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36:19  浏览:9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12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实现“十二五”期间技能人才培养倍增目标,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组发〔2011〕1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1〕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是指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和南京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评审、奖励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在宁单位及非公企业)中,凡是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的,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且在近两年中有工作实绩的一线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1、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处于国内、省内领先,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或者有发明、专利、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江苏省技术能手”称号者;

  3、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国、全省、全市有较大影响者。

  (二)“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申报条件

  1、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处于省内、市内领先,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重要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多次在国家、省或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3、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者。

  (三)南京市技术能手

  1、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能水平,并在某生产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术,在培养徒弟、传授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3、在市级技能大赛中获得前六名或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前十名者;

  4、在技术革新、改造、攻关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者。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按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一)《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申报表》或《南京市技术能手申报表》;

  (二)1500字左右的候选人事迹材料;

  (三)候选人主要科研技术成果的证明材料;

  (四)候选人职业资格证书和荣誉证书复印件;

  复印材料或打印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材料装订顺序为:封面、申报表、事迹材料、职业资格证书、荣誉证书或获奖证书(按由高到底依次排列)、单位证明和旁证材料。

  第四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六条 申报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候选人,分别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由所在单位组织内部评审,经公示后按申报项目分别填报《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申报表》或《南京市技术能手申报表》,并在候选人的申报表中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二)候选人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在《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申报表》或《南京市技术能手申报表》和候选人申报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1、区、县属单位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市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

  3、省部属、市直属单位,合资企业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4、民营等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七条 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后,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单位推荐意见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票决,确定候选人。

  (二)经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事迹材料,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

  (三)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南京市技术能手名单。其中,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和技师候选人名单,需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 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其中,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和技师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40名,南京市技术能手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80名。

  第九条 荣获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9000元;荣获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荣获南京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条 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奖励所需费用在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荣获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和南京市技术能手称号的,可优先申报评选市级劳动模范、省企业首席技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南京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经查实,报发证机关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市技术能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撤销),并追回津贴和奖励,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9日施行的《南京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宁劳社培〔2004〕40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山西省省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山西省省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2003年5月2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郑建国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山西省省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山西省省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草案),同意财政厅厅长郑建国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山西省省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的报告》。

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山西省省本级2002年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会议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不断深化改革,严格依法理财,强化预算管理,对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要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跟踪监督、督促落实。省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就整改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我省财政经济整体运行良好。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给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一定要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坚持一手抓好“非典”防治这件大事,一手抓紧经济发展这个中心。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要切实保证重点支出,确保防治“非典”的资金需要,确保城市、农村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要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农村税费等各项改革,努力促进科技、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及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议,坚定不移地实现全年财政预算的目标任务。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国发〔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关系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强化监管,保证了市场供应和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坚持扶持生产、保障供应与抑制不合理需求相结合,实施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理顺价格关系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相结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与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相结合,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发展农业生产
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切实加强蔬菜种植基地和蔬菜大棚建设,南方省区和有关蔬菜主产区要抓好冬季蔬菜的生产,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尤其是城市人民政府要扩大速生蔬菜生产规模,增加越冬蔬菜供应。加强冬季粮油生产田间管理。完善糖料收购价格政策和利益共享机制,稳定榨糖企业生产。
二、稳定农副产品供应
各地区要保持地方储备粮油的投放力度,落实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制度。有关部门要继续把握好中央储备粮、油、糖投放和轮换的节奏、力度,保障市场供应。城市人民政府要提前做好小包装成品粮油和越冬蔬菜等农副产品储备工作,加快蔬菜批发市场、社区菜店和冷链物流建设,提前做好粮食、食用油、蔬菜等应急保障预案。铁路部门要做好新疆棉花调运工作。
三、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
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自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
四、保障化肥生产供应
继续实行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供应,不得对化肥企业拉闸限电。控制化肥出口,调整化肥出口关税政策和淡旺季划分时段。切实落实化肥淡季储备政策和计划安排。
五、做好煤电油气运协调工作
进一步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搞好运力衔接,确保冬春季能源供应。煤炭主产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好煤炭生产,尤其是安排好元旦、春节“两节”期间的生产,不得干预煤炭外运。煤电双方要衔接好2011年度电煤供需合同,煤炭行业要加强自律,保持价格稳定。石油企业要采取经济和技术手段提高生产负荷,增加柴油产量,保障市场需求。各地区要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的电力供应,不得随意拉闸限电。
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财政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补贴,各大中专院校要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切实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
七、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各地区要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
八、继续落实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
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对各级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九、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
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把握好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对已经确定的调价方案,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审慎出台。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十、规范农产品经营和深加工秩序
整顿主要农产品收购秩序,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落实经营者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取缔无证照收购加工棉花的行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关停违规建设的玉米深加工企业。
十一、加强农产品期货和电子交易市场监管
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规则,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抑制过度投机。研究制定规范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清理整顿电子交易市场,取缔非法交易。
十二、健全价格监管法规
尽快出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强化成本监管。抓紧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纳入价格监管范围,增强处罚的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
十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
强化价格监管力量,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
十四、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
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及时公布市场价格情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稳定社会预期。
十五、切实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各地区要把稳定价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及时研究制定价格应急预案,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
十六、建立市场价格调控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国务院确定的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10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将组织督察组赴各地调查了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市场物价情况。

国务院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