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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引进总部性企业激励扶持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7:11:25  浏览:8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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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引进总部性企业激励扶持暂行办法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内江市引进总部性企业激励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施行。

  市长:杨松柏
   2013年5月15日

  

  内江市引进总部性企业激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合作水平,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性企业,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竞争力和影响力,促进我市在全省多点多极支撑竞相发展大格局中率先发展实现新的突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总部性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在本市,依法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财务在我市集中核算的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核心营运机构和核(结)算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等功能性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开发区)规划区域内新引进的总部性企业(金融业除外)。

  第四条申请认定总部性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二)在我市域外投资或隶属管理的下属企业2个以上;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的比例高于50%;

  (四)在我市年纳税额中来自市外部分的市区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请企业如未能达到第四条第(一)、(二)款要求,经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但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二级分支机构(以上年度《财富》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名为准);

  (二)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

  (三)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为准);

  (四)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为准);

  (五)中国连锁企业200强(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中国连锁200强排名为准);

  (六)所属行业为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总部性企业,应当向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一)总部设在内江的企业须提交: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公司的资信证明,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条件的相应证明资料;

  4、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在内江设立分支机构须提交:

  1、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服务性公司或生产性公司的证明资料;

  2、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总公司的资信证明,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总公司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5、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条件的相应证明资料;

  7、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来自市外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市区级留成部分的80%安排发展资金予以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来自市外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市区级留成部分的70%安排发展资金予以扶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来自市外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市区级留成部分当年比前三年平均数增量的30%安排发展资金予以扶持。

  第八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建、购、租办公用房优惠:

  (一)自建总部大楼相关优惠。承诺10年内在我市年纳来自市外的“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市区级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用地面积亩均达到50万元以上且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可单独建设总部大楼。根据企业总部大楼规划建设内容和功能布局的实际需要,在用地指标、供地程序上予以优先考虑。用地的相关支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二)购办公用房相关补助。上年度已纳来自市外的“三税”市区级留成部分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根据自用办公用房房产证权属面积,可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已纳来自市外的“三税”市区级留成部分的10%。购置的办公用房中出租、闲置部分不给予补助。

  (三)租赁办公用房相关补助。上年度已纳来自市外的“三税”市区级留成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根据租赁办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可分别按10元/月·平方米、12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已纳来自市外的“三税”市区级留成部分的10%,补助期为3年。租赁的办公用房中出租、转租、闲置部分不给予补助。

  第九条对当年来自市外的“三税”地方实得部分(市区级留成部分扣除按第七条和第八条对企业的补助和奖励,下同)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内江市重点纳税企业”称号,并另按当年来自市外“三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给予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符合上述条件,且来自市外税收占已纳税总额70%以上的,再按当年来自市外“三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给予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两项合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总部企业及其在本市的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参照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总部企业及其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属本市紧缺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可享受下列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和第二年按100%给予补助、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补助,首次在内江购房的,享受一套商品房契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

  (二)优先申报高级职称,积极向省相应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解决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内江的常住户口;

  (四)全面落实子女义务教育“两免”政策,免收非义务教育择校费。

  第十二条总部企业的工作人员可享受以下出入境方面的服务:

  (一)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1至5年居留签注或多次出入境签注;

  (二)外籍人员可优先办理居留签证或多次出入境签证。

  第十三条总部企业在本市投资的企业符合我市其他财税扶持、补助、奖励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扶持、补助、奖励资金,由享受企业按项目进行申报,并由受益财政安排兑现。

  第十五条享受本办法第八条扶持政策的总部大楼(含自建、购、租)原则上10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租;属非经营性用地的,不得用于经营性项目。总部企业总部大楼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发生转让行为的,总部企业必须在转让行为发生(以签订转让合同为准)之前,向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说明材料;不满10年的,需全额退还已按本办法第八条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享受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的总部企业,自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之日起,10年内注册地不得迁出我市或减少注册资金,若在10年内迁出我市或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税收及相关条件的,终止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的资格,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全额退还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得。企业若以虚假资料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责令其全额退回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得,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交利息。

  第十七条成立内江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实行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我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有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认定意见,提交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年度统一予以兑现。

  第十九条跨区域经营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管理川南片区或更广区域业务的结算中心、核算中心和具有汇总纳税功能的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信息中心以及其它二级分支机构,或将在我市原有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变更为二级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第(四)款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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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这个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这个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农业厅局、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工商局、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一年多来,特别是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职业病危害严重形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职业病危害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预防和控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仍不断发生,最近福建省仙游县又发生外来务工人员60人患尘肺病的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这不仅严重危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严肃执法,对不顾工人生命安全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公开通报,以儆效尤。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通报)(国办发[2003]73号)精神,今年下半年,卫生部将会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并将其作为不断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福建省仙游县发生的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反映了全国一些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职业病防治、生产经营、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一些县、乡(镇)基层领导干部对人民健康漠不关心,官僚主义严重;一些职能部门监督不力,执法不严,严重失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中吸取血的教训,充分认识问题的严重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政为民,认真抓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分析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制订实施方案,并积极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要建议省、地(市)级人民政府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分工,责任到位。本次专项整治,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
罪案件的查处。各部门各司其职、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各部门要将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位。专项整治过程中,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有禁不止、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全面整治,强化执法。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专项整治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各地要在10月底前组织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对照《职业病防治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11月至12月,各地要围绕重点领域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作业方式极其落后,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决不手软。对违反有关法律,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各地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并向社会通报,以儆效尤。
四、高度负责,保障权益。专项整治中,对发现患有职业病的进城务工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充分给予关心,妥善处理,使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其生活待遇要得到保障。卫生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简化手续,方便进城务工人员就诊。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支付待遇。
五、标本兼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各地要探索治本之策,有关监管部门从制度、机制、体制上依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要坚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认真处理好发展农村经济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增加农民收入。在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同时,积极推广和应用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不得使用未经毒性鉴定的有毒化学品。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或企业加工区,加强职业卫生专项规划和管理,推广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通过兼并、建立股份制企业等形式,引导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向规范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指导企业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管理机制。
六、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贯彻实施,积极进行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宣传活动,把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材料直接送到业主和进城务工人员手中,最大限度地将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一切忽视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予以揭露,公开曝光,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七、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工作情况。本次专项整治,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和发现的〔司题及时向上级汇报。今年年底,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服务的需求,建设群众满意交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核心,以解决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要求最迫切的服务问题为着力点,抓住提升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积极推进理念创新和手段创新,不断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标准规范、增强科技支撑、加强道德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努力构建安全可靠、便捷畅通、经济高效和绿色低碳的交通运输服务体系,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成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为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以便民、利民、惠民作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和宗旨意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品质更优、效率更高的交通运输服务。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强化顶层设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提升服务水平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抓住影响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完善交通运输服务基础设施,提升交通运输装备水平,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让人民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统筹兼顾,增进公平。把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更加注重公平和普惠服务,加大对农村、中西部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及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的扶持力度,着力推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依靠理念创新、科技创新、政策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以创新驱动发展,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和信息化的引领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企业主体作用和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创新服务,进一步加快创新型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切实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
(三)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服务的新需求新期待,按照交通运输安全发展、高效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的要求,用五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推进六个方面28条为民服务措施的实施,使交通运输的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形式更加多样,服务流程更加规范,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认可度进一步提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具体体现在:
——运输服务更安全可靠:营运车辆万车和运输船舶百万吨港口吞吐量事故死亡率显著下降,特别重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安全防护设施明显改善,安全监管装备配置基本齐全;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和车船装备水平明显提高;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应急处置和人命救助能力显著增强;重点监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机制基本完善;重点汽车维修配件追溯信息实现网上查询。
——公众出行更便捷畅通:运输保通保畅能力进一步提升;有通班车条件乡镇通班车率达到100%;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基本实现全国联网;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管理更加规范;公路指路标志指向更清晰、设置更合理;出行服务信息准确、及时;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基本实现国家高速公路全网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行规范有序;航道通行能力和船闸运行效率显著提高;综合交通枢纽换乘衔接服务水平明显提升;道路、水路客运基本实现联网售票;公交一卡通实现跨地区互联互通;异地租车还车服务广泛普及。
——运输发展更经济高效: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网络基本建立;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甩挂运输得到大力发展;道路货运和海峡两岸水路货运价格指数定期发布;阳光引航有力推进;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得到推广应用;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实现统一号码;政府信息及时上网发布,行业政府网站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发展方式更绿色低碳:绿色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模式基本形成;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明显提高,市区人口100万以上城市的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左右;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比例大幅提升;内河船型标准化率达到50%。
二、重点任务和工作抓手
(一)统筹城乡发展,提升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1.推进“公交都市”建设。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着力解决公交发展滞后、服务不优、换乘不便等问题。深入推进“公交都市”创建,加快公交车辆更新,加强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交智能化应用,提升公交服务水平,增强公交吸引力,使人民群众出行更便捷、换乘更方便,愿意乘公交、更多乘公交。
2.实施农村客运通村和渡船改造工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和城镇化建设需要,着力解决农村客运发展水平低、安全水平不高等问题。基本实现建制村通班车,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推进农村渡船标准化建设,基本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更新改造,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和安全水平,完善农村客运扶持政策,构建覆盖全面、运行稳定、安全规范、经济便捷的农村客运系统,实现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
3.推动城市配送和农村物流发展。根据城市配送和农村物流发展需求,加大对城市配送、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化的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城市配送车辆“通行难、停靠难、装卸难”和农村物流发展滞后、效率效益不高等问题。完善城市配送和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制定城市货物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政策,推广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和标准,研究制定农村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构建城市配送和农村物流网络,基本满足城市配送和农村物流服务需求。
(二)加快标准建设,提升交通运输服务规范化水平。
4.建立服务标准体系。推进交通运输服务、质量、安全标准建设,着力解决服务质量标准缺乏、服务质量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建立健全覆盖面广、门类齐全的交通运输服务标准体系,颁布一批服务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
5.提升企业服务能力。强化企业自身能力建设,着力解决企业服务能力不强、服务不规范等问题。研究制定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加快形成一批龙头骨干企业,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引领作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更加严格、更高水平的企业标准,树立企业品牌。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推动先进组织方式和技术应用,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整体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
6.建设职业化从业队伍。大力推进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从业人员服务操作规程,着力解决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服务不优等问题。加强交通运输职业分类等基础性研究和职业标准建设,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向职业资格化转型,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技能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努力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职业化从业队伍。
7.建立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机制。加强货运价格监测,及时调查、测算货运平均合理成本,着力解决货运市场供需相对失衡等问题。深化货运价格与成本数据监测体系研究,发布道路货运平均合理成本、价格指数和海峡两岸集装箱、散杂货运价指数,指导货运经营者实行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促进形成合理运价,带动货运经营者从低价恶性竞争向追求高品质服务转变。
8.完善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交通标志,着力解决标志设置不科学、指示不清晰等问题。编制国家公路网线位规划,完善国家公路网的命名编号系统及里程桩号传递方案,制定国家公路网标志调整工作技术指南,修订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推进国家公路网公路交通标志完善工作,实现指路标志指向更清晰、设置更合理。
9.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进一步明确服务区的功能定位、服务要求、保障措施和监管机制,着力解决服务区卫生条件差、停车不规范、设施不完善、商品价格偏高等问题。制定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的政策措施,做到餐饮卫生合格、价格合理,停车规范有序,加油安全放心,卫生间整洁干净。逐步完善人性化服务设施,实时播报路况及气象信息,有序推进绿色低碳生态服务区建设,实现顾客投诉处置零积压。
10.加强公路养护作业管理。完善公路养护作业组织管理,着力解决养护施工导致局部拥堵、通行服务水平降低等问题。制定公路养护作业方案和实施计划,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修订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推行限时养护作业管理方式,减少养护封闭及占用车道时间,营造安全畅通的公路出行环境。
11.规范引航服务。完善引航工作程序,规范引航受理和收费标准,健全引航监督机制,着力解决引航效率偏低、引航成本偏高等问题。制定阳光引航工作方案,规范引航、移泊申请受理程序,公开引航计划,加强拖轮的合理使用,规范引航收费管理,发放引航服务手册,公开引航信息,实现阳光引航。
(三)优化服务组织,提升交通运输服务便捷化水平。
12.推进交通枢纽换乘衔接服务。以实现乘客便捷出行和货物高效集疏运为出发点,完善综合交通枢纽的换乘和衔接功能,着力解决换乘不便、衔接不畅等问题。完善综合交通枢纽标准规范,建设功能齐全、换乘便捷的综合交通枢纽和一体化服务体系,强化各种运输方式衔接,提高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服务水平和集散效率。
13.推进多式联运发展。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比较优势,着力解决运输方式衔接不畅、运行效率低下等问题。创新合作机制,强化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基础设施衔接,完善引导政策,强化科技支撑,培育多式联运市场主体,大力发展铁水、公铁、公水、空陆等多式联运,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和甩挂运输,全面提高交通运输质量和效率。
14.推进运输网络化服务。推动运输集约化、规模化、网络化发展,着力解决服务网络不健全、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制定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推广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构建接驳、节点运输网络。引导传统货运企业拓展经营网络,向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型,加强中小物流企业联盟发展政策研究,鼓励中小物流企业联盟发展,推进货运中介向现代物流服务商转变。加快汽车租赁服务品牌建设,推动建立汽车租赁异地租车还车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汽车租赁服务网络,推广异地租车还车服务。
15.推进出租汽车服务多样化。科学界定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创新运营服务方式,合理制定出租汽车运价,着力解决服务能力不足、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在地级以上城市推广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开通使用统一的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号码,推广手机智能召车软件,建立多层次、差异化的运输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16.推进重点领域水路客运服务。推进重点区域水路客运班轮化运输,将港口客运站公共交通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统筹规划,发展陆岛运输,鼓励引导邮轮业发展,着力解决水路客运服务水平不高、服务方式单一等问题。实现渤海湾、琼州海峡和台湾海峡等重点区域水路客运班轮化运营,向社会公布班轮运营时刻表。出台促进海峡两岸客滚运输和邮轮运输发展政策,完善台湾海峡客运服务体系。发布邮轮运输业发展指导意见,培育邮轮市场,打造邮轮母港,建立本土邮轮船队。研究制定邮轮、游艇管理办法和码头设计规范,规范邮轮、游艇行业发展。
17.推进解决航道拥堵和船闸堵航问题。加快内河航道工程建设,完善船闸管理机制,完善水路交通标志,健全航道信息发布制度,实施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程,着力解决航道和船闸通过能力不足、船舶拥堵等问题。制定航道拥堵和船闸堵航治理方案。科学设置船舶锚地、紧急停泊区和水上服务区,规范船舶停泊,优化航道通行环境。优化调度模式,推进船闸调度管理信息化,提高船闸运行效率。印发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在全国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全面推行船闸公共服务信息发布制度,发布新版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
(四)加强市场监管,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安全化水平。
18.完善安全监管防控体系。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着力解决安全管理理念不适应、法规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建立交通运输安全防控体系,强化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严密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深入开展“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出台安全风险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和达标等级应用工作。
19.加强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装备水平,加强应急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安全生产装备配置不足、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问题。加快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加强公路安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保、危桥改造、渡改桥等工程建设,开展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和港口设施维护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完善应急预案,构建应急指挥体系,推进国家和省级公路水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与救援中心建设,建立各级道路和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运力储备,全面提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打捞能力。
20.建立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以监督抽查、产品认证、符合性审查、配件追溯等方式,加强对重点交通运输产品监管,强化汽车维修配件使用监督,着力解决重点交通运输产品质量不过关、汽车维修假冒伪劣配件多等问题。发布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建立健全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机制,使产品检测更严格、质量更可靠、使用更放心。建立推广汽车维修配件追溯体系,实现汽车维修配件“来源可查、过程留痕、去向可知、使用放心”,切实提高汽车维修服务质量。
(五)推进创新发展,提升交通运输服务信息化水平。
21.推进ETC全国联网。加快推进ETC应用推广,着力解决高速公路收费站拥堵等问题。加快推进ETC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提高ETC收费车道、服务网点的覆盖率。建立全国ETC清分结算中心,基本实现全国ETC联网。制定全国统一的ETC运营与服务标准、规范及标识,明确对用户的服务水平与要求。建立数据共享、代理充值、代理服务等合作机制,为ETC用户提供跨省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展ETC功能应用,加强新一代产品研发和产业化研究。
22.推进全国客运联网售票。从改进服务、方便乘客角度出发,着力解决乘客购票不便等问题。整合各地客运售票资源,推进省域、跨省域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逐步推行电子客票,为旅客提供网上售票、电话订票、网点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等服务,让旅客购票方式更多样、购票更便利。
23.推进公交一卡通互联互通。建设公交一卡通跨地区互联互通平台,着力解决技术标准不统一、服务标准不规范等问题。研究出台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IC卡业务及技术应用规范,建立全国城市公共交通IC卡清分结算中心,逐步建成覆盖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公交一卡通互联互通系统,实现多种公共交通方式间、不同城市间公众出行一卡通用。
24.加强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建立多渠道、多方式的交通运输出行信息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出行信息不畅等问题。建立健全出行信息服务标准体系,初步建成综合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及时发布出行信息。加大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交通信息自动化采集率,健全公路出行信息采集网络,建立公路交通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平台,推进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建设,推广12122高速公路救援和客服电话,丰富出行信息发布渠道和手段,方便公众出行。
(六)加快职能转变,提升便民利民政务公开化水平。
25.推进管理职能转变。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着力解决行政管理效率不高等问题。深入推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推进行政许可网上办理。进一步强化市场服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成人民满意的政府服务部门。研究制定促进我国海运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管理制度,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应对当前航运危机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优化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流程,承诺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水平。
26.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推进管理创新,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着力解决服务意识不够、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规范和做好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管理,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广应用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方便公众学车,提高培训质量。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布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意见,出台并试行无船承运人保证金保函制度,优化创新航运政策,促进我国航运健康发展。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网站运维管理机制和标准规范体系,强化资源整合与绩效考评,创新网站服务模式,拓展移动智能终端应用服务,提升网站服务能力。
27.建立公共服务购买机制。规范向社会力量购买交通公共服务,着力解决购买服务质量不高、规模不足等问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激发社会活力,增加交通公共服务供给,提高交通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委托、承包和采购等方式购买交通公共服务。
28.开通全国服务监督电话。统一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号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举报不方便等问题。建成以地方为主、联网运行的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实现交通运输服务监督、业务投诉、信息咨询、意见受理等服务“一号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协同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保障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重点任务的实施。各地要在政府网站和服务监督电话建设与运维、“公交都市”创建、ETC联网、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建设、公路水路交通标志完善、公路运行监测信息采集与发布、内河船型标准化、农村道路客运和农村老旧渡船改造、公路安保和危桥改造、客运联网售票、“一卡通”互联互通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三)强化监督考核。
各地要对提升服务水平的重点任务,制定行动计划,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实施效果的动态跟踪和阶段性评估,并适时调整工作计划。加强服务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加快建立完善服务规章制度,推动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大力推行服务质量达标、质量信誉考核等工作,建立企业提升服务水平的激励机制,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向崇尚文明服务、优质服务方向发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交通运输行业提升服务水平的工作举措。组织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群众性优质服务、文明创建活动和职业技能竞赛,发挥文明服务窗口的示范作用,树立先进典型,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



交通运输部

201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