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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12:04  浏览:9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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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安徽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安徽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城市市区,到其他地区暂时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
  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台、港、澳居民的暂住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暂住人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
  招用、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公民(以下统称留人者)和居(村)民委员会,应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拟暂住3日以上的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或暂住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和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二)暂住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由留人者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和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的,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旅客住宿登记。
  暂住在其直系亲属家中的,由其亲属告知暂住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本单位保卫部门,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七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经监狱、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回家探亲的,由本人持批准证明,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八条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容遗送。


  第九条 拟暂住1个月以上、在暂住地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活动、年满16周岁的人员,在申报暂住的同时,还应申领暂住证。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签发暂住证前,应当查看育龄人员计划生育证明以及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暂住人应当持有的其他证明;对证件齐全,符合暂住规定的,应于申报当日登记,签发暂住证。


  第十一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在期满前3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12个月,延期期满后继续暂住的,应重新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在同一城市市区、县(市)范围内有效。暂住人在城市市区或者县(市)范围内变更暂住地的,应持暂住证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暂住证遗失、损毁的,暂住人应向公安派出所报告,补领暂住证。
  暂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领取暂住证须交纳证件工本费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证件工本费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证件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暂住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二)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服从当地的治安管理;(三)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防范和案件查处工作;(四)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第十四条 暂住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以收缴暂住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暂住人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劳动、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为暂住人办理有关证照或登记手续时,应当查看其暂住证。


  第十六条 暂住人在暂住地死亡,留人者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死者暂住登记,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培训暂住人口管理人员,对暂住人口开展法制教育;
  (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
  (三)依法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以及侵害暂住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暂住人口统计工作,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做好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暂住人口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热情服务。


  第十九条 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或暂住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或不按规定办理暂住证变更、延期、补领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三)转借、转让、买卖、骗取、冒领、伪造、涂改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非法扣押暂住人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罚款按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暂住人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故意刁难暂住人、留人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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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31日)

深水政〔2005〕519号

  《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9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取水许可
    2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3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5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6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8   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
    9   城市排水许可

01号许可事项:取水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取水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三)地下水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超采区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四)经论证取水处水体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申请人承诺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19号发布)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政资〔1995〕485号)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4份);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及专家评审意见书(原件各1份),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取水地点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水质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原件各1份),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退水水质的承诺书(原件1份);
  (五)取水行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提交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原件1份);
  (六)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取水许可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水务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水务网(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取水期满或者取水达到取水总量的,取水许可证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取水。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许可事项不收取手续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深府〔1996〕340号)和《关于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深物价函〔1996〕43号)规定,对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用的水资源进行收费,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每立方米水资源费=深圳市自来水公司前一年每立方米自来水综合平均销售价×规定的百分比。具体百分比是:地表水:蓄水3%,江河水1.5%;地下水:矿泉水400%,地热水300%;其他地下水10%。
  目前每立方米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是:地表水:蓄水0.04元,江河水0.02元;地下水:矿泉水5.76元,地热水4.32元;其他地下水0.14元。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取水许可申请书

编号:() 字申〔〕第 号
申请单位 (个人):_______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水利厅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填写本表。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申请单位(个人)”,由一个单位(个人)兴办取水工程的,填写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由几个单位(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姓名);单位与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单位名称。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六、“取水工程建设依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目录”栏中填写取水许可预申请书的编号、设计任务书批准文号和名称,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目录。
  七、“取水水源”栏中填写取水水源类型,即地表水(江河、湖泊)、地下水。
  八、“取水方式”栏中填写凿井、提水、引水及其他利用水工程或机械取水设施的种类取水形式。
  九、本表填写份数为: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填写6份;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5份;由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4份;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3份。需由城建部门或地矿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份数。 申请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主管机关


申请取水理由








取水工程建设依据的

有关文件和资料目录






取水水源

取水工程设计单位


取水地点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号


取水工程开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


取水方式


申请取水起止日期
自年月 日至年 月日止

申请取水标的

生活取水
供水人口


用水定额
升/人·日

年取水量
万米3
最大取水流量
米3/秒

工业取水
工业门类


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年产量


年产总值
万元
万元产值取水量
米3/万元

年取水量
万米3
最大取水流量
米3/秒

农业取水
设计灌溉面积


灌溉定额
米3/亩
设计保证率
%

年取水量
万米3
最大取水流量
米3/秒

发电取水
设计引用流量
米3/秒
机组台数


年发电量
千瓦·时
装机容量
千瓦

年取水量
万米3
最大取水流量
米3/秒

其他取水
年取水量
万米3
最大取水流量
米3/秒

年取水总量
万米3

取水量年内分配(万米3)

1月

4月

7月

10月


2月

5月

8月

11月


3月

6月

9月

12月




水井工程

井号
水源地点
凿井深(米)
孔径(米)
申请日开采量
  (米3/日)
备注





























































































提水工程

工程名称
设计扬程

(米)
水泵型号
设备取水能力

(米3/秒)
台数
设备总取水能力

(米3/秒)
年取水总量

(万米3)
备注














































































































引水工程

取水建筑物名称
取水建筑物

主要尺寸(米)
设计引用流量

(米3/秒)
年取水总量

(万米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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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盲先进县标准及申报评定办法

卫生部


防盲先进县标准及申报评定办法

1989年1月11日,卫生部

一、标准
1.政府重视,各有关部门能密切配合,县防盲指导组能充分发挥作用,制订了全县防盲工作规划并付诸实施。
2.防盲机构健全,县医院可以独立开展并指导全县的防盲治盲工作。中心乡卫生院能开展眼病防治工作。
3.把防盲和初级眼保健工作纳入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工作日程,纳入初级卫生保健的工作目标。
4.对全县盲人进行调查、建卡,对可治盲人开展普治工作。经治盲人数要占现有可治盲人数的60%以上或白内障盲人的70%以上。
5.普及眼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
二、申报评定办法
根据上述标准,先由县卫生局及县防盲指导组自己评议。经过自评认为全面达到防盲先进县标准者,经地、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防盲指导组评审并组织检查验收。对评审、验收合格者,应写成书面材料报送全国防盲指导组评议,最后由卫生部批准并发给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