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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2:05  浏览:8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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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3〕73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客观评价各人寿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引导保险公司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质量,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颁布实施,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人寿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应认真按照《办法》要求,及时成立服务评价执行小组,以服务评价为契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办法》要求,及时筹备成立服务评价委员会,认真推进服务评价工作。  




                         中国保监会

                        2013年9月2日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建立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提升人身保险公司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实施服务评价,建立“评价、查找、整改、提高”的良性循环机制,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质量。

  第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评价。服务评价应当覆盖人身保险售前、售中、售后各个环节中与客户的所有接触点。

  (二)客户导向。服务评价应当以客户感受为中心,对人身保险公司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

  (三)持续改进。服务评价应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引导人身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四)客观透明。服务评价应当考虑不同人身保险公司因发展阶段、经营模式和服务地域导致的客观差异,评价过程公正、规范、科学,评价结果真实、客观、透明。

  第四条 服务评价工作由服务评价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评价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服务评价委员会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管理和指导,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为服务评价委员会直接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服务评价委员会下设人身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专家委员会,负责满意度指数测评机制的制定、评估和修订。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六条 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总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所辖的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应当参与服务评价。

  第七条 服务评价应当从影响服务质量的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环节,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进行全面评估。

  第八条 除特别说明外,服务评价应当覆盖人身保险公司所有个人业务的销售和服务渠道,包括经公司授权委托提供销售或其他服务的第三方渠道。

  第九条 服务评价由人身保险公司在服务评价委员会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覆盖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

  第十条 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由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和客户满意度指数构成。

  (一)定性指标包括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创新指引三部分。其中,基本原则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各服务环节应当遵循的原则。基本要求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达到的最低要求。创新指引是指部分人身保险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提高客户服务体验,并值得其他公司学习、借鉴的创新做法。

  (二)定量指标以保监会和各人身保险公司系统数据为基础,根据特定口径和计算公式,对公司与客户各环节接触点的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进行客观评价的指标体系。

  (三)客户满意度指数是以客户感受为中心,委托独立第三方从客户角度对人身保险公司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进行评价的体系。

  第十一条 服务评价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最终结果由定性评价得分、定量评价得分和满意度评分构成,并分别列示。

  (一)定性评价基础分为零,服务评价委员会根据人身保险公司申报的服务创新项目加1至10分,并在最后总分中单独列示。

  (二)定量评价模型采用百分制,根据定量评价模型分别由定量指标、单项定量指标、指数评分逐级计算汇总得到保险公司定量评价的总分。定量评价模型由服务评价委员会制定并披露。

  (三)客户满意度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客户满意度指数专家委员会根据满意度指数模型计算得出满意度评分。

  (四)服务评价委员会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增设服务评价扣分项,并制定扣分规则。  

第三章 评价方法及要求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成立服务评价执行小组,共同推动和执行服务评价工作。执行小组成员应当至少包括公司总经理、各服务环节的提供和支持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照服务评价的定性指标从制度和操作层面对公司本年度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人身保险公司从制度层面开展服务质量定性评估时,应当遵循定性指标的基本原则,符合但不限于定性指标的基本要求,探索改进服务质量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完善相关的服务制度。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从操作层面开展服务质量定性评估时,应当评估相关操作流程及奖惩制度在落实定性指标中的有效性,并采取抽样、实地检查等方式评估定性指标的落实效果。

  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可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公司在评价年度采用的服务创新举措(包括方法、技术、模式等)向服务评价委员会秘书处申报,由服务评价委员会对服务举措的创新度和创新效果进行评估和公示,公示结束后根据反馈意见进行相应加分。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照服务评价体系的定量指标,对数据来源于公司的各项定量指标进行统计、测评和分析。保监会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数据来源于保监会的各项定量指标进行统计、测评和分析。

  第十八条 定量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除特别说明外,评价区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保险公司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总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评价结果提交服务评价委员会的秘书处。

  第十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自行开发数据提取程序,实现来源于公司的指标数据全部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人为操作影响数据真实性。

  第二十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完整记录和保存定量指标测评过程中的方法、程序和数据,并可在事后再现测评过程和结果,确保测评结果的可验证性。  

第四章 客户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一条 人身保险公司客户满意度测评工作由服务评价委员会组织、保险公司参与、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服务评价委员会应组织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专家委员会建立人身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Insurance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dex),作为衡量客户服务质量的关键指标。服务评价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人身保险公司客户满意度测评工作,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建立面对终端客户的满意度测评体系。

  第二十三条 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体系(ICSI)包括人身保险行业整体客户满意度指数、各人身保险公司客户满意度指数、各地区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人身保险各业务环节客户满意度指数。

  第二十四条 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模型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模型由企业形象、客户期望、感知质量、感知价值、客户满意度、客户关系管理和客户忠诚度等7个潜变量构成。每个潜变量由与之对应的观测变量决定。所有观测变量的基础数据通过问卷调查方式获得。

  第二十五条 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专家委员会每年应依据人身保险行业发展情况、社会关注的服务热点问题及客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的连续性要求,建立和及时修订满意度指数模型,并拟定具体的《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实施方案》,指导客户满意度测评数据的科学采集、参与测评公司及行业的客户满意度指数的测算,每年向服务评价委员会报告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状况和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

  第二十六条 《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实施方案》实行版本管理,每年度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方案修订和版本升级,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对象、观测变量的选定,调查问卷、抽样方案、有效样本数量的设计,第三方调查机构的遴选标准、调查过程及结果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客户满意度测评数据每年采集一次,由具备调查资质的第三方调查机构依据当年颁布的《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实施方案》执行。调查数据采集过程中,第三方调查机构必须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负责客户满意度测评数据采集的第三方调查机构由服务评价委员会招标选定。服务评价委员会在选择第三方调查机构前制定遴选标准、建立招投标机制。第三方调查机构应当接受服务评价委员会对测评数据质量的监管,并与接受委托的人身保险公司签署客户信息保密协议。

  第二十九条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调查数据采集完成后,由指数专家委员组织进行《人身保险行业年度客户满意度指数》课题研究并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应对各测评项目的测评结果及其相关信息进行详细阐述。每年测评结束后,由指数专家委员会就客户满意指数的测评结果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负责满意度测评数据采集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应当按照指定格式向服务评价委员会提供所有客户满意度测评的原始答卷数据、受访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调研原始录音。

  第三十一条 为有效地指导人身保险公司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所有客户满意度测评的原始资料,包括问卷、原始答卷数据和调研原始录音,将通过服务评价委员会专设的公示站点,向参与测评的保险公司公开,便于保险公司及时了解自身客户的意见。但保险公司不得查询非本公司客户的满意度测评原始资料。  

第五章 评价组织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服务评价委员会委员由科研院校、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保监会、保监局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学者和代表组成。其中,保险公司委员人数不低于50%。人身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专家委员会由科研院校、保监会和保险公司专家担任委员。

  第三十三条 服务评价委员会应建立消费者、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对服务评价工作意见的收集和采纳机制,审议和推进下列工作:

  (一)审议服务评价定性标准,更新和公布创新实践标准的具体内容;

  (二)审议定量评价指标、客户满意度评价的观测变量、满意度调查问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组织完善评价体系;

  (三)审定年度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实施方案,选定第三方调查机构;

  (四)组织开展人身保险公司年度服务评价工作;

  (五)审核认定公司服务创新项目,分析公司服务质量,编制并管理行业服务评价结果;

  (六)总结行业服务工作经验,制定行业服务改进倡议和指引,推广优秀实践,树立行业标准;

  (七)其他人身保险服务评价重要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服务评价工作中可能接触到人身保险公司保单和客户等数据信息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服务评价委员会、第三方调查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或成员,未经授权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服务评价以外用途,不得接触、复制、保存、传播或向第三方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服务评价委员会应当在保监会指导下不断完善服务评价模型,根据各人身保险公司上报的指标数据,计算行业标准值,确定各公司评价结果,并做好服务评价结果的管理和发布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服务评价试点运行的前两个年度,所有评价结果仅在行业内部发布。从第三个年度开始,由服务评价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各人身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服务评价结果。

  第三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照服务评价结果,查找评价指标及客户满意度显示服务质量不高的环节,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服务评价工作纳入公司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三十八条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服务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不高的公司加大检查频率和力度,并对评价指标及客户满意度显示服务质量不高的环节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九条 参与服务评价测评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测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测评数据资料,不得干扰测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针对测评中发现的服务质量问题,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并督促人身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升人身险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第四十条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人身保险公司报送评价结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并选择公司进行现场抽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人身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保存评价过程中的方法、程序和数据,导致监管机构在检查中无法以再现方式验证公司评价数据和评价结果真实性的,由监管机构依据《保险法》第171条对责任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在服务评价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漏报等行为,导致服务评价结果不真实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公司改正,并向社会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据《保险法》第172条对责任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服务评价委员会成员、第三方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34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对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服务评价委员会由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设立,并拟定章程报保监会审定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或保险公司是指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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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政发〔2006〕1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永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引进新技术、开发新品种,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省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人,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25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级农林场科技管理机构;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20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和科技奖励活动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推荐资格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如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原有的《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的通知

1989年7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适应我行现金出纳业务的发展,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的要求,结合我行出纳业务实际,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现印发各行,从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总行在1985年以(85)建总办字第16号通知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届时废止。
各行可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出纳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各行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出纳制度,搞好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按时贯彻实施。对于出纳制度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总行拟组织印制出纳制度单行本,请各行接到文后将印制数量速报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金提取、交存及出入库
第三章 现金收付、整点及票币兑换
第四章 库房管理及现金运转
第五章 反假人民币和票样管理
第六章 出纳错款处理
第七章 出纳机具管理
第八章 交接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出纳管理工作,保证出纳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银行的出纳业务,是建设银行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处必须重视出纳工作,加强领导,严格管理,认真执行本制度各项规定,提高工作质量,保障现金安全,搞好优质服务。
第三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建设银行的有关制度,进行必要的柜面审核与监督;
二、办理现金的收付、整点,登记现金收付有关帐簿;
三、办理人民币的挑残和兑换业务,协助人民银行搞好调剂市场券别工作;
四、保管现金和代保管外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做好库房管理、票样管理及现金运送工作;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防假、反假人民币工作。
第四条 出纳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一、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二、帐实分管、收付分开、交接清楚、责任分明。柜面收付分设尾数箱,收款尾数箱在日营业开始时,空箱上柜;
三、办理收付业务,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帐,付出现金先记帐后付款的原则;
四、坚持复核制度,每笔收、付业务都要经过换人复核、换人复点;
五、坚持查库制度,严禁挪用库存现金,严禁白条抵库,保证帐实相符;
六、坚持交接手续;
七、日清日结,中午碰库,日营业终了结帐,凡收入的现金,未经复点与整理,不得对外付出,也不得解交发行库;
八、出纳专柜不得办理与出纳无关的业务。
第五条 健全出纳机构。经办行要设立出纳专柜,业务量大的行可设置出纳科、股,管辖行要根据辖内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出纳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行要认真选配忠诚可靠,责任心强,并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出纳工作,出纳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出纳人员要加强政治学习,要有强烈的事业心,热爱本职,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贯彻执行出纳制度,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出纳工作管理
一、各级行领导要经常了解、检查、指导出纳工作并不定期组织查库。
二、各级出纳管理部门和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基层行检查、辅导出纳工作,总结经验,解决出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基层行要建立健全出纳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工作岗位责任制,制订工作质量考核标准和柜台纪律,定期进行考评。
第八条 办理出纳的行处,应根据综合计划部门编制的年度现金计划,编制月度分券别用款计划,在规定日期内,报开户人民银行。变更计划时,应另行补报。年度现金计划各行要逐级汇总报总行计划部门。
第九条 各级行要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出纳机具,改进操作方法,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银行出纳工作机具化、电子化。

第二章 现金提取、交存及出入库
第十条 向发行库提取现金时,由出纳填写现金支票,经会计部门审核签章后交出纳人员向发行库提取现金。提取时,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提回的现金经清点无误后,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入库,登记库存现金日记簿(附式一)。
第十一条 现金出入库应凭出纳负责人签章(字)的现金出、入库票(附式二、三)办理。交存发行库的款项出库时,出库票应由出纳负责人会同主管行长签字方可有效。
现金出、入库前,按出、入库票将款项总数点清,一次出、入库。
第十二条 收入的现金超过核定库存额度时,要向开户人民银行办理交存。交存的款项要经过整点与挑残,贴建设银行封签(附式四),交存时,应先办理出库手续,登记库存现金日记簿,填制现金交款单办理交款。

第三章 现金收付、整点及票币兑换
第十三条 现金收付,整点与票币兑换应做到操作定型、用具定位、手续清楚、数字准确、责任分明。收付现金时必须用算盘计数。
第十四条 现金收付原则上要分开设柜。
没有条件分设的,要有明确分工,实行交叉复核。付款员负责付出现金的配款和收入现金的复点,保管使用现金收讫专用章,收款员负责付出现金的复点和收入现金的初点,保管使用现金付讫专用章。
第十五条 收入现金,应根据交款人填制的交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后按收款程序办理。当面点清,一笔一清,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不得与其他款项调换券别。一笔款项未收妥时,出纳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六条 收款程序。收款时,由收款员接柜,将交款凭证和现金一次收下,审查交款凭证要素内容填写是否正确,无误后凭以收款。收款时,先点大数,后点细数。现金收妥后,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附式五),加盖名章,然后将现金、凭证、现金收入日记簿交复核员复核。复核员复核无误,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专用章和名章,在现金收入日记簿上加盖名章,现金收入日记簿退收款员,现金装入尾数箱保管。凭证记帐联经内部传递及时转会计部门记帐。凭证回单联经收款员核对后,退交款人。
第十七条 收款中发现有误,应立即向交款人讲明情况,俟双方复核证实后,可按原填交款凭证金额多退少补,也可由交款人根据交款的实际金额,重新填制交款凭证(严禁银行代填)。
交款差错情况应登记客户交款差错登记簿(附式六),由交款人签章(字)备查。
第十八条 付出现金,应根据经过会计审核签章的付款凭证按付款程序办理。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包括原封新券)对外无效。
第十九条 付款程序。付款时,会计部门发给客户对号牌(单),付款凭证经内部传递转给出纳柜的付款员,付款员审查凭证要素内容填写及会计部门有关签章无误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附式七),按凭证金额及取款人的券别要求配款。款项配妥后,在凭证上加盖名章,在凭证背面填明付出券别明细数,然后将现金、凭证、现金付出日记簿交复核员复核。复核员复核无误,在凭证和现金付出日记簿上加盖现金付讫专用章和名章,现金付出日记簿退付款员,经过叫号核对,问清取款金额,收回对号牌(单)后,付出现金,付款凭证留存。
付款需要拆捆付整把的,应先卡把后拆捆,拆捆后应先验看小把券别是否一致,一捆未付完的应保留原封签。拆把付零张时,必须先点足一百张无误后,才能拆把零付。
第二十条 预约付款。在集中支付工资款的日期内,可采取预约付款的办法。出纳柜台可根据预约的取款凭证及券别清单提前配款。
预约付款同样要按付款程序办理,对要付出的款项由付款员和复核员按预约户分别装袋,加封寄库保管,严禁与库存现金混放,次日付出时,应由复核员启封款袋,重新复核后,凭对号牌(单)付出。
第二十一条 收付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日结,结帐时应填制现金收付结数表(附式八)办理日结,同时,根据收支项目分类,登记现金收入项目登记表(附式九)和现金支出项目登记表(附式十)。结清的款项全部入库保管,并登记库存现金日记簿。现金收付结数表、凭证、现金收付日记簿交会计部门记帐。库存现金日记簿经会计核签后交管库员保管。
中午休息及临时停止营业时,出纳专柜应进行结帐,将现金装箱入库保管,管库员碰库。
营业终了后的收款与节假日收款,作为次日(节假日顺延)的收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收入的票币必须经过整点,纸币按券别一百张为把,平铺捆扎,十把为捆,用线绳双十字捆扎;硬币百枚(如习惯五十枚亦可)为卷,十卷为捆,每把(卷)须盖带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须在绳头结扣处贴封签,注明行名、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并加盖封捆员、复核员名章。经过整点的票币要做到数字准确,完整票币与损伤票币分开,墩齐、捆紧、印章清楚。
第二十三条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过淡过浓、裁切偏斜、漏印花纹的人民币要立即按面额兑回,并由发现行向其开户人民银行办理兑换。
第二十四条 各行在收付、整点人民币时,要随时挑出损伤币。
损伤人民币的挑剔参照以下标准办理:
一、票面缺少部分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的;
二、票面裂口超过纸幅三分之一或损及花边、图案的;
三、票面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断开而补的;
四、由于油浸、墨渍造成脏污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的;
五、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的;
六、硬币残缺、穿孔、变形、磨损、氧化损坏花纹的。
第二十五条 凡办理出纳业务的行处,均应办理人民币的主辅币和损伤票币的兑换业务,兑换时,按收付款的有关程序办理,主辅币的兑换应由兑换人填制主辅币兑换单(附式十一)备查。
损伤币的兑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55年5月8日公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附一)并结合《残缺人民币兑换内部掌握说明》(附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持有各解放区发行的地方币,旧人民币和已停止使用的人民币逾期未兑,如有正当理由并持有所在地政府或工作单位证明要求兑换者,可按《旧人民币、地方币收兑比价表》(附三)的规定予以兑换。兑进的票币必须连同证明一并向其开户人民银行办理再兑换。

第四章 库房管理及现金运送
第二十七条 办理出纳的行处,应设立业务库(营业地点集中的行可集中设库)。库存限额的核定,要根据现金周转的正常需要,以3至5日的需用量为准。
第二十八条 库房建设要符合坚固、隐蔽、防抢、防盗、防火、通风、防潮、防鼠虫咬的要求。库门必须用银行专用制式金属门,库房照明采用防爆灯。库房内要设置报警器、灭火器及搁置现金的板架等设施。
守库员值班室必须紧接库房,值班室的建设亦要保证安全,要有报警设施和电话,窗户要安装铁栏杆和护窗板。
金库启用前,必须经过上级行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根据规范安全验收(附四)。
第二十九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两名管库员对库款安全负有同等责任。出入金库必须同出同进,严禁一人进库或在库内工作。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库内。如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内者,要有主管行长签字批准,并在管库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三十条 金库门应装备两把不同钥匙的银行专用库门锁,并备正、副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放置或委托他人保管。副钥匙由管库员会同出纳负责人和主管行长当面共同密封,登记保管登记簿(附式十二),并由主管行长和出纳负责人分别妥善保管,除特殊情况,不得启封运用。如确需启封动用时,需经主管行长批准,出纳负责人、主管行长会同管库员启封,并登记启封动用原因和时间。
金库设有数码暗锁的,密码记录本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如经管密码暗锁的人员变动,密码也应随之更换。
第三十一条 金库内严禁吸烟,严禁烧火炉、电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无关物品。
第三十二条 建立查库制度,主管行长及出纳负责人应经常不定期检查金库,每月至少一次。管辖行对下级行的金库也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查库时,应出示经被查行主管行长签章(字)的查库介绍信及查库人工作证,管库员要始终陪同在场。被查行对管辖行的正当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查库时,查库人要亲自动手,不得监而不查,外单位查库一律不予接待。
当地公安部门需要对金库及守卫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必须出示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查介绍信,并由被查行行长及保卫人员陪同,但不得进入库内。
进行查库,应着重检查:
一、库存现金是否建立帐簿,是否帐实相符,有无亏库、盈库情况,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问题;
二、库内保管的现金、物品是否发生鼠咬、虫蛀、霉烂事故;
三、金库正副钥匙、密码记录本的使用及保管情况;
四、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六、武器、弹药和其他保卫用具的使用、保管情况。
每次查库后都要登记查库登记簿(附式十三),以备查考。查库介绍信要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金库实行双人守库制度。昼夜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负责专职守库。夜间要有人坐班。守库时,要严格执行守库员守则(附五)。
第三十四条 库房维修必须空库作业,库存现金及各种票证要转移到安全地方,并按守库员守则守卫,确保安全。
第三十五条 运送现金时,款项必须用专用装钞袋(箱)封口后用运钞车运送。运钞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押运,押运员要严格执行押运员守则(附六)。

第五章 反假人民币和票样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行处必须重视反假币工作。凡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要当场没收,向持有人追查其来源,并向出纳负责人及主管行长反映,书面报告上级行、当地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对假币应加盖“假币”或“变造币”字样戳记,登记假币登记簿(附式十四),逐级上交省分行保管。假票币的发现及处理情况应由分行向总行作专题书面报告。
对发现机制新版假人民币,发现情况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假人民币应立即报送人民银行。
对可疑的人民币,如难以鉴别真伪时,应给持币人开具临时收据,将可疑票币送当地人民银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 凡发现有意损坏(挖补、拼凑、揭去一面)、涂抹造成的残损人民币,原则上均应没收,如是企业误收的拼凑人民币,可按附件一、二有关标准予以兑换。
凡发现熔化硬分币作为其他用途或以此谋利者,应会同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宣传爱护人民币是银行的重要工作之一,各行应积极进行宣传工作,保持票币整洁,方便流通使用。
第三十九条 人民币票样是鉴别其真伪和进行反假工作的重要资料,各级行处应建立登记保管手续。领取票样时,应指定专人办理签收手续,登记票样登记簿(附式十五),专夹保管。换人保管时,应办理交接手续,领用行处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应将票样交原分发行。
真假票鉴别手册及资料的收发保管,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并注意保密。
第四十条 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以收回,并向持有人追查来源,如确系误收,可按照兑换的办法收回,兑出款由收回行列损。收回的票样,应根据其号码追查责任,对失职人员要严肃处理。如非本行经管的票样,应交开户人民银行追查。

第六章 出纳错款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生错款应立即向出纳业务负责人及行长汇报,采取措施组织查找。长款不得侵吞,短款不得自补不报,不得以长补短,当时难以查清的,可由行长批准列入“应付及暂收款”或“应收及暂付款”处理,但应继续清查,对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分别不同性质区别对待,正确处理。
一、一般技术性错款处理。出纳人员在工作中确属技术原因(在坚持执行制度的前提下,由于书写、计算、清点、机具故障等)发生现金差错无法挽回时,错款按审批权限报损或收益;
二、责任性错款处理。对工作不负责任、有章不循或违反劳动纪律发生的差错,无论数额大小,要追究经济责任或给予适当行政处分。由于领导违反制度造成的错款事故,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对于监守自盗,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应追回赃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立错款、事故及案件报告制度。如发生错款,除及时向出纳负责人及行长汇报外,应根据情况,正确处理。
一、发生错款及时登记错款登记簿(附式十六),并根据错款金额的审批处理权限逐级上报;
二、发生千元以上(包括千元)出纳错款,不管查找有无结果,均应在三日内逐级报告总行,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先电话(电报)报告,以后补书面报告;
三、发生现金丢失、被盗、贪污、被抢等事故案件,要保护现场,除按上述“二”办理外,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行。
第四十三条 待处理的错款一经查明原因,需列报损失或收益时,由错款发生行填制出纳错款报损(收益)审批报告表(附式十七),按规定的审批处理权限报主管行长或上级行审批。经批准处理后,错款行要及时销记错款登记簿。短款的核销情况应在年度会计决算中逐笔说明。
需报经总行审批的,应另以书面报告形式逐级呈报。
第四十四条 向发行库提取的现金及系统内的现金调运,如发生错款,发行库和提取行,调出行和调入行都要组织查找。查清原因者,由责任行负责,确实无法查清原因的,由提取行或调入行按规定程序列报损失或收益。
凡提取或调入的现金,应安排尽先使用,以避免存放时间过久,发生差错不利清查。
第四十五条 原封新票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二人以上(包括二人)在场。拆箱、包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封后首先点包卡把。发现长短款时,发现行要认真查明原因。如经调查分析,认定确非发现行责任时,长短款项由发现行收益或报损,同时将封签腰条及证明送开户人民银行。如发现捆内缺少一把或把内有10张或硬币一卷内十枚以上长短款,应将原捆票币如数保管,并按上述要求将封签腰条等有关资料立即报送开户人民银行审查处理,同时将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第四十六条 出纳错款、事故案件的审批处理权限:
发生行行长审批:50元以内(含50元);
地市级分支行审批:50元以上至200元以内(含200元);
省分行审批:200元以上至1000元以内(含1000元);
总行审批:1000元以上。
第四十七条 办理出纳业务的行处,要按要求认真填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统计表》(附式十八)。各分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上报总行。
各行对错款情况要认真分析,研究措施,努力减少出纳差错。

第七章 出纳机具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出纳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应建立使用保管制度。各行处的运钞汽车属专用设备,未经省分行同意,不得调出行外。运钞汽车首先要保证运钞使用需要,平时要注意做好保养、维修工作。
第四十九条 库房、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要严格保管,如发生损坏或丢失,要及时报告上级行,不得随意找人修配。库门、保险柜专用锁如需更换,要办理以旧换新手续,旧锁上交省分行处理。

第八章 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需办理交接手续,对保管的库房钥匙、各种公用章、出纳机具和现金,按当日实有库存详细列移交登记表(附式十九、二十),与会计帐簿核对相符后,与接交人、监交人在移交登记表上签章。登记表由出纳部门妥善保管。
保管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工作,亦应办理交接手续。
出纳人员因故临时离岗或请假,需其他业务人员顶岗时,应与行长指定的人员办妥交接手续后,始得离岗。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一条 出纳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对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出纳专业知识、兢兢业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制度,长期保持无差错事故;在出纳业务操作技术上大胆创新,开拓局面;大胆检举伪造变造人民币及非法贩运活动,协助公安部门破案成绩显著和为保护国家财产与犯罪分子做英勇斗争的出纳干部应给予表彰、奖励或晋级。
第五十二条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有章不循,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出纳人员,要据情追究其经济、行政以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领导因对出纳工作不重视,用人不当、检查不严、监督不力、违章不究,酿成重大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外汇出纳业务及有价证券出纳业务比照人民币出纳业务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各分行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1985年9月20日(85)建总办字第16号文制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附式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库存现金日记簿
行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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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别 │捆(把)│ 金 额
│ ├─┬─┬─┬─┬─┬─┬─┬─┬─┬─
及 币 种 │ 数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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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百 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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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十 元 │ │ │ │ │ │ │ │ │ │ │
──────┼───┼─┼─┼─┼─┼─┼─┼─┼─┼─┼─
十 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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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元 │ │ │ │ │ │ │ │ │ │ │
──────┼───┼─┼─┼─┼─┼─┼─┼─┼─┼─┼─
二 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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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纸 │ │ │ │ │ │ │ │ │ │ │
├──┼───┼─┼─┼─┼─┼─┼─┼─┼─┼─┼─
元 │ 硬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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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纸 │ │ │ │ │ │ │ │ │ │ │
├──┼───┼─┼─┼─┼─┼─┼─┼─┼─┼─┼─
角 │ 硬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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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纸 │ │ │ │ │ │ │ │ │ │ │
├──┼───┼─┼─┼─┼─┼─┼─┼─┼─┼─┼─
角 │ 硬 │ │ │ │ │ │ │ │ │ │ │
───┼──┼───┼─┼─┼─┼─┼─┼─┼─┼─┼─┼─
一 │ 纸 │ │ │ │ │ │ │ │ │ │ │
├──┼───┼─┼─┼─┼─┼─┼─┼─┼─┼─┼─
角 │ 硬 │ │ │ │ │ │ │ │ │ │ │
───┼──┼───┼─┼─┼─┼─┼─┼─┼─┼─┼─┼─
五 │ 纸 │ │ │ │ │ │ │ │ │ │ │
├──┼───┼─┼─┼─┼─┼─┼─┼─┼─┼─┼─
分 │ 硬 │ │ │ │ │ │ │ │ │ │ │
───┼──┼───┼─┼─┼─┼─┼─┼─┼─┼─┼─┼─
二 │ 纸 │ │ │ │ │ │ │ │ │ │ │
├──┼───┼─┼─┼─┼─┼─┼─┼─┼─┼─┼─
分 │ 硬 │ │ │ │ │ │ │ │ │ │ │
───┼──┼───┼─┼─┼─┼─┼─┼─┼─┼─┼─┼─
一 │ 纸 │ │ │ │ │ │ │ │ │ │ │
├──┼───┼─┼─┼─┼─┼─┼─┼─┼─┼─┼─
分 │ 硬 │ │ │ │ │ │ │ │ │ │ │
───┴──┼───┼─┼─┼─┼─┼─┼─┼─┼─┼─┼─
小 计 │ │ │ │ │ │ │ │ │ │ │
──────┼───┼─┼─┼─┼─┼─┼─┼─┼─┼─┼─
尾 箱 款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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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伤 券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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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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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负责人: 会计核签: 复核: 记帐: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库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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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把)│ 金 额
券 别 │ ├─┬─┬─┬─┬─┬─┬─┬─┬─
│ 数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一 百 元 │ │ │ │ │ │ │ │ │ │
──────┼───┼─┼─┼─┼─┼─┼─┼─┼─┼─
五 十 元 │ │ │ │ │ │ │ │ │ │
──────┼───┼─┼─┼─┼─┼─┼─┼─┼─┼─
十 元 │ │ │ │ │ │ │ │ │ │
──────┼───┼─┼─┼─┼─┼─┼─┼─┼─┼─
五 元 │ │ │ │ │ │ │ │ │ │
──────┼───┼─┼─┼─┼─┼─┼─┼─┼─┼─
二 元 │ │ │ │ │ │ │ │ │ │
──────┼───┼─┼─┼─┼─┼─┼─┼─┼─┼─
一 元 │ │ │ │ │ │ │ │ │ │
──────┼───┼─┼─┼─┼─┼─┼─┼─┼─┼─
五 角 │ │ │ │ │ │ │ │ │ │
──────┼───┼─┼─┼─┼─┼─┼─┼─┼─┼─
二 角 │ │ │ │ │ │ │ │ │ │
──────┼───┼─┼─┼─┼─┼─┼─┼─┼─┼─
一 角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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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复核: 经手人: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入库票
年 月 日
━━━━━━┯━━━━┯━━━━━━━━━━━━━━━━━
│ 捆(把) │ 金 额
券 别 │ ├─┬─┬─┬─┬─┬─┬─┬─┬─
│ 数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一 百 元 │ │ │ │ │ │ │ │ │ │
──────┼────┼─┼─┼─┼─┼─┼─┼─┼─┼─
五 十 元 │ │ │ │ │ │ │ │ │ │
──────┼────┼─┼─┼─┼─┼─┼─┼─┼─┼─
十 元 │ │ │ │ │ │ │ │ │ │
──────┼────┼─┼─┼─┼─┼─┼─┼─┼─┼─
五 元 │ │ │ │ │ │ │ │ │ │
──────┼────┼─┼─┼─┼─┼─┼─┼─┼─┼─
二 元 │ │ │ │ │ │ │ │ │ │
──────┼────┼─┼─┼─┼─┼─┼─┼─┼─┼─
一 元 │ │ │ │ │ │ │ │ │ │
──────┼────┼─┼─┼─┼─┼─┼─┼─┼─┼─
五 角 │ │ │ │ │ │ │ │ │ │
──────┼────┼─┼─┼─┼─┼─┼─┼─┼─┼─
二 角 │ │ │ │ │ │ │ │ │ │
──────┼────┼─┼─┼─┼─┼─┼─┼─┼─┼─
一 角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负责人: 复核: 经手人: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红色。
附式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封签
┏━━━━━━━━━━━━━━━━━━━━━━━━━━━┓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 ┃
┃ ┃
┃ 行封签 ┃
┃ ┃
┃ 人民币拾元券 ┃
┃ ┃
┃ 钱票当面点清 封签对外无效 ┃
┃ ┃
┃ 壹万元整 ┃
┃ ┃
┃ ┃
┃ 19 年 月 日封包员: 复核员: ┃
┃ ┃
┗━━━━━━━━━━━━━━━━━━━━━━━━━━━┛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上例为人民币拾元券封签式样,各行应按券别分别
印制,使用时应根据人民币的券别使用相应的封签。
附式五(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日记簿
柜组: 年 月 日 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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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 证 │ 项 │ │ │ │ │ │ │小 计
│帐 目├───┼───┼───┼───┼───┼───┼───
号 码 │ 号 │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复核: 收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红色。
附式五(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日记簿
年 月 日 共 页
柜组: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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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
│ ├─┬─┬─┬─┬─┬─┬─┬─┬─┤ ┃ │ ├─┬─┬─┬─┬─┬─┬─┬─┬─┤
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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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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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收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红色。
附式六: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客户交款差错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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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 款│ 错款金额 │ │ │
日 期 │错款客户名称│ ├───┬───┤ │交款人│收款员
│ │金 额│ 长款 │ 短款 │错款处理情况│ │
─┬─┬─┤及 帐 号├───┼───┼───┤ │签 章│签 章
年│月│日│ │百万位│十万位│十万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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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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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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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七(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付出日记簿
柜组: 年 月 日 页次
━━━━┯━━━━┯━━━┯━━━┯━━━┯━━━┯━━━┯━━━┯━━━
凭 证 │ 项 │ │ │ │ │ │ │小 计
│帐 目├───┼───┼───┼───┼───┼───┼───
号 码 │ 号 │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百万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复核: 付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七(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付出日记簿
年 月 日 共 页
柜组: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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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凭证│帐号或│ 金 额 │复核
│ ├─┬─┬─┬─┬─┬─┬─┬─┬─┤ ┃ │ ├─┬─┬─┬─┬─┬─┬─┬─┬─┤
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号码│摘 要│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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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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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付款: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付结数表
柜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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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 额
项目 │凭证张数├─┬─┬─┬─┬─┬─┬─┬─┬─┬─┬─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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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库存│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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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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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出│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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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库存│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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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经办:
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白纸印黑色。
附式九: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项目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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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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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额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小 计│合 计│备 注
入 期 │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名称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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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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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县及县以下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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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业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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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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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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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事业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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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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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业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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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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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额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小 计│合 计│备 注
入 期 │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名称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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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经营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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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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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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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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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合 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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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现金收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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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行发行库领取现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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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入现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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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业务库存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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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总 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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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说明:
一、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二、收入项目根据人行规定排列的,各行按实际发生的项目登记。
三、每日现金收入项目合计数,应与现金收入日记簿中当日发生额一致。
四、表内项目内容,注意保密,定期销毁。
附式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支出项目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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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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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额 │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小计│合计│备注
入 期 │ │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 │ │
名称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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