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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05:07  浏览:9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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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1月26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意见,经对现行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中超出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设定权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

  2、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条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删除《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的“对在限期内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修改为“用水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时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4、删除《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的“拒不停止开采的,可强行封填井口,查封或没收生产设备或设施”,修改为“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删除《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删除《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修改为“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删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中的“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修改为“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删除《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的“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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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安置局、全军离退休办公室、总后勤部财务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医疗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安置局、全军离退休办公室、总后勤部财务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医疗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军队各大单位离退办公室、后勤部财务部、卫生部:
在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中,有一部分同志仍随其配偶住在军队干休所或营房,他们到地方医疗单位就医有一定困难,要求仍在军队医疗单位就医。经与财政部、卫生部研究,认为这一问题应妥善解决,为此确定:凡他们的配偶是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上、解放战争时
期入伍的师职以上干部,在移交地方管理后仍随配偶住在军队干休所或营房,如在地方就医确有困难的,可在军队医疗单位就医;其医疗费的支付办法,由当地军地双方各有关单位按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86)财文字第63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具体商定。




1987年8月20日

关于印发贵州省价格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厅


发文机构: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12-8


关于印发贵州省价格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 (黔价综法〔2005〕209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省局各处(室、中心、队):
为全面履行物价工作职能,加强宣传价格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的宣传,促进全省价格新闻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物价系统新闻发布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 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关于设立省级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工作意见》(黔委厅字[2005]22号)的要求,省物价局制定了《贵州省价格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州省价格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