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ОО二年第15号令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外经贸部应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为每一应诉出口商或生产商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但因出口商、生产商、产品型号或交易过多,为每一出口商、生产商单独确定倾销幅度或调查全部产品型号、交易会带来过重负担并妨碍倾销调查及时完成的,外经贸部可采用抽样方法进行调查。
第四条 外经贸部基于抽样时可获得的信息,采用统计学的有效抽样方法或按照出口数量选择调查样本。
第五条 外经贸部选择的调查样本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二章 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抽样
第六条 外经贸部根据报名登记应诉情况决定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
第七条 外经贸部初步决定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后,应及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
利害关系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可以就出口商、生产商的选择发表评论。
第八条 外经贸部应尽量选择同意被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出口商、生产商不同意被选的,不妨碍外经贸部的选择。
第九条 外经贸部只向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发放调查问卷,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应当按照问卷要求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答卷。
第十条 未被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可以自愿向外经贸部提供信息。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应对选取的出口商、生产商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
第十二条 选取的出口商、生产商不合作的,外经贸部可以用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替代该出口商、生产商。
第十三条 未单独审查的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幅度按选取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
第十四条 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的计算应排除:
(一) 零倾销幅度;
(二) 不足2%的微量倾销幅度;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做出的倾销幅度。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应对未被选取但及时提供了必要信息并明确要求为其确定单独倾销幅度的出口商、生产商进行单独审查,除非该单独审查会妨碍倾销调查的及时完成。
第十六条 未应诉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确定。
第三章 产品型号的抽样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收到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答卷后,如发现出口商、生产商的被调查产品涉及型号众多,外经贸部可采取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该应诉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及倾销幅度。
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初步决定选取的产品型号后,应及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
利害关系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可以就产品型号的选取发表评论。
第十九条 外经贸部应尽量选择出口商、生产商同意的产品型号;出口商、生产商不同意的,不妨碍外经贸部的选择。
第二十条 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按照被选取型号的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
第四章 交易的抽样
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部在收到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答卷后,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或出口销售交易笔数过多,外经贸部可采取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交易来确定该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或出口价格。
第二十二条 外经贸部进行抽样时应当采用统计学的有效抽样方法。
第二十三条 外经贸部决定被选取的交易时应取得有关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该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或出口价格按被选取交易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统计学的有效抽样方法包括等距抽样、随机抽样或其他适当的统计抽样方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36号
━━━━━━━━━━━━━━━━━━━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外事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是省人
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由人事厅承担的省属人员短期多次赴港面授学习团组的审核、审批的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1.受委托审核审批在广东的部属高校人员因公出国(境)、邀请外国人来
华、举办国际会议等事项。
2.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高层次管理人才赴国外培训计划。
(三)转变的职能
不再承担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地方性外事规章制度,研
究制订外事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外事工作的重大问题,了解和掌握外事工作(包括外国与本省缔
结友好关系的城市、省、州、县)的动态,了解和掌握国际及港澳重大动态,了
解和掌握外国驻粤领事馆及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的动态。
(三)组织接待外国访粤的国宾、党宾、议会外宾、友好人士以及其他重要
来宾,接待和管理来粤从事公务活动的各国外交人员和外国记者;管理外国驻广
州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外国驻粤新闻机构;承办省领导的对外交
往事宜。
(四)负责因公临时出访管理工作,承办审批、审核中央授权范围内的单位
派遣团(组)出国、赴港澳地区和邀请外国人来粤访问的有关事项;承办省级领
导出访报批工作;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护照(通行证)颁发、签证(签
注)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省的友好城市和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指导省人民对外
友好协会。
(六)负责办理和指导、协调粤港澳的边境事务及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
往来事宜。
(七)协调指导各市、省直各部门的重要外事活动,指导外事业务,监督执
行外事纪律。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外交部以及中央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外事办公室设9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综合调研、督办、信息、会
议、宣传、文电、档案、信访、提案(议案)、机要、保密、外事人员业务培训
等工作;负责外事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礼宾处
接待中央有关部门安排来广东访问、过境的外国元首、首脑和外国政府、议
会、政党等官方代表团及其他外国高级代表团和政要;受理、接待外国驻华外交
官来访事宜;审核本省及中央驻粤单位主办的国际会议及重要外事礼宾活动的计
划;负责协调驻穗外国金融、保险机构、商社、企业与本省政府间非业务性的交
往等事宜;负责省领导涉外活动的协调及现场礼宾安排;负责审核邀请外国人访
粤的有关事宜;负责审核外国人入出境的礼遇规格并出具相关的联检证明。
(三)领事处
管理外国驻广州领事馆及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并与之交往活动;接待通过
领事馆渠道安排来访的客人;办理领事认证;协助处理外国人在粤发生的各类刑
事、民事、海事和房产等涉外案件;办理外国专家确认件、签证通知和外国留学
生来华签证通知;协助处理有关外国专家、留学生的重要涉外事项;负责外国驻
港澳有关领事官员来粤进行公务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四)新闻文化处
审核外国记者来粤采访的申请;审核中央各部门、各省邀请外国记者来粤采
访的意见;审核港澳电视机构来粤拍摄电视片;管理和指导外国记者接待工作;
管理外国驻粤新闻机构及其记者在粤的相关工作;办理外国记者来粤采访的入境
签证通知和摄影器材入关手续;负责外事宣传工作,指导本省涉外参观点的建设
及管理。
(五)港澳事务和出国管理处
办理省港澳工作领导小组的边境事务联络等日常工作;管理、指导和协调处
理粤港澳边境事务,办理粤港澳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交往事务的审核审批事
宜;负责全省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的管理工作;承办副省级以上人员出国、赴
港澳的具体报批事宜;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办理本省、中央驻粤单位(委托)人
员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的审批、审核和呈报工作;为上述人员出具任务批件。
(六)护照签证处
管理和指导因公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其申办因公出国签证工作;办
理颁发本省和中央驻粤单位(委托)因公出国人员护照及申办因公出国签证、因
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出国(境)证明;为外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官员颁发签
证;负责全省及中央驻粤单位因公护照签证专办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指导因公护
照和通行证的收缴管理工作。
(七)国际交流处
负责与国外友好城市及有交流合作关系地区进行交往的管理工作;办理与外
国省(州、县、区)、市缔结友好关系的报批手续,组织、协调各部门实施与国
外友好城市之间的交流合作项目;组织拟订并实施友城及国际交流工作计划;配
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高层次管理人才赴国外培训计划。
(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培训、安全保卫等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
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执行外事纪律的情况。
四、人员编制
外事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6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不含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