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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06:13  浏览:9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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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行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台州市行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规范我市各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服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政府所属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其他公共服务的活动。

  受委托提供便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提供便民服务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含办事窗口,下同)、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第四条 行政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从事行政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依法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六条 全市各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应当规范名称、场所标志、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及运行模式,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进行政服务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将行政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逐步延伸政府公共服务网络,因地制宜推进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建设,实现基层公共服务网络全覆盖。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拓宽其公共服务职能,规范运行模式,完善管理机制,并在场地、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八条 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各乡镇(街道)及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是各级行政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集中办事平台。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宜纳入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由本级政府决定。有关行政组织应当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或行政服务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提供行政服务,并同时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评议。

  纳入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由县(市、区)政府统一规定,个别事项调整可授权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确定。

  各级行政组织应当将行政审批权限依法下放到基层便民服务中心,提升窗口服务功能。上级行政组织下放的行政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到当地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指定或设立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规范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工作。

  乡镇(街道)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便民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及对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和监管。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为各进驻单位办事窗口提供服务保障,为公众办事提供舒适的环境,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运行经费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落实。

  各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之间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业务协作和工作配合。

  第十条 经本级政府决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务的相关单位,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行政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行政组织,可以书面委托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

  提供行政服务的行政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各项职责,配合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协调和窗口管理。

  第十一条 各进驻单位要选派思想素质高、办事能力强的在编工作人员到办事窗口工作,派驻人选须经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审核后确定。确需非在编人员从事辅助性服务的,应当严格控制。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当征得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同意。窗口负责人原则上由行政审批处(科)室负责人担任,作为派驻单位的首席代表,全权代表所在单位行使授予的审批办事职权。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派驻单位实行双重领导,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日常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管理,年度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窗口人员的考核优秀比例应予倾斜,具体实施方案由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同级人事部门研究决定。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违反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通报派驻单位,提出调换人员要求的,由派驻单位予以调换。

  第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根据派驻单位授权,代表本单位履行行政服务职能,办理本单位按照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完成本单位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应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的全程办事代理工作机制,确保全程办事代理制的有效落实。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全程代理服务机构,负责重大项目、联办项目等的无偿代理和协调督办,指导、监督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及其办事窗口的代办工作。

  各部门办事窗口负责人为本单位受理事项的首席代办员,负责申请事项在本部门、本系统的全程代办服务。

  基层便民服务中心应指定窗口办事人员为所办业务的代办员,同时发挥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等作用,设立兼职的全程代理员,帮助居民办理依法可以代理的事务。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可以设立专职代理员。

  第三章 行政审批服务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办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窗口办事模式,严格执行政务公开、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AB岗、服务承诺、群众评议等效能制度,并畅通投诉举报通道,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服务中心应建立联合审批等服务创新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可以指定其中一个部门为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其他部门协同联办,联办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制定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推行行政审批职责权限整合和集中工作,由一个内设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工作,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确实难以单设行政审批机构的,经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与编制管理机关同意,可以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职能,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对外受理审批事务。

  经本级政府确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各级行政组织一般不得在本单位或者其他场所办理。

  上级行政审批部门对下级部门入驻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运作情况要加强指导、监督,并列入本系统的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组织应当认真审核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其合法性。

  第十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公开方式引入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规范其服务行为,并加强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推动各行政组织和行政服务中心开展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已经实现网上审批的事项,办事窗口也应当提供现场办理服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第十九条 行政组织对本单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规定的统一格式及时予以印制,免费提供给办事群众。

  第二十条 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权限授予办事窗口,委托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行政组织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事窗口的收费统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收款机构结算窗口收缴,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收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确保票款相符。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理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组织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组织应当将经审定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其网站上公布,并提供下载服务。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内容发生变化的,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行政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当承诺办理期限,其承诺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但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告知。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的行政组织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五条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政组织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组织应当及时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办事窗口在授权完整的条件下,对不涉及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等复杂程序的办理事项,推行窗口“一审一核”办理制,审查员、核准员由行政审批机关任命,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备案。

  行政组织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所在部门对相关的行政服务信息应当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行政服务的电子化管理,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各办事窗口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情况均应载入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政务系统。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与政府及有关审批部门之间应当建立网络链接和信息共享平台。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部门专门办事窗口其业务办理系统数据必须纳入本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接受效能监督。

  第四章 基层便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依照本章规定提供服务,本章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对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层便民服务中心分别隶属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纳入四级行政服务体系。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便民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便民服务中心规范运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的行政服务事项和上级政府部门下放、委托其派驻本区域的基层站所(分局)办理的各类行政服务事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置“一站式”服务大厅,统一设置计划生育、人力社保、民政优抚、农林渔水、国土资源、城建房管、合作医疗等窗口,也可以可结合本地实际,将政策咨询、信息服务、村帐管理、法律调解、技术辅导、涉农补贴等服务事项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依照各级政府规定进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一般不得在其他场所办理。

  第三十一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日常管理由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二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基层站所应当选派适合窗口工作的在编人员进驻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窗口工作人员由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设立综合办事窗口,落实工作人员提供代办代理服务。因条件欠缺或办件极少的村,可以采用与邻村整合建设或指定代办代理人员等方式为村(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的服务事项下放到具备条件的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或委托村级代理员代办相关业务。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要加强村(社区)代办代理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开展上下业务协作,帮助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 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可由村两委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由村(居)两委成员、社区工作者兼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招聘专职代办员。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代办代理员的补助标准和经费来源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 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办事登记台账和办理事项档案,及时公布办事结果,定期分析、上报业务办理数据,并逐步实现办公电子化。

  县(市、区)政府应制定便民服务中心管理考核办法,开展便民服务示范中心命名和优秀代办员评选活动,建立评先评优、以奖代补等有效的激励机制。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工作纳入县级政府对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活动中的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监察机关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行政服务管理考核办法,做好对行政服务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同级政府对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公务员年度考核挂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服务的评议、投诉及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等参与行政服务的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行政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  各行政组织及其派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服务工作中有违反政令、不守纪律,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服务不周、效率低下以及其他侵害办事群众利益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监察机关或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构成违纪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基层便民中心聘任的代办代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应予以辞退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尽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级政府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有条件的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将与行政审批服务相关的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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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城乡劳动力的统筹管理,扩大城镇待业人员就业门路,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和驻津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因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工作需要,以临时工、农民工、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种名义使用的一年以内的人员,统一称为临时工。招收临时工要在上级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向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申报。
第三条 单位需要临时工时,应首先从内部富余人员中调剂解决;确需从社会招征的,原则上应在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一般不得招用农村劳动力;城镇待业人员不能满足的个别工种,经劳动部门审查批准,方可从农村招用,但必须坚持先本地后外地的原则,严格控制使用外省农村劳
动力。
第四条 单位确需从农村招用临时工时,区、县劳动局可以先从本地区的农村劳动力中解决,本市农村劳动力如不能满足单位临时用工需要,确需从外省区招用农村劳动力的,须报经市劳动局批准后方可招收。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劳动局《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和加强临时性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劳计〔1989〕467号)的规定,凡使用外省市成建制的农民建筑承包队,必须经市建委审查批准;凡使用本市郊县成建制的农民建筑承包队,必须经市建委和农委审查批准

第六条 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属城镇待业人员的,实行《临时工劳动手册》制度;属农村劳动力(包括外省区)的,实行《农民临时务工许可证》制度。
《临时工劳动手册》,由区、县劳动局在单位办理招用临时工时发放;《农民临时务工许可证》,在市劳动局统一安排下,由用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凭审定批准的劳动合同发放。
《临时工劳动手册》和《农民临时务工许可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 市、区、县,街、镇三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城乡劳动力统筹协调管理。
市劳动局负责对全市城乡劳动力的宏观调控和统筹指导;区、县劳动局负责单位临时用工的组织实施,掌握劳动力的供求信息,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务市场,保证用工单位需要;街、镇劳动服务公司负责掌握本地区劳动力资源情况,办理临时用工手续。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临时工招收工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天津市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3〕62号)的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单位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临时工,应缴纳临时工报酬5—8%的手续费;从农村劳动
力中招用临时工,应缴纳临时工报酬10—15%的管理费。收取的费用由劳动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抽调和挪作它用。
第九条 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式样另发)。劳动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经区、县劳动局审查核准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终止或续订都必须报审批部门,否则无
效。
第十条 临时工工资待遇可采取承包、计件或计时多种形式解决。工资报酬水平参照本单位同工种、同等条件的固定工或合同制工人,具体标准由用人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单位支付给临时工的工资,应纳入工资总额计划,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开户银行凭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劳动合同监督支付。
第十二条 临时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因工死亡和因工负伤的,其待遇依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临时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满后,视其伤残程度,单位可一次性付给相当于临时工本人六至十二个月标准工资的因工致残抚恤
费。
第十三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伤病假期间不发工资,单位可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伤病痊愈,但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对
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一次发给二至四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90%,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一人者,为死者生前三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二人者
,为死者生前四个半月的标准工资。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生前六个月的标准工资。并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分别增发一个半月、二个半月、三个月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第十四条 单位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城镇待业人员做临时工,凡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其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临时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对从事起重工、电工、焊工、司炉工等特种工种作业的,还需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取得专业证后方可使用。有毒、有害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使用临时工,必须根据岗位特点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十七条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区、县劳动局有权制止和处罚,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单位擅自使用临时工工资总额50—100%的罚款,罚款的50%上缴同级财政,余额作为劳动部门就业管理经费。
第十八条 本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街办、校办企业等)招用临时工,参照本细则执行。乡镇企业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的,也必须按本细则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临时工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1989年12月20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在教育战线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在教育战线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教电[2003]259号


  党的十六大郑重提出,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在全党兴起一个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这是党中央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推动党的事业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战略举措。为贯彻落实这一战略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中发〔200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教育战线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



  要从落实党的十六大战略任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我们党指导思想上的又一次与时俱进,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决策,也是一个历史性的贡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科学回答了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所遇到的一系列理论和实际问题,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灵魂,也是贯穿十六大报告的一条主线。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核心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十六大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首先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一思想和行动;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引向深入,最重要的是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



  要从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们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必须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强大的精神支柱,巩固发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最根本的就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坚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统领全局、贯穿各项工作的根本指针。



  要从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高度,充分认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要按照十六大的要求,把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在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上达到新的高度,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始终做到“三个代表”上取得新的成效,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



  要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是一个系统的科学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集中起来就是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中央《通知》要求,着重把握如下几个方面:要牢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要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要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奋斗;要坚定不移地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要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大力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二、学以致用,着力解决当前教育战线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办好令人民满意的教育



  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要在理论联系实际上下功夫,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见成效。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个根本要求,不断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各个领域,体现在学校党的建设各个方面,落实到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中,切实解决当前教育战线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努力办好令人民满意的教育。



  一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重大部署,认真分析当前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深入思考“办什么样的教育”和“怎样办好教育”的问题,精心谋划发展,科学规划未来。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制订《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绘制教育发展的蓝图;各地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制定当地的教育振兴计划;各高校要认真研究制订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



  二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进一步树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要按照中央《通知》要求,紧密结合教育战线的实际,认真查找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上存在的差距,振奋精神,开阔视野,不断总结新的经验,探索新的路子,努力使教育战线的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努力做到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科学态度,讲科学、鼓实劲、求实效,以改革求发展、以创新求发展,走跨越式发展道路,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开创新世纪新阶段教育战线朝气蓬勃、充满生机的新局面。



  三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着力解决当前影响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坚持以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努力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进一步促进教育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紧密结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和终身学习的学习化社会。要针对当前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集思广益,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全力做好维护教育战线特别是高等学校的稳定工作。



  四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师生员工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要把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始终关注他们的安危冷暖。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取得双胜利。要加快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教育战线努力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良好氛围。要特别关心高校生活困难学生尤其是特困生的学习和生活,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方面的政策措施。当前,要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关系广大毕业生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关系科教兴国战略实施,关系社会政治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五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切实加强教育战线党的建设工作,认真解决党的建设和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落实“两个务必”,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认真查找和解决影响发挥党委的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主要问题,使教育战线各级党组织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使广大党员真正成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模范。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重视和做好在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把优秀青年知识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行业不正之风的蔓延,坚决纠正教育乱收费现象,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创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教育战线迅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



  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要注意突出重点、区分层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



  1.教育战线要坚持以领导机关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各单位和部门要把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作出周密部署和安排,并加强督促和检查工作。今年年底前,教育部党组将以适当的方式对各地各校的学习贯彻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也要及时检查和指导本地本校的学习贯彻情况,确保把各项安排落到实处。领导干部要学在前面、用在前面,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做学习的模范。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党委中心组要认真研读十六大报告和党章,认真研读江泽民同志《论“三个代表”》、《论党的建设》、《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等一系列重要著作,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作为重要辅助材料,既从整体上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又分专题展开深入研讨。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班、培训班、学习班,把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高校院(系、所)以上负责人和其它各类学校的有关负责人轮训一遍。



  2.抓好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学习。教育战线各级基层党组织都要通过基层党校、支部学习等多种途径,组织好广大党员的学习,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十六大报告和党章,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各地教育部门要注意发现和总结高校党校开展理论培训工作的典型经验,及时加以推广。教育部将组织高校基层党组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计划方案征集活动,以引导“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贯彻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拓展。



  3.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广大师生员工。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广泛采取宣讲、知识竞赛、主题教育活动等形式,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找准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的结合点,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融入到师生员工获取各种信息和知识之中,融入到师生员工喜闻乐见的各种活动之中,融入到师生员工开展教育创新,推进素质教育的过程之中。



  4.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广大青年特别是青年学生,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命运,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青年学生的理论武装工作。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有机地体现和渗透在大、中学校思想理论教育和人文社会科学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全方位推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高校“两课”教育教学在今年秋季普遍开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要抓紧进行教材编写和骨干教师培训,特别是《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点难点问题解析》编写工作,满足教育教学的急需;积极支持“两课”教育教学条件和基础较好的学校,单独开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组织编写《“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学生读本》,并及时总结有关经验;开展全国普通高校“两课”教育教学调研工作,研究制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为核心内容的新世纪新阶段高校“两课”建议方案。针对中学生的思想特点,组织编写出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青少年读本》,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中学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观点贯彻到相关课程的教学中”的意见。学生党团组织、社团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题活动。支持大中专学生到社区、乡镇、工厂、工地等宣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灵活多样的大中专学生暑期“三下乡”活动,把学习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今年暑期“三下乡”活动的重要内容。



  5.充分发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齐全、人才集中、基础研究实力雄厚等优势,深入研究和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在“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中,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相关的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列入重大攻关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以发挥多学科、多专业、多学校联合攻关的集成优势,陆续地推出一批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组织教育部百所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撰写一批研究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文章,系统地宣传发表;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立项中,加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课题的立项比例和资助强度;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纳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以发挥其在全国高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方面的人才培养中心、信息资料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教育部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要立足自身优势,广泛联系和充分依靠高校专家,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研究宣传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启动培训教师计划,组织高校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专家学者,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师进行理论培训。发挥高校出版社的优势,认真组织关于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版物的出版工作,选择一批宣传、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版物,列入首批“教育部精品工程实施方案”。



  6.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宣讲活动,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电视台等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地深入第一线,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教育战线营造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浓厚氛围。要有重点、分层次、多渠道地组织召开教育系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座谈会、高校师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报告会、青年学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经验交流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学者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等,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各级各类学校的基层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加强自身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总结推广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经验和典型。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