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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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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南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各项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加快南宁市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专家咨询委是市人民政府高层次咨询参谋机构,是发挥专家人才优势的重要组织形式,是科学决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咨询委不行使行政职能,只具备务虚研究的决策咨询功能。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杰出人士组成。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立足南宁市实际,依托和广泛联系各类专家、学者和精英人士,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参考意见,为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咨询专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开展研究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二)组织咨询专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带长远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决策预案;

  (三)组织咨询专家对南宁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城市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咨询专家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全市经济发展、面向企业的具体实践,开展广泛有效的咨询论证、可行性研究等活动;

  (五)加强与国内外智力机构与人员的联系和交流,借鉴成功经验,提高咨询水平;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咨询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设主任1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设常务副主任1人,由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下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社会民生、政策法规等专业咨询组。专家咨询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和组建专业咨询组。各专业咨询组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兼任。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落实专家咨询委各项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专家咨询委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各项政策咨询、社情民意收集活动,搞好综合协调落实等服务工作,及时通报情况;

  (二)推荐重点咨询研究课题;

  (三)具体承办专家咨询委的日常事务,负责专家咨询委活动的记录工作,组织协调各专业咨询组开展咨询工作,收集、归纳、报送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咨询成果采纳情况;

  (四)密切联络各位专家,协助各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活动,并向专家所在单位反馈其参加专家咨询委活动的情况;

  (五)完成专家咨询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咨询专家遴选程序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咨询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为3年,可以续聘。专家人选主要从自治区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自治区和南宁市在职专家型领导干部、已退休的南宁市原正厅级专家型领导干部、自治区和南宁市专家型知名企业家中遴选。

  第九条 咨询专家入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热心决策咨询工作;

  (二)具有宏观战略思维、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表达能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从事的领域、行业内具有较深造诣、较高学术成就、较强研究及创新实践能力,有较高威信和较大影响力;

  (三)关心社会事务,自觉从维护南宁市发展大局出发,乐于为南宁市发展献计献策;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咨询委的相关工作;

  (五)咨询专家选聘优先考虑以下人选: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家、自治区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国家重点高校的知名教授、学者。

  第十条 咨询专家的选聘程序:

  (一)咨询专家以个人自荐、单位推荐、部门推荐等方式公开征集人选;

  (二)专家咨询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对汇集的人选进行审核、评议,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专家咨询委成员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经公示后的建议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家咨询委成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咨询专家聘书正式聘用。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主要职责:

  (一)对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中心工作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建议;

  (二)积极参与专家咨询委组织的各项调研活动和咨询工作,及时完成专家咨询委委托的课题研究;

  (三)按时参加专家咨询委组织的咨询会议及活动,及时对专家咨询委交办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每年至少单独或参与所在专业咨询组完成1项有关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课题研究,并形成研究报告提交专家咨询委办公室;

  (五)有义务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及信息保密;

  (六)保持与专家咨询委办公室的经常联系,及时反映自身的学术水平、工作动态、身体状况等情况。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咨询专家,应当回避咨询活动:

  (一)本人与咨询项目有利益关系的;

  (二)存在可能影响专家意见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专家因其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五章 活动方式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委以咨询专家为骨干,广泛吸收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灵活多样的开放式研究。主要方式有:

  (一)座谈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座谈会主题及形式由专家咨询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二)决策咨询会。针对特定的决策、政策论证需要,专家咨询委召集有关专家召开会议咨询意见,并形成研讨记录,作为决策咨询的重要依据。

  (三)调研报告。根据市人民政府或专家咨询委委托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参考。

  (四)专题建议。专家咨询委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或针对自身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建议。

  (五)直接访谈或书面征询。市人民政府就某特定事项或个别问题约访专家咨询委专家,或以征询函的形式书面征询相关专家的个人意见。

  (六)外出考察交流。专家咨询委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调研和交流活动。

  (七)主题演讲和论坛。由专家咨询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就市人民政府布置的有关重点、难点、热点工作进行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活动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家咨询委全体成员会议。

  第六章 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工作评价制度。专家咨询委对每位专家建立咨询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根据专家出席活动情况、建言献策质量等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评,并作为能否续聘的依据。对考评结果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优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奖励制度。专家咨询委每年组织1次咨询成果评奖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主要指专家所撰写的有关南宁市的调研成果获得国家、自治区奖项,所提建议或咨询报告得到市人民政府采纳并在有关政策文件中得以体现等。具体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专家退出制度。咨询专家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等自身原因,或所在单位不支持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咨询职责的,由专家咨询委办公室与其本人商妥请辞事宜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年度考评不合格,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事不正当活动的,由专家咨询委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中途被解聘的,要在被解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回聘书,并由专家咨询委办公室通报各有关方面。

  第七章 工作条件和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委的工作经费主要由专家固定年费、课题研究经费、参加专项活动的出差补贴等组成,由专家咨询委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进行测算,纳入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安排,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专家咨询委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活动、工作交流、购买资料、出版刊物等支出。

  第二十条 专家工作经费

  (一)每年给予每位咨询专家一定数额的固定咨询工作经费,并根据参加专家咨询委组织的活动及咨询成果给予适当增加,具体金额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编制预算确定;

  (二)咨询专家承担课题研究的,由专家咨询委根据实际需要核拨课题研究经费;

  (三)市外咨询专家应专家咨询委邀请往返南宁的交通费和差旅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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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明确对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和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9.2条的规定,现就《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七)项、13.3.2条第(二)项、13.3.4条、13.3.8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

二、提供资金是指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三、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是指上市公司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或《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四、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除外)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五、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七)项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公告,同时刊登股票交易存在实行其他特别处理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当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期间,应当每月至少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纠正进展情况。

七、上市公司已消除《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七)项情形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公告,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事项已消除,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关于撤销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的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收款凭证等证明提供资金事项已消除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纠正,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关于撤销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的申请;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解除担保协议等证明违规担保事项已纠正的证明文件;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本市各类单位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本市城市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包括“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两个类别,均分“组织”和“个人”奖,是市政府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授予的质量奖励。其中:

  (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工作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处于领先地位,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本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二)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本市同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2个;

  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10个,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小企业及其他组织(包括教育、医疗等)等,分别进行评定,获奖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奖励及经费)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市质量技监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成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审定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履行以下职能:

  (一)指导、推动、监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通过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

  (四)确定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

  审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定办”,设在市质量技监局),负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能:

  (一)组织制修订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二)建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组;

  (三)制定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组织开展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承担审定委赋予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审定办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年度评审工作。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培育和宣传)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及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以及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推广。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条件)

  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有效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条件)

  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上海市质量金奖3年以上;

  (二)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位于国内或本市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前列;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个人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条件)

  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个人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个人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条件)

  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突出贡献;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大贡献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管理实践;

  (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

  个人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申报)

  审定办每年在有关媒体、网络上发布申报通知或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请。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填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将申报表、组织或个人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推荐机构。

  第十六条(推荐)

  推荐机构在通知或公告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审定办。组织或个人可以经下列推荐机构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

  (二)区县质量技监局;

  (三)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

  审定办组织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第十八条(资料评审)

  审定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由审定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

  审定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综合评价)

  审定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现场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分析,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择优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审定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审定委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定公示)

  审定委审查综合评价报告和获奖推荐名单,表决确定拟奖名单;经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后,确定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批准通告)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名单后,审定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表彰奖励)

  以上海市政府名义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由市长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宣传推广)

  由审定办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引导广大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经营模式,推进本市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二十五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由于重组、改制等原因使组织主体结构产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监督)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媒体、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材料的真实性)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审定委决定或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八条(获奖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本市广大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获奖后3年内每年须如实填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年报表》,交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审核,并报送审定办。

  第二十九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上海市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审定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评审纪律)

  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并保守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回避)

  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二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审定办。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区县质量奖励)

  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县相应的政府质量奖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