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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2:36:37  浏览:8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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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民政部


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民发〔2009〕89号


为全面落实《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民政部相关部门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工作规程如下:

一、救灾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根据有关专业部门发布的一省或者多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发生自然灾害的风险,并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急需应对的情形;

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预警响应(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三)响应措施。

救灾预警响应启动后,救灾司救灾处、备灾处、救灾捐赠(综合)处和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24小时待班。

1.灾情管理。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卫星遥感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与水利、国土、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和相关地方沟通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

(2)根据了解的信息和相关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

(3)灾害发生后,要求灾区省份及时上报动态灾情。

2.预警发布和应急准备。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根据即将发生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提出应对的要求;

(2)通知有关中央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救援应急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当地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保证救灾物资随时可以调运;

(3)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有关情况;

(4)视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的情况;

(5)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或演变为灾害后,由救灾司备灾处会同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及时收集核实灾情,确认后送救灾司救灾处,救灾处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救灾预警响应终止或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审核后,报救灾司司长确定。



二、救灾应急四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地震灾害为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四级响应(见流程图2):



流程图2






(三)响应措施。

1.人员保障。

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加强应急值守力量,及时收集、汇总、分析、上报有关应急信息;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灾情;救灾司救灾处、备灾处、救灾捐赠(综合)处和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24小时待班。

2.灾情管理。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卫星遥感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总值班室报减灾委主任办公室、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等媒体发布相应新闻;

(2)灾情发生后,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编制全国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沟通情况,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应编发《中国灾情信息》,由救灾司领导签发,分送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等新闻媒体发布。

3.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综合多源信息,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数据,制作空间技术灾害监测和综合评估产品,对灾情进行评估;

(2)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

(3)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4.灾情公开。

救灾司将有关灾情信息报部新闻办,由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5.紧急救助。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由救灾司或国家减灾中心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24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商总参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综合协调。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等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2)必要时以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名义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地方抗灾救灾。

7.实时工作报告。

救灾司救灾处会同备灾处负责,适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

(四)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司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救灾司司长确定,并报告分管副部长。



三、救灾应急三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8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2.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应急三级响应(见流程图3):



流程图3






(三)响应措施。

1.人员保障。

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加强值班力量,及时向中办、国务院应急办报送有关灾情信息;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部信息中心安排专人保障与灾区省份的视频通信,以备急需。

2.灾情管理。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卫星遥感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总值班室报减灾委主任办公室、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等媒体发布相应新闻;

(2)灾情发生后,每4小时与灾区省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编制全国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沟通情况,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应编发《中国灾情信息》,由救灾司领导签发,分送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

3.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配合,具体工作是:

(1)综合多源信息,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数据,制作空间技术灾害监测和综合评估产品,对灾情进行评估;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

(3)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4.灾情与公开。

救灾司将有关灾情信息部新闻办,由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5.紧急救助。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由民政部副部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24小时内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商总参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综合协调。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等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2)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的指示。

7.救灾捐赠。

救灾司救灾捐赠处负责,视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指导灾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2)向社会发布灾区救灾物资需求;

(3)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8.实时工作报告。

救灾司救灾处会同备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按照国务院要求,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2)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司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司长审核后,报分管副部长确定,并报告部长。



四、救灾应急二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2.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应急二级响应(见流程图4):



流程图4






(三)响应措施。

1.人员保障。

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双值班制,密切跟踪灾情动向,及时向中办、国务院应急办报送有关灾情信息;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部信息中心安排专人保障与灾区省份的视频通信,以备急需。

2.灾情管理。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卫星遥感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总值班室报减灾委主任办公室、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等媒体发布相应新闻;

(2)灾情发生后,每2小时与灾区省份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编制全国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灾害管理相关部门沟通情况,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市、县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应编发《中国灾情信息》,由救灾司领导签发,分送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

3.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信息部、灾害评估应急部、卫星遥感部、技术装备部、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配合,具体工作是:

(1)综合多源信息,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数据,制作空间技术灾害监测和综合评估产品,对灾情进行评估;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

(3)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

4.灾情公开。

救灾司将有关灾情信息报部新闻办,由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灾情,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紧急救助。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具体工作是:

(1)组织协调向灾区派出救灾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害救援工作;

(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3)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商总参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综合协调。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灾情发生后,建议由民政部部长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24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抗灾救灾工作;

(2)视情况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或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带队的国务院抗灾救灾工作组;

(3)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及时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4)保障公文运转高效畅通;

(5)及时落实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协调工作的指导。

7.救灾捐赠。

救灾司救灾捐赠处负责,视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指导灾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2)向社会发布灾区救灾物资需求;

(3)必要时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并及时拨付;

(4)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8.实时工作报告。

救灾司救灾处会同备灾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按照国务院要求,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的开展情况;

(2)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国务院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9.后勤保障。

救灾司综合处会同机关服务中心生活福利处负责,具体工作是:

(1)保障救灾工作用车、通讯畅通,以及救灾工作人员值班时的餐饮等服务工作;

(2)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四)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司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分管副部长审核后,报部长确定。



四、救灾应急一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2.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250万人以上。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国家救灾应急一级响应(见流程图5):



流程图5




(三)响应措施

1.响应启动后,迅速向中央和国务院报告,向减灾委正副主任和各成员单位通报,之后定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新闻。

2.视情况成立民政部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全部人员参加救灾工作。部总值班实行24小时双值班,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实行各处室(部门)24小时值班,部信息中心24小时专人保障与灾区省份的视频通信。

3.及时协调和协助部领导对灾情响应和有关救灾工作进行快速协调和处置,协调与灾情应急响应有关的部领导活动安排;保证与中办、国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联络畅通;协调办理国务院应急办和部有关决定事项,督促中央和国务院就救灾工作交办的事项,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领导批示、指示和部领导有关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协调办理与应急响应有关的各类文电、会议通知等。

4. 灾情发生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必要时商总参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5.建议由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6.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务院领导或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带队的国务院抗灾救灾工作组。

7.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定时向减灾委主任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每日16时前汇总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

8.组织开展跨省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视情况建议以减灾委名义呼吁国际救灾援助。

9.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气象、地震、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的监测、预报,协调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部门协助做好灾区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的筹措工作,协调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负责抗灾救灾人员交通和物资运输,协调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的防疫治病,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抢险救灾,协调工业信息部门提供通讯保障,协调外交、商务等部门协助做好对外通报信息和国际救灾援助工作,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调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医疗和生活救助工作。

10.建议以减灾委名义统一对外发布灾情,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1.及时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四)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民政部部长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减灾委主任(国务院副总理)确定。

六、其他情况

(一)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规程。

(二)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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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97号




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行政复议有关事宜的请示》(云环发〔2004〕1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具有独立的审批权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权。在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自主作出审批决定。

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保部门的审查对象,环保部门没有义务完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根据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权做出同意、否决或者要求修改的审批决定。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专家意见,由于评价单位和专家个人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实际存在评价结论失实和意见不尽准确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3条特别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公共卫生设施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设置医疗机构的环境管理规定

1.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环境保护规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1987年3月20日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10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地区的地理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的规划设计方案。第11条规定:“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第14条规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2.关于公共卫生设施选址的特别要求

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5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发〔2003〕87号)明确规定:“涉及新建、扩建、改建“非典”防治及有关公共卫生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应重点做好合理布局,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并设置防护距离。”

此外,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分析选址与周围食品生产经营等单位布局的关系。该细则第20条进一步规定,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3.关于医疗废物的环境管理规定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发布)第2条的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又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1998年1月4日发布,环发〔1998〕89号)的规定,“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属于该目录列举的第一类危险废物,即“医院临床废物(HW01)”。

因此,环保部门对产生医疗废物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选址布局和卫生防护的要求。

三、关于反映的问题

你局请示和案件背景资料反映,某医院拟选地址位于旅游、度假、餐饮密集区,且该医院与其周围先前已经存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之间不具备设置必要防护距离的条件,所在地环保部门经审查认定该医院与周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环境功能上具有不相容性,并批复“该地不适宜建医院,请另行选址后再报环保部门审批”。根据前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国家关于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环保部门的批复并无不当。

如果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请你局组织调查,并报我局依法处理。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人权外交与政治讹诈

2000年9月6日 00:47 郝铁川

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念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当前几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否认这一点。但如同当年罗曼·罗兰曾经感叹的“自由啊自由,多少人假借自由之名来残害自由”那样,我们如今面对西方的人权外交,也同样可以感叹“人权啊人权,多少人假借人权之名来残害人权”。西方国家开口便是“人权高于主权”,闭口则是“人权无国界”,似乎昔日的欧洲宪兵一下子变成了今天的人权卫士,其实根本不是那回事。

法治应该使人免于恐惧、免于匮乏,所以它特别注重人的安全权和生存权。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安全权则无从谈起,“饥寒生盗心”,生存权得不到保障,政治权利也不过是画饼充饥。然而,西方国家最不关心的恰巧就是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

50多年前,联合国成立时曾把“消除贫困”写进《联合国宪章》,而今天消除贫困依然是一个世纪话题。在过去的15年中,100多个国家的人均收入都在减少,60多个国家的人均消费以每年大约一个百分点的速度递减。在东欧,如果以每天的收入低于4美元作为贫困的标准,那么这里的穷人数目已从1998年占人口总数的4%增加到了90年代中期的32%。在拉美最富有的1/5的人控制着一半以上的财富;贫富差距在扩大。现在联合国确定的最不发达的国家已从20年前的29个增加到了48个。更令人震惊的是,世界上最富有的3个人拥有的财产已超过了48个最不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总和;生活质量的差距在增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报告说,在保健服务方面,工业化国家平均每400人就有一位医生,而发展中国家平均每7000人才有一名医生。在全世界发展中国家的44亿人口中,3/5生活在基本卫生设施匮乏的社区里;1/3没有安全的饮用水;1/4住房不足;1/5营养不良;还有13亿人每天生活费不足1美元。

面对这些严峻的现实,西方国家是如何作为的呢?第一,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数量。70年代初,联合国大会提出,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发达国家亦承诺将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7%作为“官方发展援助”提供给发展中国家。但迄今为止不仅没有达到这一目标,相反还在下降。自1990年以来,全球的援助奖金从每年600多亿美元降到了每年550亿美元,如1993年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官方援助”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3%。第二,“嫌贫爱富”式的援助。发达国家援助的对象主要集中在自己以前的盟国,而不是最穷的国家。联合国人文发展指数的主要设计者马赫布卜·哈克说:“仍然在过去的阴影的影响下提供援助,世界还没有作出调整以正视冷战后的现实。”海外发展委员会的报告说,较为“富有”的受援国每人可得240多美元,而最贫穷国家常常每年得不到1美元。第三,“捆绑式”的援助。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都减少了多边援助,而根据政治需要和附加条件增加了双边援助。这些附加条件包括:要求受援国必须从援助国购买产品和服务;实行多党制;货币贬值;开放市场,等等。

不难看出,西方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并不热心、真心关注,仅有的一点援助也以有利于本国的利益为前提。同时,我们还要看到,西方国家所作出的那点援助,说到底也是为了在发展中国家赚回更多的钱。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西方国家十分清楚,如果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太穷,无力购买他们的商品和服务,那么,他们就得不到利润、赚不到钱,就无法用在发展中国家所发的横财,回到本国推行公共福利政策。鸦片战争前,英国人一开始想用商品打开中国市场,没想到那时的大多数中国人比较穷,根本买不起。英国人这才动了歪脑筋,试图用鸦片撬开中国的大门。

所以,西方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策略是:让你死也死不了,因为你死了,谁来买他的商品?但让你活也活不好,因为你活得好了,他何来幸福?就是要让你不死不活——赖活着,这就是问题的实质!
西方的人权外交,是生意交易,是政治讹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