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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18:12:33  浏览:9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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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维护首都社会秩序,保障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正当经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三轮车业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经营能力。
三、无固定职业或待业。
第三条 申请从事三轮车业的,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三轮车行车执照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向所在区县三轮车管理站(以上简称管理站)申请;经管理站审查合格,发给合格证明;从事货运的,同时发给《营运证》。
二、持合格证明和《营运证》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三、持营业执照向原申请的管理站办理从业登记,领取统一式样的营业标志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申请到其他区、县经营的,应持原登记的管理站的证明,向所去地的区、县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
三轮车业从业人员歇业、转业、变更经营范围或车辆过户的,须向管理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车辆过户的,还要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条 三轮车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车辆指定部位安装车辆牌照和营业标志,随身携带有关证照。
二、按批准的范围经营;货运三轮不得从事客运业务。
三、遵守运营秩序,文明服务,礼貌待客,服装整齐,车容整洁。
四、执行货物装卸的有关规定,不得运载违禁物品。
五、遵守交通规则,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六、按规定的运价标准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结算凭证。
七、不准将车辆转借、出租他人经营;不准涂改、伪造、转借各种证照、标志。
八、服从管理,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五条 三轮车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优质服务,成绩突出的,由管理站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三轮车业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营业、处以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收回营业标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索要高价或欺骗、敲诈乘(顾)客的。
二、不按规定安装营业标志或不携带有关证照的。
三、货运三轮不按规定装载、运输货物或从事客运经营的。
四、不按规定缴纳税金或管理费的。
五、涂改、伪造、转借营业标志和有关证照,或将车辆转借、出租他人经营的。
六、不遵守运营秩序,欺行霸市的。
未经批准,无照经营的,由当地管理站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车辆。对不服从管理,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税务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法管理,秉公办事。监督检查时,应先出示证件。对有法不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总公司代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是本市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行业管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并负责对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
区、县设立三轮车管理站(必要时可设立若干管理分站),在区、县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行业管理,依据本办法管理本地区三轮车业从业人员,并可根据需要,按地段组织建立若干业务服务点、组。在管理业务上,接受市交通运输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
督。
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机关应各司其职,配合三轮车客货运输业行业管理机关加强管理。对无照经营者的取缔工作,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1983年3月12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制定的《北京市人力客运三轮车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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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召开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武清撤县设区应当召开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武清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武清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四、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仍为23人。
  六、武清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与本市其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关于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09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秩序,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局决定在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是药品生产企业授权其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对药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药品生产的规则符合性和质量安全保证性进行内部审核,并由其承担药品放行责任的一项制度。实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是强化药品生产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机制,明确质量责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也是进一步强化企业是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意识的有效手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高度重视在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将此项工作纳入2009年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深入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做好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推广实施工作。

  二、结合我国药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在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工作采取“分阶段逐步推行”的原则。2009年将首先在血液制品类、疫苗类、注射剂类以及重点监管特殊药品类药品生产企业试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各省局可结合辖区内药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扩大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推广实施范围。

  三、药品质量受权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熟悉和了解企业自有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其主要职责包括:遵守和实施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或技术要求,负责最终产品的批放行,参与或负责药品研发和技术改造,实施(必要时并建立)质量体系,监控企业内部的质量审计或自检,监管质量控制部门,同时还应参与外部质量审计(供应商审计)、参与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工作。

  四、药品质量受权人经培训后方能上岗履行其相应职责,并应主动参加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药品质量受权人的培训由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局统一编制培训教材并为各省局培训师资。

  五、药品质量受权人暂行报告制度。血液制品类、疫苗类、注射剂类和重点监管特殊药品类药品生产企业应将确定的药品质量受权人的相关情况,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因故变更药品质量受权人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及相关问题向报告部门予以说明。各省局应将企业提交的药品质量受权人情况报告纳入企业监管档案,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

  六、各省局应认真做好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宣传与动员,加强与药品生产企业的沟通,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以药品GMP为核心,药品质量受权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部门协调统一、发挥相关职能作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实施情况纳入药品GMP认证及跟踪检查日常监管工作中,强化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明确质量管理责任,确保药品质量。

  七、各省局应结合本辖区药品生产监管实际,借鉴一些省局已试行或试点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经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工作。同时,应注重加强法规建设,并探索将派驻监督员制度与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不断创新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