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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13:32  浏览:8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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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广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使用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财政厅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省、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征收部门及其征收单位须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方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四条 采矿权人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纳费义务人;经所辖征收部门批准,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以下简称纳费人)。
第五条 矿区在不设县的市和县辖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市、县征收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征收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所确定的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分别作为核定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计算开采回采率系数。
无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开采回采率系数由征收部门视其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情况分别确定为1.0~1.5。
第八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费率表附后)。
第九条 纳费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进行纳费申报,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并附具矿种名称、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项数据资料。征收部门对纳费申报表审查核实后,作为纳费人的纳费依据。
第十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纳费人定期向征收部门缴纳。国有矿山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一个季度为一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以一个月为一期,期满之日起10日内缴纳。季节性或临时采矿点的纳费期限,由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缴纳第四季度或12月份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于12月10日前照上月或上季度实际缴纳额预缴,1月31日前结清上一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纳费人在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一条 对地质矿产部统一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和财政部统一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实行审批发放制度,各级征收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具体的发放工作,同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凡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由纳费人提出申请,经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可以减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三条 申请减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纳费人,必须在规定的纳费期一个月前提出申请报告及依据资料,经当地征收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省地质矿产局、省财政厅。减缴额不足应缴费额50%的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减缴额超过应缴费额50%
的,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减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免缴、减缴的期限和减缴比例,按批准的期限和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对纳费人所处的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情况由征收部门统计、汇总、按月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报上级征收部门,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地方与中央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下列比例分配:
征收中央、省属国有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省、市、县的分成比例为3∶2∶5;
征收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省、市、县的分成比例为1∶1∶8;
征收处于自治县境内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省、市、县的分成比例为0∶1∶9。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开发监督、矿山秩序治理整顿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工作经费等,由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省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商定、分配使用。
市、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当地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商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
第十八条 征收部门有权检查、取录纳费人纳费申报所涉及的任何原始单据、票证、会计帐目及其他资料,有权进入生产现场取得有关数据资料。
纳费人应如实、及时并按规定的方式向征收部门提供所需的资料。
征收部门应对纳费人的上述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省、市征收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下级征收部门的征收工作,检查、取录下级征收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各种票证、资料。各级征收部门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和上级征收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票证和资料。
第二十条 纳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纳费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部门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纳费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部门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
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纳费人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或采取伪造、滥用、涂改票证的方法,截留、挪用、坐支私分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罚没款的;在征收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颁布前,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矿产资源收费文件,凡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有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取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
| 矿 种 |费率(%)|
|-----------------------------|-----|
|石油 | 1 |
|-----------------------------|-----|
|天然气 | 1 |
|-----------------------------|-----|
|煤炭、煤成气 | 1 |
|-----------------------------|-----|
|铀、钍 | 3 |
|-----------------------------|-----|
|石煤、油砂 | 1 |
|-----------------------------|-----|
|天然沥青 | 2 |
|-----------------------------|-----|
|地热 | 3 |
|-----------------------------|-----|
|油页岩 | 2 |
|-----------------------------|-----|
|铁、锰、铬、钒、钛 | 2 |
|-----------------------------|-----|
|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 | 2 |
|-----------------------------|-----|
|金、银、铂、钯、钌、锇、铱、铑 | 4 |
|-----------------------------|-----|
|铌、钽、铍、锂、锆、锶、铷、铯 | 3 |
|-----------------------------|-----|
|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 3 |
|-----------------------------|-----|
|离子型稀土 | 4 |
|-----------------------------|-----|
|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 3 |
|-----------------------------|-----|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 | 4 |
|-----------------------------|-----|
|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 | |
|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 | |
|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 | |
|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 | |
|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金刚石、石膏、硬石膏、 | 2 |
|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 | |
|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 | |
|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 | |
|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 | |
-------------------------------------

-------------------------------------
| 矿 种 |费率(%)|
|-----------------------------|-----|
|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 | |
|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 | |
|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 | |
|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 | |
|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 | |
|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 | |
|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 | |
|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 | |
|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 | |
|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 | |
|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 | |
|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 | |
|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 | |
|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 | 2 |
|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 | |
|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 | |
|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 | |
|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 | |
|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 | |
|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 | |
|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 | |
|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 | |
|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 | |
|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 | |
|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 | |
|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 | |
|片麻岩、角闪岩、泥炭、镁盐、碘、溴、砷 | |
|-----------------------------|-----|
|湖盐、岩盐、天然卤水 | 0.5 |
|-----------------------------|-----|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 3 |
|-----------------------------|-----|
|矿泉水 | 4 |
|-----------------------------------|
|地下水 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项目,凡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计委审批(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权限不变),旅游宾馆项目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1亿美元以上的高档房地产项目由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审批。
七、各类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所需进口物资,一律按照《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0号)的规定,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八、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都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各级审计机关要从资金来源、审批程序和建设条件等方面加强对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计监督,坚持开工前审计。
九、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已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199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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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9〕13号



   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二、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三、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

   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北京市王佐镇等37个镇为“国家卫生镇(县城)”的决定

全国爱卫会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北京市王佐镇等37个镇为“国家卫生镇(县城)”的决定



全爱卫发(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2003年以来,各地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中,在做好防控非典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创建卫生镇活动,把环境卫生整治作为防控非典的重要环节,坚持党政领导决策,主管部门负责,基层单位执行,群众积极参与,取得了创卫、防病双丰收。

根据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广东、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的40个省级卫生镇的材料,全国爱卫办组织进行调研、考核,并邀请有关专家按照《国家卫生镇标准》进行对照、核实。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命名北京王佐镇等37个单位为“国家卫生镇(县城)”(详见名单)。

创建国家卫生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工作内容。希望被命名的单位发扬成绩,巩固成果,扎实工作,不断创新,坚持办实事,求实效。

各级爱卫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胡锦涛、温家宝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为指导,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促进创建卫生镇工作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根据江苏省张家港市政府的请求,鉴于该市调整并镇,全国爱卫会同意将1999年命名的国家卫生镇港区更名为金港镇;2001年命名的国家卫生镇西张镇更名为凤凰镇。



附件:2003年命名国家卫生镇(县城)名单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3年命名国家卫生镇(县城)名单

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怀柔区北房镇

辽宁省:普兰店市杨树房镇、大连市石河满族镇、
瓦房店市长兴岛镇

吉林省:长春市玉潭镇

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闵行区梅陇镇、闵行区虹桥镇、
浦东新区花木镇

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昆山市陆家镇、张家港市港口镇、
兴化市张郭镇、常熟市辛庄镇、常熟市莫城镇、
常熟市练塘镇

浙江省:德清县县城、长兴县县城、磐安县县城

江西省:武宁县县城

安徽省:当涂县县城、舒城县县城

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郑州市马寨镇、巩义市小关镇

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中山市坦洲镇、佛山市平洲镇、
佛山市官窑镇、佛山市大沥镇、佛山市黄岐镇、
佛山市九江镇、深圳市南澳镇、东莞市虎门镇

新疆自治区:巴音郭愣蒙古自治州焉耆县县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42团团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