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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09:33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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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13〕33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

  现将《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保监会

                         2013年4月17日



  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意见


  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是保监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的必然要求,是凝聚智慧力量、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深入开展保险监管文化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积极践行“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的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大力培育构建具有时代精神的保险监管文化,充分发挥文化的导向、凝聚、激励作用,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良好的监管形象,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保险监管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必须持续不断地抓紧抓好。最近三至五年,要通过不断加强文化建设,将核心价值理念充分融入到保险监管的制度和行为中,成为监管干部普遍认同并自觉遵循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监管队伍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和凝聚力明显增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团队协作意识、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监管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保险监管的社会形象明显提升。

  三、保险监管文化建设要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监管中心工作来开展,着力从文化层面促进解决行业发展、监管和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人文关怀,充分调动广大监管干部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坚持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把文化建设与监管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相结合;要坚持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要以队伍建设和监管工作的实绩检验文化建设的成效。

  四、加强核心价值理念的学习教育和宣传。要在全体干部中深入开展学习教育。要组织宣讲团、组织集中学习,主要领导同志要带头进行宣讲。要把核心价值理念的教育纳入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作为各类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要积极开展知识竞赛、征文、演讲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要开展经验交流,加强信息沟通。要在内外网、办公场所、宣传资料等醒目位置展示核心价值理念,营造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核心价值理念和文化建设活动的成果。

  五、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要修改完善监管法律规章、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核心价值理念的要求渗透到顶层设计、监管制度体系、监管干部行为准则和监管评价体系中,使核心价值理念与监管具体工作有机结合。要强化制度执行,以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核心价值理念的贯彻落实。

  六、广泛开展文化创建活动。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践行核心价值理念。组织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文化讲堂、文明礼仪教育和志愿服务等活动,推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要完善文化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监管干部的文化需求,丰富文化生活,活跃文化氛围。

  七、大力选树先进典型。要积极发现和选树践行核心价值理念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通过表彰大会、事迹报告会、网络报刊等平台宣传先进典型。要拓宽选树渠道,改进选树方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引导人、教育人、鼓舞人、激励人的示范带动作用。

  八、深入开展理论研究。要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丰富和发展保险监管文化的内涵与表现形式,形成有质量的理论研究成果,为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要设置研究课题,深入开展研讨。要搭建理论研究平台,整合研究资源,发挥监管机关、社团组织、保险机构、大专院校等多方面的作用。

  九、建立健全监管文化建设工作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包括规划部署、组织领导、任务落实、督查考核等内容的监管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将监管文化建设贯穿于日常监管的全过程,使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充分发挥机制的激励约束和保障作用,确保文化建设工作持久有效开展。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对文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落实核心价值理念。要形成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广大监管干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要加大对监管文化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在人、财、物方面提供保障。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监管文化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

  附件: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及阐释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Containers/2012confnews/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及阐释.docx


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及阐释
    
    (一)为民监管。为民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根本宗旨。保险监管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把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履行监管职能,认真解决保险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二)依法公正。依法公正,是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保险监管要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科学审慎。科学审慎,是保险监管的精神要义。保险监管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监管客观规律,创新监管方式,改进监管手段,提升专业化监管能力,确保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准确把握和研判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及其发展趋势,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建立完善风险监测和控制体系,不断提升预警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防范保险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保险业稳健运行。
    (四)务实高效。务实高效,是保险监管的时代要求。要大力加强监管队伍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发扬团结协作、奉献进取的精神,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坚持严谨细致、讲求实效。要完善监管工作机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勤勉敬业尽责,文明高效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监管效能。要清正廉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各项廉洁从政规定,切实树立良好的监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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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创业项目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创业项目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2〕2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创业项目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贵阳市创业项目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人社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2号)精神,为规范创业项目征集、管理、运用,帮助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实现成功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项目征集、评估认定,并将征集评估认定的项目纳入贵阳市创业项目库管理和进行日常维护,链接全国创业项目库,实现资源共享,使我市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快捷查询并与创业项目实现成功对接。

第三条 鼓励政府职能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开发和征集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易操作,适应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军人等各类群体创业的项目,以帮助其实现成功创业。与此同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并负责项目的初审、展示、推介和对创业的跟踪服务。

征集的创业项目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第四条 参加竞标的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经济实体或社团组织;

(二)具有提供创业服务的场所、设施和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完善的创业服务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四)具有创业服务成功的案例及经验。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绿色产业、低碳经济、循环经济、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各类创业群体的实际,及时向社会发布创业项目征集目录和类别。

第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根据目录和类别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由其开发、征集单位填写《贵阳市创业项目申报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项目评审认定。

各区(市、县)和受委托的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由其筛选、初审后,填写《贵阳市创业项目申报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项目评审认定。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贵阳市创业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报单位资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对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可推广性、风险性进行评估,出具《创业项目评估报告》。经评估认定的创业项目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纳入贵阳市创业项目库,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人。

第八条 政府职能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开发、征集并经过评估认定的创业项目,在其推介、展示的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创业服务大厅展示或举办巡回展等方式向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推介。

政府职能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展示、推介创业项目,区(市、县)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构要无偿提供展示场地,做好经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人员的组织和与创业项目对接、登记工作。

第九条 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与创业项目对接并选择创业项目创业的,应当与项目申报人协商一致订立《创业项目实施服务合同》。

《创业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申报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创业人员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项目名称;

(四)项目实施地点;(五)项目申报单位的服务内容;

(六)创业人员应当配合和注意的事项;

(七)服务的期限;

(八)其他事项。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创业人员订立、履行创业项目实施服务合同期间,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机构要协助做好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第十一条 创业项目申报人实施创业项目服务,要定期向市、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带动就业情况。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提供创业服务和创业指导,汇总上报创业带动就业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开发、征集创业项目,经专家组评估认定纳入贵阳市创业项目库的,按每个项目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展示、推介实现创业项目与劳动者对接,双方订立《创业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按每个项目给予4000元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项目提供新的就业岗位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吸纳3人以上5人以下就业的,给予3000元奖励;吸纳5人以上10人以下就业的,给予5000元奖励;吸纳10人以上20人以下就业的,给予7000元奖励;吸纳20人以上就业的,给予10000元奖励。奖补资金从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按以下程序申领发放:

(一)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创业项目申报单位自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创业项目评估认定通知书》之日起至三十日内,凭下列资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1.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申请;

2.《创业项目评估认定通知书》;

3.创业项目征集情况说明;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创业服务补贴:创业项目申报单位与创业人员订立《创业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凭下列资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创业服务补贴:

1.《创业项目评估认定通知书》;

2.创业项目申报单位与创业人员订立的《创业项目实施服务合同》;

3. 创业项目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创业人员身份证;

4.创业人员创办经济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5.创业实体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6.由创业人员签署意见的《创业服务补贴申请》;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领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除需要提供本条第二款1、3、4、5、6项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2.创业实体与带动就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3.带动就业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

4.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5.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5年7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
政府令

《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
予发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规范本市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价格
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价格欺诈和
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不正当的价格手段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制造和散播虚假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
(二)采取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进行蒙骗;
(三)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
(五)采取以次充好、缺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
(六)在修配、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中虚报工时、用料,多收费用;
(七)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暴利,是指生产经营者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获取的非法利润:
(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市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差阶率;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市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利润率;
(三)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
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
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
(五)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
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


第八条 市价格管理部门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利润率和同一地区、同一
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
理幅度,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规定: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
(二)市场供求状况;
(三)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程度;
(四)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


第九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
均成本为基础,由市价格管理部门采取下列办法测定:
(一)自行测定;
(二)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测定;
(三)委托区、县价格管理部门测定;
(四)委托物价检查机构测定;
(五)委托行业组织(协会)测定。


第十条 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差价率、利润率和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市价格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向物价检查机构提供进货票据、凭证及有关定价
资料;提供不出进货票据、凭证及有关定价资料的,物价检查机构有权根据同一地区
、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进货价格,认定其进货价格。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物价检查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所得,并视情
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无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管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所得,并视
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管人员处以5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非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没收的非法所得和罚款,统一由物价
检查机构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
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物价检查机构举报生产经营者的价格欺诈和牟
取暴利行为。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的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协助价格管理部门实施本
规定。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
据各自职责配合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十八条 对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市价格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