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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15:58  浏览:8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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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关于开展201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财农[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提高全社会植树造林积极性,加快我国造林绿化步伐,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原则

  (一)谁造补谁原则。造林主体的人工造林和更新,经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补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在地块上不重复安排。

  (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林农等造林主体意愿,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体,经检查验收合格,兑现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

  (三)公开原则。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工集团,下同)应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试点任务。试点县应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造林面积、造林地点、树种、以及质量要求等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四到省”原则。试点省对中央财政补贴造林试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

  二、试点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

  (一)试点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二)补贴对象。使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林农、林业合作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1.造林直接补贴是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1)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经济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2)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2.间接费用补贴是对试点县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有关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总额的5%。试点省、地(市)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三、试点任务申请与下达

  (一)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全国宜林地现状以及2010年试点工作情况等确定2011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规模。

  (二)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6月15日前联合向财政部报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申请文件,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文件内容主要包括当年补贴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造林面积及其构成(包括乔木林,木本油料经济林,灌木林,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竹林),以及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况。凡未按规定日期报送资金申请文件的,中央财政一律不安排补贴资金。

  (三)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根据2011年试点规模、各省资金申请文件,结合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等情况,确定2011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文件,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四)试点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试点任务和补贴资金分解落实到各试点县,并将有关情况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四、试点造林组织实施与补贴资金拨付

  试点县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造林补贴试点实施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确定造林主体、公告公示、签订合同、组织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一)试点县要与各造林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初植密度、补贴标准与金额,以及造林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拨付时间等。

  (二)试点县要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等,组织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审批程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作业设计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三)造林直接补贴分两次拨付。1.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试点县依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2.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

  (四)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拨付。省、地(市)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向各类造林主体强行分摊有关费用。

  (五)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试点省补贴造林面积、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五、试点工作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试点省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抓好宣传。试点省要积极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林农群众更加清楚地掌握造林补贴政策的内容、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三)强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应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变相克扣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制定本省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做好总结。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完善造林补贴工作机制。各试点省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2011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总结。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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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国家邮政局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邮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国家邮政局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邮政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邮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推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现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国家邮政局代发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邮政局签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邮政局代发养老金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加强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宣传、人员培训、计算机软件开发、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建立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健全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及时沟通交流有关工作信息和情况,为广大的离退休人员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养老金发放日前两个工作日,将离退休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当地的邮政局,并将款项足额划入邮政局提供的帐号。邮政局各营业网点应针对离退休人员的特点,简化养老金领取手续,在离退休人员自愿的前提下,为其开立邮政储蓄帐户
、办理储蓄存折、绿卡。邮政局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离退休人员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折、绿卡工本费和查询费);养老金异地发放,按邮政汇兑汇款费标准减半收费。
三、邮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营业网点数量多,遍布城乡,邮政设施贴近百姓生活的特点,利用邮政投递队伍联系千家万户的优势,做好养老金本地和异地发放工作。尤其是对老少边穷地区和患病、高龄、残疾等领取养老金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要结合自身的条件采取约定、通知、投递到
户等多种方式,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同时,邮政局应尽可能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情况,共同做好养老金的安全、足额、准确发放工作。
四、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来享受的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各项待遇由原企业负责支付,邮政局可与企业就这些待遇的发放签订协议,委托邮政局代发、代扣,尽可能统一办理。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应开设养老金发放窗口,并开展相应的宣传、查询服务

五、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公手段的现代化,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纳入计算机管理。各级邮政局要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计算机管理和软件开发等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邮政局要积极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要定期组织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进行检查,认真听取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严禁拖欠、挪用养老金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七、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和邮政局要加强联系,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对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



199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