的。因此,配偶应有优先序位。至于配偶出于不正当目的的不申请宣告死亡的,构成优先序位的滥用,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举证证明这一情形的前提下,请求人民法院剥夺其优先序位。至于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可以不规定先后顺序。因此一概没有顺序限制,也难谓妥当。
  笔者在此也有一个方案:保留最高法院对顺序的规定,但应规定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以顺序在前的利害关系人由于不正当目的不申请宣告死亡为由,要求法院剥夺顺序在前人的优先序位。但是实际上,这种方案是把问题复杂化了。第一,依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行使申请权的顺序,有优先性和排他性的特点,似乎失踪人的配偶是其中最大的利害关系人,但对此规定的合理性在学界中有很大的疑问。因此以此为分析,理由很难立足。第二,申请人与失踪人的利害关系孰轻孰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很难区分,说利害关系有轻重之分也只是理论上的模糊认识,无法具体区分。第三,如果说,失踪人的配偶只是因为感情问题,一直未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是否应归为是“不正当目的”是存有疑问的。对此,法律又必须对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目的”另行规定,无疑是把问题复杂化了。因此笔者认为,顺序说未免太过绝对,不利于保护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违“禁止权利滥用”的民法基本原则。无顺序说的观点应该比较合理,利于兼顾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转载敬请注明作者)

参考文献:
1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北安市人民法院钱 贵


卫兵无法阻止送礼者的步伐

杨涛

今年春节前夕,到国家发改委送礼的人吃了闭门羹。据知情人介绍,春节前夕,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专门下发文件规定,严禁送礼者踏进大门,甚至连鲜花和邮票等小物件也被包括在禁送礼品之列。“禁礼令”下达后,只要是拎包提袋来国家发改委的客人,都会经过门口卫兵的“盘查”,如果被确认带着礼品,就会被礼貌地阻止进入,里面的工作人员也不能出来领取。(《北京青年报》2月6日)
从报道来看,国家发改委的“禁礼令”的确起到一定的作用。那些想送礼的人想直接送礼到发改委无法再送进去,而有心收礼的发改委工作人员也无法直接坐在办公室收礼了,这对于改善国家机关的形象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不过,仅仅如此,恐怕根本无法阻止送礼者的步伐,充其量顶多是加大了送礼者的成本而已。送礼者完全可以到收礼者的家中,或约收礼者到某个特定的地方进行送礼,有心送礼者遇到有心收礼者,这礼还是能送得出。
因此,笔者建议,卫兵们不妨将送礼者的礼品留下,登记名字,再看看在“禁礼令”公布后,还有那个发改委的工作人员再收受这个礼品。将这些送礼者和收礼者都公之于众,想必送礼者和收礼者都要三思而后行,送礼者也会对发改委的大门退避三舍了。
不过,即使是采取了这一建议,我认为还是治标不治本之计。我惊诧于报道中所提及的:“最多的时候有几十个甚至更多的人被拦在门外”。这说明了以往在发改委,工作人员收取他人馈赠礼品和他人到发改委来送礼品都是习以为常的事情,而且就是公然到部委的办公地点来送礼。发改委是如此,其他有实权的部委会有区别吗?当然,也有人会认为,这些送礼者敢于在办公地点送,礼品可能价值就是几百、几千元而已。但这种现象在西方一些法治国家是不可想像的,新加坡的公务员那怕是收几百元的礼品也是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他们在任何场合都不敢收礼品,更不用说在办公地点收受礼品了。
中国人讲究“礼尚往来”,这一习俗无可厚非。但是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来说,却是有所限制的。公务员不宜收受亲属以外的其他的人的礼品,特别是有工作关系和业务联系的人的礼品。也许这些礼品价值小,根本不够犯罪数额,但它的杀伤力有时却是巨大的,可能有时办事就念在这送礼者的所谓情谊上就作出徇私的举措。事实上,天下并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些送礼者要么是有业务联系的一些单位与个人,要么是下属机关,他们太多是心有所图,礼品不过是为他们今后方便办事的“润滑剂”而已!
因此,在我看来,比礼貌地阻止送礼者进入发改委更重要的是,要反思长期以来为什么会形成在国家机关门口送礼者聚集的现象。而这是卫兵的阻止无法解决的,当然也不是国家发改委一家所能解决的!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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