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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3:21:47  浏览:8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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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耕地,是指水田、菜地、鱼塘、农地(园地)、围垦内的滩涂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非农业建设用地是指除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灌溉设施(不含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库)、田间农用道路和必不可少的晒谷坪、烤烟房、茶叶初制场以外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税额规定如下:
(一) 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零点五亩以下(含零点五亩)的,水田每平方米为十元,其他耕地(指菜地、鱼塘、农地、围垦内滩涂地,以下同)为八元;
(二) 人均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含一亩)的,水田每平方米为八元,其他耕地为六元;
(三) 人均耕地一亩至一点五亩(含一点五亩)的,水田每平方米为六元,其他耕地为四元;
(四) 人均耕地在一点五亩以上的,水田每平方米为四元,其他耕地为二元。
农村居民占用山坡耕地和围垦内滩涂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适用税额可按上述规定提高30%至50%,由市人民政府具体确定。乡镇所在地和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30%,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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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集体单位占用山坡耕地和垦区内滩涂地适用税额要适当降低,但降低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30%,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
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 下列经批准征用或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 军事设施用地。指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级以上(含省级)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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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铁路线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地方修建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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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四) 炸药库。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五)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六)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七) 敬老院。指国家、集体单位兴办为安置农村孤寡老人生活场所。
(八) 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用地。
(九) 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从改变之日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应税耕
地未经纳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划拨用地,获准用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耕地。
第十条 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财政机关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滞纳金,经催缴无效时,财政机关可以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入库。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征收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用地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条例》发布之日,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8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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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6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实施科教兴青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普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禁止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传播迷信、伪科学以及不健康、不文明生活方式的活动。

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注重实效,因地制宜,面向基层,与生产、生活相结合,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便于公民参加的方式进行。科普的内容应当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

第四条 科普的对象为全体公民,重点是公务员、青少年、农牧民和城镇劳动人口。
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开展科普活动,应当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运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

第五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都有开展科普工作的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本地区的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科普专业队伍和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召集,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参加。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科普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审议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点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协调本地区和部门间的科普工作;
(四)促进各部门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科普工作。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本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科普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发挥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参与制定科普规划和计划;推进科普网络和组织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和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开展科普工作;鼓励科技人员进行科普研究和创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在农村牧区开展下列科普活动:
(一)农牧业生产知识宣传和技能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市场信息服务;
(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三)建立科普示范基地和农牧业示范点,引进推广适合当地特点的籽种、畜种和农牧业先进生产技术;
(四)农牧业病虫害防治和生产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
(五)推广普及太阳能、沼气等能源和节能技术;
(六)进行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知识和科学生育观念等内容的宣传;
(七)适合农村、牧区的其他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应当深入农村牧区,开展科技服务,帮助农牧民掌握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和方法;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推行科技特派员下村服务制度。

第十三条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科普工作,支持并发挥农村牧区专业技术协会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农牧民学习和掌握科学生产、生活的新知识。

第十四条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通过实验教学、现代教育技术、实践课以及夏令营等途径,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科学兴趣,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养、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
提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面向青少年开放实验室、研究场所、观测站、技术推广示范基地等,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辖区内开展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公共卫生、疾病预防、健康保健、优生优育、安全自救以及再就业职业技能等相关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科普工作。
各类报刊应当开辟科普专栏、专版;电视台、广播电台应当开办科普栏目,播出科普节目,发布公益性科普广告;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加强科普书籍和科普音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声讯服务台和网站应当提供科普类信息服务;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图书馆、文化馆(站)、演出团体等文化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农牧、林业、人口与计划生育、文化、卫生、环保、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有关科技知识的展览室(厅)等场所,应当定期举办对外开放日,免费接受公众参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计划。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需要,开设现代科技基础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科技知识专题讲座。

第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以提高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素质为重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科技馆(宫)、博物馆、青少年校外活动机构和其他科普基地,应当组织科普展览或者科技知识讲座,在节假日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公园、广场、商场、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宣传。
公共广告栏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科普宣传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和岗位技能培训,开展科普活动,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技能,普及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第二十三条 支持、鼓励科技、教育工作者进行科普作品创作,宣传科学知识,传授科学技术和方法,担任中小学校科普活动的指导教师。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科普经费的具体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贫困地区科普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和改造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充分发挥其科普功能。
政府财政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科普场所、设施应当用于科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临时占用科普场所、设施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科普场馆开办科普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
(二)科普类图书、报刊、影视作品、音像制品等的制作、出版、发行和放映;
(三)科普设备的生产、销售、进口。
在公共场所设立科普画廊、橱窗及开展科普宣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后,有关部门应当免予收费。

第二十七条 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可以依法获得专项经费资助、活动经费或者申请科普专题项目。
鼓励省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建设科普设施,发展科普事业。

第二十八条 科普成果纳入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和奖励范围。
科普论著、科普成果和科普奖励,可以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技活动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集中开展科普活动,社会各界应当根据科技活动周确定的主题开展科普活动。
各地区、行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时间集中开展科普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已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施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国营农场共青团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国营农场共青团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国营农场共青团工作研讨会纪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国营农场的实际参照执行。国营农场的团员青年是整个农业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团的组织有着优良的传统和较好的基础。建场初期,团组织作为农垦青年的核心,带领农垦青年为屯垦戍边,发展生产和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为使共青团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多数国营农场团组织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些实绩和经验。

  当前,随着国营农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团的工作将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和要求。团中央书记处希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国营农场团的工作的指导;各级国营农场团的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身活力,以提高青年素质和促进农场经济发展为重点,全面活跃团的工作,为国营农场的改革和发展作出更大的业绩。

 

 

国营农场共青团工作研讨会纪要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至十九日,由团广东省委、广东省农垦总局团委主办,全国十二省、区、市团委青农部和农场系统团委有关同志参加的国营农场团的工作研讨会在海南召开。会议围绕农场改革对共青团组织提出的新课题进行了交流研讨。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冯军做了总结讲话。

(一)

  会议一致认为,国营农场团组织是一支具有优良传统和较好工作基础的队伍。国营农场的发展史是与共青团的历史紧密相连的。从五十年代共青团中央倡导和组织青年垦荒队开始,团组织就作为青年的战斗核心,在屯垦戍边,发展生产和维护各民族团结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全团树立了一面旗帜。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农垦系统团组织工作在适应和创新上进行了积极实践,有以下几点是值得肯定的:

  第一,团组织比较健全。国营农场分布在全国二十九个省区市。就整体情况看,不论是国家农垦总局的直供农场,还是地方农场,团组织都比较健全,据对新疆、黑龙江、广东、云南四大垦区的调查,建团支部率达百家之八十五,团干部配备率达百分之九十。

  第二,较好地开展了正常工作。大多数国营农场团组织都注意研究和把握党的工作重心,了解团员青年的需求和愿望,开展了一些党委满意、群众高兴、青年欢迎的活动。如黑龙江农场总局团委把为青年致富服务放在重要的位置上,认真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广东省农垦总局团委开展“先进青年家庭农场小场长和先进青年小企业家党赛活动”,激励青年中的“能人”在农场经济中发挥骨干作用;江西红星垦殖场在青年中开展的“岗位练兵和能手赛活动”、共青垦殖场开展的“共青要腾飞、青年要争先”活动,都是富有新意、实效和影响的。

  第三、团的活动基地建设好于一般农村。许多农场团组织积极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先后建立了一批有较高质量和水平的活动阵地。如黑龙江垦区建“三室四场”,全垦区有学习室六千多个,游乐场五千八百多个,书籍报刊五十五万多册(分);还建起经费基地五万多亩,年收入一百多万元。广东粤西管理局有青年之家八百多个,经费基地一千五百多亩,一九八五年创经费二十万元。

  国营农场团的工作,在改革中前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一是团的工作还不能全面适应国营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有许多工作领域团组织还没能深入进去;二是团的活动内容和形式还不能很好地适应与满足农场青年的要求,团组织的服务工作与团员青年日益增长着的求知、求乐、求富欲望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些都是应当认真研究、着力解决的。

(二)

  会议认为,国营农场团组织要适应改革,紧紧围绕两个文明建设的要求,以提高青年素质和发展农场经济为重点,全面活跃团的工作。国营农场的改革正在深入,管理体制日趋科学化,产业结构日趋合理化,经营成份日趋多样化。目前,全国国营农场青年有六百多万,百分之七十在生产第一线。国营农场正处在新老交替时期,新一代在老一代熏陶和带领下,逐惭成熟,正在成为国营农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骨干力量。国营农场改革的形势和新一代的实际地位,对农场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农场团的工作要面向改革,面向青年,顺应管理体制的变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带领青年建设具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新型国营农场的实践中,做贡献,育新人。当前,主要应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第一,引导和带领青年积极投身农场改革,大力发展农场商品经济。国营农场的改革,增强了企业活力,加快了发展速度,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过程中,将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国营农场团组织要从本场改革实际出发,从农场青年的特点出发,开展各种独立的或配合性的活动,在为青年发展多种经营、多层次经营中,做出有效益的工作。在已经实行职工家庭农场的单位,团组织要带领青年发挥骨干作用,通过多种竞赛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青年职工家庭农场的巩固、发展和效益的提高。

  第二,积极开发青年智力,提高国营农场青年的科学文化素质。国营农场中近几年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大多是初高中毕业生,缺乏生产经营知识和专业技术,不能适应农场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以后,个人的生产经营知识、技术知识、管理知识的作用更加突出。国营农场团组织要把开发青年智力作为一项基本任务,有规划、有措施、有实效地抓起来。

  国营农场的实用技术培训一定要紧密结合农场的实际,围绕农场建设多种功能、多种经营的要求进行,要对以各种形式承包土地、山林、牧场、鱼塘的青年传授致富技能,帮助他们拓宽生产经营门路;对农场工厂的青年,要在新产品开发,争创名、特、优产品及提高职业技能等方面进行培训。

  第三,引导和教育青年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继承和发扬光荣传统、提高思想素质。要注意通过信息传递,政策宣传,典型示范等多种方式促使团员青年树立商品生产观念,积极投身发展商品生产的实践,成长为既保持和发扬“老农垦”的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光荣传统,又具有新的思想和观念结构的新一代农工。

(三)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国营农场团组织的基础建设,增强团组织的自身活力。国营农场团组织的基础建设,包括国营农场团的工作理论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基地建设等。从目前情况看,应切实抓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是使团的组织形式与团的自身任务及青年从业情况相适应。国营农场实行改革后,专业性的生产组织不断出现,青年分散在家庭农场和各行各业,原有的自上而下以场区为单位整齐划一的组织设置形式显然不能适应团的工作需要。应从青年分布状况、从业情况、兴趣爱好出发,本着有利于吸引青年、活跃基层、开展工作的原则,创立小型、分散、灵活、多样的基层组织形式。如在家庭农场中建立支部或联户团支部等。为了使国营农场系统团的工作有一个较好的运转机制,国营农场团组织在积极取得同级党委领导和上一级地方团组织领导或指导的同时,要加强系统领导和指导。

  其次,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团干部素质。农场改革,拓宽了团的工作领域,深化了团的工作内容,给团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团干部的思维方式,工作方式要适应农场改革和青年实际的需要。要学习并懂得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学习和掌握有关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以获得新形势下做好团的工作的主动权,获得工作指导与服务上的自由。各国营农场团组织都应从实际出发,把提高团干部素质做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常抓不懈,逐步建立起专门或业余的团干部培训基地。

  第三,要抓好青年文化活动阵地、技术培训基地、创经费基地的建设。国营农场青年对文化娱乐的要求,应当说比一般农村青年更为强烈。国营农场的物质条件也比较好,要采取多种筹资方式,下气力把青年文化活动阵地,如青少年宫、青年之家等建设好。此外,要善于寻找多种依托,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为提高青年技术素质开辟各种技术培训基地。提倡基层团组织依据政策通过种、养、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创建经费基地。

  会议认为,国营农场的改革正在不断深入,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农场团的工作的研究和横向联系,及时总结与吸取农场团的工作经验,研究与探索新时期农场团的工作的新路子,使国营农场团的工作出现一个新的起色,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创造出更加光辉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