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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31:50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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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2008〕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吐鲁番地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经济实力,同时保证信贷资产安全,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吐鲁番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是指与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行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合作机制,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受理、评审、审批、合同签定到贷款发放与回收、贷款监管及债权保全等全过程的管理。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和管理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助贷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及各用款企业。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的贷款属吐鲁番地区行署信用贷款(以下简称政府信用贷款),由吐鲁番地区行署负责统筹管理。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原则是以政府财政偿债能力为依托,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第四条 中小企业贷款的使用范围:吐鲁番地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资格的单位或企业以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项目。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六条 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是经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土地行办[2002]125号),由吐鲁番地区财政局出资设立,其公司承担着开发性金融资金的事项。国投公司是吐鲁番地区行署指定的借款法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并根据要求对贷款资金实行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能
  第七条 成立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和吐鲁番地区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区(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行署专员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任组长,成员有地区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国资委、团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商定双方信用合作的重要事项;签定、落实《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确定双方未来合作方向和内容;决策资金的主要投向;审核确定贷款项目,确定承贷主体责任;审批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控制建设项目过程,监督建设项目资金运用情况;考核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协调各有关部门安排和落实还贷准备金专户的资金来源等。
  第九条 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地区融资平台(即助贷机构及地区行署指定的借款法人),其主要职责:是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计划和项目,负责借款合同、协议的签定,贷款资金的调度、分配、使用以及贷款本息的回收和偿还工作;负责分析、汇总及向领导小组上报用款企业的资金使用、管理、回收、偿还和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资金风险,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拟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负责办理双方信用建设和金融合作方面的相关事宜;会同审计局、监察局对贷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章 申请借款的程序、提交的
材料和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第十条 申请借款程序:
  (一)由用款企业或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资料和编制本单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地区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及助贷机构。
  (二)合作办及助贷机构对用款企业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编制贷款评审报告后报地区中小企业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路演审议,形成审议会议纪要。
  (三)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确认的申请用款企业或单位做最终确定。
  (四)由国投公司将领导小组最终确定的项目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
  (五)经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确定的贷款项目,由开行新疆分行与国投公司签定《借款合同》,国投公司与用款企业签定《用款协议》,并由公证部门对协议进行公证;由国投公司根据行署授权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及当地结算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结算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 用款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借款申请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股份制企业须提供针对此次用款形成的董事会会议纪要;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出具个人还款连带责任承诺函和个人的资产抵押或担保手续;
  (五)资金使用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说明书;
  (六)同时应出具企业还款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担保手续;
  (七)近三年内用款企业在各金融机构的详细借贷记录;
  (八)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用款企业申请使用贷款时,用款企业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向地区财政局、国投公司出具贷款还本付息的承诺函。申请使用贷款的用款企业应向国投公司提供财产抵押、相关权利质押或经国投公司认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用款企业贷款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用款期限和条件
  第十三条 用款期限视具体项目,一般分为短期、中长期借款。
  第十四条 申请用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各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三)为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单位;
  (四)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财会核算基础规范制度;
  (五)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六)能够提供有效可靠的抵押、质押或担保。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借款:
  (一)不良信用记录及存在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企业;
  (二)经营状况出现变化、资产负责率高、濒临倒闭的企业;
  (三)不按借款要求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企业;
  (四)近三年有偷、逃、骗税记录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五章 用款人的义务
  第十六条 各用款企业与国投公司签定《用款协议》,并按照用款协议的要求,管理和使用中小企业贷款资金。
  (一)用款企业应在国投公司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国投公司拨付资金、办理结算和回收本息。
  (二)用款企业应及时向国投公司提供专户资金动向和余额情况。
  (三)用款企业按协议要求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和财产保险,国投公司收取抵押物权属证书、抵押物登记凭证及质押物、保险单等备案存档。
  第十七条 贷款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转出或另设账户自行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用款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深入分析经营和财务状况,落实各项还款来源,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归还贷款资金。
  第十九条 国投公司将用款企业提供的有价凭证交公司财务部门保管,并做好日常会计帐务处理,抵质押登记等重要凭证登记入档工作。
  第二十条 用款企业因各种原因,进行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和担保单位应事先征得国投公司和地区国资委及国家开发银行的同意,并应重新办理贷款、抵押等相关手续,在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后,方可办理其它事项。
第六章 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投公司负责与和用款企业签定《用款协议》,明确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用款企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担保手续。用款企业须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或担保,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或担保手续(抵押物、质押物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用款企业在约定的本息偿还期内,将资金存入国投公司指定的还贷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各用款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向国投公司报送信息材料。
第七章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本息归还,吐鲁番地区建立政府信用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吐鲁番地区利用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该补偿金不低于每批贷款总额的10%。
  (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按贷款总额的2%建立中小企业风险准备金。
  (三)其他可用于还贷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归集。
  (一)国投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设立中小企业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归集吐鲁番地区信用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
  (二)地区及各县(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风险补偿金,按时拨入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
  (三)用款企业按时将风险准备金存入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
(四)国投公司根据已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数额,预计下年度新增贷款规模,并在每年12月提出次年还本付息的还贷方案,报地区行署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一) 地区及各县(市)财政确保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向国投公司设立的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留存贷款发放总额10%的风险补偿金。
  (二)用款企业确保在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向国投公司设立的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留存贷款发放总额2%的还贷风险准备金。
  (三)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由国投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单独核算,执行现行的会计制度,并接受地区行署的监督。
  (四)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应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接受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的日常监督。
  (五)建立国投公司自查、财政部门监查、审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四层监管体系。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建立县(市)财政还贷风险准备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出具承担还本付息的承诺函。
  第二十八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未按用款协议按期偿还本息的:
  (一)由国有公司向用款企业下发《催款通知书》,要求用款方限期偿还发放的本金和利息。
  (二)在下发通知书后30日内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由国投公司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对抵押、质押物进行拍卖变现。
  (三)上述做法不足弥补损失时,按照用款企业的承诺,处置企业股权或资产,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仍不能弥补时,按照地区、县(市)政府的承诺向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偿还相应本息。
  第三十条 对未能按时履行协议的用款企业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将取消其申请贷款的资格;国投公司将停止该项目贷款的发放,并根据协议,收回资金,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
  在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中小企业贷款资金过程中,如有用款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用款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提供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企业贷款。
  第三十一条 用款企业如果不能按照协议约定,造成国投公司拖欠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贷款本息时,由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直接扣收还贷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二条 各用款企业与国投公司、信用促进会共同承担建立信用体系建设任务,通过企业申报、部门考察、社会评价等方式收集用款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经考察对未履行有关规定信用较差的企业,在全社会范围内曝光。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妨碍本办法的实施,如违反本办法和妨碍本办法实施的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地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吐鲁番地区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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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1987年6月16日,国家教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委属高等学校卫生技术队伍的建设,做好卫生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工作,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和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结合委属高等学校卫生技术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卫生技术职务是根据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的卫生技术工作岗位。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当前应在批准的职务限额内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2.中药、西药人员: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3.护理人员: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四条 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10号、(83)卫防字第61号、(81)卫药字第10号、(79)卫药字第9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卫生技术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执行。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 医(药、护、技)士的基本条件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第七条 医(药、护、技)师的基本条件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第八条 主治(管)医(药、护、技)师的基本条件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比较顺利地阅读一种外文专业书刊;
4.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三年左右;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左右;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的基本条件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作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中医药人员、中西医结合人员的任职条件分别按卫生部关于《中医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85)卫人字第86号《关于对六十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和(85)卫中司字第59号关于《中西医结合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等有关文件掌握。
第十二条 卫生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考核,应以学术水平、工作成绩和履行相应职务职责的实际能力为依据。学术水平的考核应体现高等学校卫生技术工作注重防治结合和一专多能的特点。对论文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技术职务均应具备规定的外语条件,由各高等学校负责组织考试或考核。
中医药人员按中医药人员职务任职条件进行外文或医古文考试或考核(自选一门)。
第十五条 不具备任职条件规定的学历而申报医(药、护、技)师者及中级技术职务者,均应通过包括临床(或技术)和基础医学理论在内的综合考试,证明其具备担任相应技术职务所需的业务理论知识,方可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中专毕业或获得医(药、护、技)士职称后,从事卫生技术工作20年以上者,申报医(药、护、技)师职务可以免试。

第三章 评审和聘任
第十七条 国家教委成立卫生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议组,负责评定委属高校高、中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委属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卫生技术职务评议组,评定卫生技术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部分委属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有权评定卫生技术人员中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卫生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9~11人。主任、副主任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和教育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高级职务的专家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教授和相当教授职务者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1/2。
卫生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高级职务评议组成员为5~7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由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中级职务评议组成员7~9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由3名以上高级职务人员和若干名中级职务人员组成。评审组织应尽量吸收一定比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参加。
卫生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负责评审材料的准备、组织工作及承办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卫生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议组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被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卫生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评议组的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各级卫生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一般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任职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任职时,学校需明确其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任务,颁发聘书或任命书。任职期限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2~4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评审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时,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其任职条件的掌握,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防止片面性。卫生技术人员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的政策,由所在单位在平时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凡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条件,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不积极承担分配的工作任务,均不应推荐聘任或任命高一级卫生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卫生技术职称的合格人员,在聘任相应职务时一般不再重新评审其任职资格。
1983年9月1日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技术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待授”的人员,可与已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同样对待。
第二十三条 卫生技术人员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规定。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离、退休年龄的现职卫生技术人员,凡符合高一级职务任职条件的,可先经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的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未聘任或任命的卫生技术人员,各单位应继续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待聘或待任命的人员应积极做好本单位为自己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其工资待遇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卫生单位行政领导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经相应评审组织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按规定手续聘任或任命,并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卫生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在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卫生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较高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卫生技术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对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履行相应职务职责的能力和贡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写出评语并记入档案,作为任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继续任命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聘任或任命卫生技术人员,各级领导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挥民主作风,认真掌握政策。对于违背政策、搞不正之风的,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职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国家教委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国家教委。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为使海关和税务部门正确执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海关总署编写《海关进出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对照使用手册》所列各项对照税目、税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海关、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发现与国内税收执行不一致的,先按该手册征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商议后再作决定。
三、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1)啤酒 1吨=988升
(2)黄酒 1吨=962升
(3)汽油 1吨=1388升
(4)柴油 1吨=1176升
四、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进口环节原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对进口货物的有关政策性减税、免税规定正在清理,待报国务院批准后另行下达,调整方案下达前按原规定办理。
五、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一)纳税人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纳税人进口的货物,除第1项规定外,税率均为17%。

附件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
| 税 目 | 征 收 范 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
|----------------|--------------|----|--------|
|(一)烟 | | | |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 | 45% |
|2.乙类卷烟 | | | 40% |
|3.雪茄烟 | | | 40% |
|4.烟丝 | | | 30% |
|(二)酒及酒精 | | | |
|1.粮食白酒 | | | 25% |
|2.薯类白酒 | | | 15% |
|3.黄酒 | | 吨 | 240元 |
|4.啤酒 | | 吨 | 220元 |
|5.其他酒 | | | 10% |
|6.酒精 | | | 5% |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 | 30% |
|(四)护肤护发品 | | | 17% |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及珠宝玉石 | | 10% |
|(六)鞭炮、焰火 | | | 15% |
|(七)汽油 | | 升 | 0.2元 |
|(八)柴油 | | 升 | 0.1元 |
|(九)汽车轮胎 | | | 10% |
|(十)摩托车 | | | 10% |
|(十一)小汽车 | | | |

|1.小轿车气缸容量 | | | |
| (排气量,下同) | | | |
| 在2200毫升以上的 | | | 8% |
| (含2200毫升) | | | |
| 气缸容量在 | | | |
| 1000毫长-2200毫升的 | | | 5% |
| (含1000毫升) | | | |
| 气缸容量 | | | |
| 在1000毫升以下的 | | | 3% |
|2.越野车(四轮驱动) | | | |
|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 | | |
| 以上的(含2400毫升) | | | 5% |
| 气缸容量 | | | |
| 在2400毫升以下的 | | | 3% |
|3.小客车(面包车)22座 | | | |
| 以下 | | | |
| 气缸容量 | | | |
| 在2000毫升以上的 | | | 5% |
| (含2000毫升) | | | |
| 气缸容量 | | | |
| 在2000毫升以下的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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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