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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外向型乡镇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3:10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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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外向型乡镇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通知

农业部乡镇企业发展中心


关于促进外向型乡镇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通知

农业部乡镇企业发展中心
农企中心(综)[2001]39号

全国乡镇企业出口创汇先进管理单位及出口创汇先进乡镇企业: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正在研究讨论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中国工作组报告和我国加入WTO的议定书。我国加入WTO已经大势所趋、大局已定。
加入WTO,我国对外贸易将置于其各项规则之下,乡镇企业在市场、融资、技术、人才、信息、贸易等方面将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国际互联网为基础开展信息交流和电子商务活动,是外向型乡镇企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重点解决好的问题。
2001年7月中旬,农业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召开全国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工作的重点。会议强调要依托已建成的中国乡镇企业信息网,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加强对国内外各类技术、经贸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类、加工和发布;强调继续推进乡镇企业上网活动,要求年出口交货额800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尽快与中国乡镇企业信息网链接。
中国乡镇企业信息网(www.cte.gov.cn、www.cte.com.cn )是既能满足政务、统计信息传递的需要,又能为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及企业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的多功能信息网络,为乡镇企业面向国际展示企业形象、发布经贸信息、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了应用平台和技术保障。特别是乡镇企业网上博览工程启动后,在各地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全国乡镇企业积极响应,纷纷实现与中国乡镇企业信息网的链接,逐渐形成了以中国乡镇企业信息网为龙头的全国乡镇企业信息发布系统。
为实现外经外贸工作信息的网络传送,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促进外向型乡镇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中国乡镇企业信息网受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委托,制订了《外向型乡镇企业电子商务实施方案》。按“乡镇企业网上博览工程”每年确立一个主题的发展规划,2002年度主题是:外经外贸电子商务。
中国乡镇企业信息网负责收集整理“九五”全国乡镇企业出口创汇先进管理单位及出口创汇先进乡镇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创汇先进单位及企业”)上网资料,对于已经建立网站并具备电子商务功能的立即实现链接,对于已经拥有网页但不具备电子商务功能的进行改版升级,对于尚未上网的将以“乡镇企业外经外贸电子商务模块”为内核并根据企业需要设计开发数据库和网页。
请各“出口创汇先进单位及企业”认真填写《外经外贸电子商务申请登记表》,连同上网资料和具体需求于2001年12月1日前报送中国乡镇企业信息网。“出口创汇先进单位及企业”要设立电子商务业务机构,按照《外向型乡镇企业电子商务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并指派专人与中国乡镇企业信息网联系此项业务,联系电话:(010)65959953。

附件1:外向型乡镇企业电子商务实施方案
附件2:外经外贸电子商务申请登记表
附件3:外经外贸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协议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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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电网公益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电网公益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09〕76号


电网公益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设立电网公益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准予电网公益基金会设立登记。该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由我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电网公益基金会设立登记后,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依照民政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

建规[2005]8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要求,不断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四川等地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试点工作作法与经验,规范和引导各地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对于在城乡规划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更好发挥城乡规划作用等,具有重要的意义。这项制度的建立,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有利于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减少违反规划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有利于推动地方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在城乡规划决策方面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明确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基本思路

  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在现有的多种监督形式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新的监督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上级政府向下一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应当从省级人民政府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始。督察工作要努力拓宽省级政府的城乡规划监督渠道,主要促进所在地实行自身有效的规划管理为目标。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由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得给当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增加负担。

  城乡规划督察员有权对当地政府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

  城乡规划督察员要重点督察以下几方面内容:城乡规划审批权限问题;城乡规划管理程序问题;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问题;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保护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城乡规划督察员特别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督察力度。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本着“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不妨碍、替代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在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一般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等情况。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具体情况。应采取公布城乡规划督察员联系方式、设立举报箱等措施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城乡规划督察员反映情况,检举、揭发违反规划的行为。

  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及时向城乡规划督察员反馈意见,做到有错必纠。对市(县)政府拒不改正的,应请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省级人民政府就城乡规划督察员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并召开由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主持的听证会,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处理。

  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选派工作。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熟悉城乡规划政策法规,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既可从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院,也可从其他城市或当地城乡规划工作者中选派,但一般应当熟悉被派驻城市的基本情况。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严格遵守督察纪律,不夸大、掩饰督察发现的问题,应定期向派出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汇报工作。对督察工作不力、违反工作纪律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一经发现,要及时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省(区、市)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详细界定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职责权限、责任。

  三、加强领导,确保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特别在起步阶段,面临着诸多矛盾和困难。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要以创新的思维、改革的勇气、科学的态度、周密的安排,积极稳妥推进。要主动向省(区、市)委、省(区、市)政府汇报,同时加强与人事、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及有关市(县)政府的协调工作,及时开展调研、沟通,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统一认识,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涉及面广,做好这项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要注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更为有效的公众参与。同时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政策性强,要加强对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管理和定期培训,对督察工作进行及时的总结和引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领导。已经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省(区、市),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尚未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向省(区、市)委、省(区、市)政府汇报,并经批准后实施。各地在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与我部联系,并于今年年底,将本省(区、市)工作进展情况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