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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7:24:37  浏览:9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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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理
第三章 处 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鼓励和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
文化市场必须坚持以国营和集体经营为主导,以私营和个体经营为补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系指:
(一)营业性的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营业性的录像放映;
(三)图书报刊的零售、出租;
(四)营业性的文化娱乐活动;
(五)营业性的文化展览和业余文化艺术培训;
(六)字画经营活动;
(七)电影的发行、放映;
(八)营业性的文化活动场所;
(九)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文化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或委托管理下列项目:
(一)省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直属单位,省级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机关直属单位以及外商、侨胞、港澳台胞投资经营的文化活动;
(二)全省性的文化经营活动;
(三)表演团体进、出省营业演出活动;
(四)录像制品的出租;
(五)演出经纪机构。
第八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具备一定的场地、设备、资金及具有文化知识的业务人员等营业条件。
第九条 对文化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或乡镇以上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地的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证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条 私营和个体经营者不得从事录像制品的零售、出租、放映业务。经批准从事录像制品的零售、出租、放映业务的单位,不得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个人经营。
集体、私营和个体经营者不得经营限定“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
第十一条 不得经营无版权标记及其他非法出版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不得在营业性录像放映单位放映未经省主管部门核发准映证的示像制品。
不得擅自将内部观摩的电影、录像资料片进行营业性放映。
第十二条 禁止从事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文化经营活动。
禁止从事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文化经营活动。
禁止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用营业性文化活动进行赌博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内从事台球、电子游戏机等经营活动。
除节假日外,台球、电子游戏机等经营单位不得接待中小学生。
第十四条 经营性舞厅等不适宜于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单位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有不适宜于未成年人标记的电影、录像制品,放映单位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观看。
第十五条 禁止私自组台(团)演出。演出单位组台(团)演出,须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涉及两方以上经营者权益的文化经营活动,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管辖范围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可按管辖范围,向文化经营单位和个人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文化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须持省文化行政部门制发的《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稽查证》执行公务。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第三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取缔其经营活动,没收其经营物品和非法收入。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取缔其经营活动,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经营设备,并处以非法收入三至五倍的罚款。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迁移;逾期不迁者,没收经营设备。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接待一人处以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对组织者、接待演出单位、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分别处以非法收入二倍的罚款。无法计算非法所得额的,按演出场所座席数、票价、演出场次计算罚款数额。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涉及公安、工商、卫生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十五日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处罚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须两人以上执行处罚,并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处罚票据。罚没财物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解释由省文化厅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



199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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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建建(2001)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我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3〕770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号)同时废止。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目录)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6.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9.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0.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1.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2.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3.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4.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5.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6.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7.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8.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9.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0.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1.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2.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3.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4.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5.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6.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7.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8.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9.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0.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2.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4.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5.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6.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7.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8.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9.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0.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1.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2.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3.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4.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5.无损检测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6.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9.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0.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2.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3.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4.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5.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6.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7.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8.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9.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0.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1.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2.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3.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1—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构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1—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2)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3)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4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6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2)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3)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6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2)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3)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内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10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5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3.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2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1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内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内污水管道;
3.总贮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内热力管道;
4.生活垃圾转运站。

2—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房屋建筑或高度超过100米构筑物的地基与基础工程;
(2)深度超过15米的软弱地基处理;
(3)单桩承受荷载在6000KN以上的地基与基础工程;
(4)深度超过11米的深大基坑围护及土石方工程;
(5)单项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2个或200万元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4个。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地基与基础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地下、岩土、机械等专业人员不少于25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6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8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专用施工设备20台以上和相应的运输、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12层以上房屋建筑或高度超过60米构筑物的地基与基础工程;
(2)深度超过13米的软弱地基处理;
(3)深度超过8米的深大基坑围护及土石方工程;
(4)单项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1个或200万元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2个。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地基与基础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地下、岩土、机械等专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6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8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专用施工设备10台以上和相应的运输、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6层以上房屋建筑物的工程或高度超过25米构筑物的地基与基础工程;
(2)软弱地基处理;
(3)地基与基础混凝土浇筑量累计1万立方米以上;
(4)单项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地基与基础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地下、岩土、机械等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5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专用施工设备6台以上和相应的运输、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

2—2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100万立方米或5项以上50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土石方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8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挖、铲、推、运等机械设备,总机械装备功率1万千瓦以上。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40万立方米或5项以上10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土石方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8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挖、铲、推、运等机械设备,总机械装备功率5000千瓦以上。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10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土石方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挖、铲、推、运等机械设备,总机械装备功率2000千瓦以上。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土石方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60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土石方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15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土石方工程的施工。


2001年4月20日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研究

一.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是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联系所在

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只有一个,因此过错和责任的认定相对简单。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由于主体的复合性,即加害人是多数人,对共同过错的认定就比较复杂,需要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多方面加以综合考察,在单独侵权行为当中,只存在一种法律关系,即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实际上存在着内外两种法律关系,就外部而言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发生了一种法律关系,而与此同时,在加害人内部即加害人之间也因共同加害行为产生了一种法律关系。正是因为共同侵权行为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其纠纷的解决相对于单独侵权行为所引发的纠纷的解决而言更复杂,更困难。正是基于此,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后者区分了两种诉讼:一种是由受害人向一个或多个共同侵权人提起的诉讼,称为主诉;另一种是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赔偿费用的一个或几个加害人,向其他共同侵权人提起的责任分担之诉,称为追偿之诉。
所以,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有四个:一是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加害人存在;二是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之行为相互关联。构成一个统一的致害原因;三是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所生之损害结果为一个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整体;四是责任的连带性,是指所有共同侵权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行为的共同性是共同侵权行为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
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几种理论学说 共同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关其界定,不仅理论上尚有争论,而且立法上也表述的不够清楚。从各国法律均规定共同性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究竟为“行为共同“抑或是”意思共同“各国法律均未规定,而各国学者们对共同性的理解又多有不同,有人主张主观说,有人主张客观说,有人采取折衷说,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和学者意见的大相径庭,才导致了实务中法律适用的偏差。
客观说否认共同侵权的构成需要加害人的意思联络,正如民法学家史尚宽所言:“民法上之共同侵权行为与刑法上之共犯不同,尚各自之行为,客观上有关联共同,即为足已。”
主观说认为加害人间不仅需要行为之分担,且须有意思之联络(即共同意思),至少限度,亦须有共同之认识始可,否则若偶然的数人行为结合时,即难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民也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
折中说认为,判断熟个加害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者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分析,才能兼顾受害人利益和加害人负担,进而实现侵权行为法平衡社会利益的主要功能。从主观方面而言:(1)各加害人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考虑数个加害人的主观方面的因素但是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联络;(2)过错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者相似的,过错的内容是指加害人的具体的心理状态,如对他人之生命健康权试图进行加害,或者对他人之生命权疏于应有之注意。从客观方面而言:(1)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2)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结果发生原因不可或却的一部分。共同侵权行为在客观方面的特征,将其与多因现象的侵权行为(如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区别开来。于共同侵权行为,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不可分割,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行为,这一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相反,多因现象的侵权行为,各个加害人的行为都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综上所述,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要件的不同定位将直接决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这一特殊的侵权行为的归属。

如果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要件采主观说,那么,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情形,各加害人并无侵权的意思联络,其各个行为仅是偶然结合在一起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去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行为判然有别,各个行为人将分别对损害结果承担个别侵权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这将限缩共同侵权行为及连带责任的适用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负担。
如果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要件采取客观说,那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个加害人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因各个行为关联共同,因此构成共同侵权,进而各个行为人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无疑将会对受害人提供更有力的保护与救济。
如果立法者想平衡社会利益,那么对共同侵权行为要件采取折中说当为自然之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则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多数情况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就是共同侵权行为。
三种学说各具其理,难分孰是孰非。如此看来,欲求问题之根本解决,只有待立法机关对“共同”的含义作出明确解释或最高司法机关发挥其司法造法之功能,类型化示范性之判决进而对法律条文之适用作出解释。但是,现代民法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的规定还是一致的,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类型:第一,基于共同意思联络的一致行为,例如合谋伤害等;第二,基于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过失,例如共同作业人疏忽大意造成事故;第三,基于共同关联行为和分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例如两车想撞致车上乘客受伤;第四,基于分别过错的结合,例如某重病患者因数家医院无理拒绝收治而延误致死,数家报纸同时报道一项不真实消息致使他人名誉损害;第五,共同危险行为,亦称准共同侵权,是指在相同时间和地点从相同行为的数人中不能够确知谁为加害人时,基于推定确定,但加害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其过失不具有共同性而主张免责。
笼统的说,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划分为1,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2,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可以分为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共同侵权行为和3,无意思联络的单独侵权行为。如图所示:

1.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2.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3.无意思联络的单独侵权行为

第2部分即为两者的结合点,也正是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联系所在。










二,区别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方法和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指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这一司法解释补充了立法上的疏漏,使我国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更加的科学,完善,同时也使我国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更加科学,完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制度在我国不仅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判例的产物,而且为法律所规定,但当时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所依据的也仅仅是理论而非法律。传统的共同侵权观拘泥于共同意思联络的观点,否认基于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这种观点已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现代侵权法的发展主要集中在非故意侵权领域,尤其是事故致损领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国家均突破传统的共同意思要件的束缚,建立了共同的过失规则,从而使现代共同侵权范围得以扩张,包括了传统的共同侵权和多因一果等多数加害人致损的情形。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则构成共同侵权,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则不构成共同侵权。相应的所应负的责任形式也有所区别,构成共同侵权则负连带责任,不构成共同侵权则负各自责任。结合以下的案例来进一步说明:
案例一:1999年8月6日9时10分,被告杜吉宝无证驾驶闽d-50070农用车,撞到坐在集美区灌口镇东辉小学边休息的原告庄恩岳及其停放在旁边的两轮摩托车,造成原告右侧盆骨闭孔双骨折,右关节活动动能丧失29。6%,经伤残评定为十级。此事故经集美交警大队派员现场调查取证,于1999年8月10日作出第990832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1)杜吉宝无证驾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第7条第2款,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2)庄恩岳不负本事故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d—50070农用车系被告魏生友所有,1999年8月6日魏生友将车停在杜吉宝看管的工地时,将车钥匙放在车上。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庄恩岳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732。06元,其中包括摩托车施救费100元,摩托车维修及材料3265元,医疗费3316。20元,继续治疗费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误工费3233。61元,残疾生活补助费9870元,护理费922。25元及交通费200元。被告杜吉宝于事故发生后分几次共支付原告4500元。
被告魏生友辩称,其停车后车钥匙放在车上,杜吉宝未经其同意上车开出6-7米时,其上车制止杜吉宝开车,杜吉宝要刹车时却踩到油门,致使事故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应由杜吉宝负主要责任。
被告杜吉宝辩称,魏生友于事故当时是在车上教其开车,并不是在制止其开车,魏生友对此事故应负一定的责任。

结合上述立法例及学理之分析。我们可知,共同侵权行为,首先是侵权行为,其构成应当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如本案中两被告共同侵害原告身体完整权,已具备了行为的违法性(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损害(原告身体健康受到了侵害),因果关系,过错(违反了对原告的安全注意义务)这四个要件。但作为共同侵害他人身体的侵权行为,除了上述四个要件之外,还有一些特别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共同”,也才能让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包括:主体的复数性,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结果的统一性,责任的连带性。
本案中,被告杜吉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5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的规定,无证驾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身体损害。因此,作为致害庄恩岳的直接负责人,被告杜吉宝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被告魏生友做为农用车的所有人和驾驶员,将车停在杜吉宝看管的工地上,将车钥匙放在车上,在事故发生时对其车辆管理不善,致使杜吉宝有机会驾驶车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在本案中两被告虽然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但是由于被告杜吉宝的过失行为与被告魏生友的过失行为的结合,而共同侵害了同一受害人庄恩岳的人身完整权,导致俩原告的损失,故对两被告的加害行为的共同性应当认定成立。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被害人庄恩岳不负事故责任,故本案中也不存在混合过错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甲县建筑勘察设计室修建职工联建防,并吸收单位外其他人员参加联建,由乙物资站负责该楼的下水管道安装。该楼房底楼为商业门市营业用房,二楼以上为住宿房,内装饰采取各联建户在不改变原结构的情况下自行办理的饿方式进行,门市房极其以上楼层共用一个排水系统。楼房竣工后,符丙购买该楼底楼门市房作仓库使用,其上共用一个排水系统的各楼住户也先后对各自的饿房屋进行了装修。后符丙发现其门市屋顶及门面漏水,侵湿了部分仓内货物导致损失,并支出转移商品搬运费,管道维修费,有关部门勘验鉴定费若干。
经鉴定,物资站安装的下水道符合国家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在渗漏发生后,物资站安装的下水道符合国家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在渗漏发生后,物资站在维修堵塞管道时,曾将堵塞的横主管出口处下降了2厘米,这表明原安装时横主管道的出口高于了进口部位,违反了安装规则,是造成堵塞的主要原因。另在维修时拾出的堵塞物中,找到散开的5米钢卷尺一个。可确认,同一排水系统的楼上各住户装修房屋,含有水泥沙浆的污水从下水管道排放,遇逆坡管道处淤结,结块成为堵塞物;下水道安装或各户装修都有将钢卷尺掉入管道的可能性,不易排出,与结块的水泥沙浆一起,堵塞了管道,使排放的污水反从2楼厕所等污水进口溢出,再渗到底楼门市,故造成了损害。
后符丙诉至法院,要求乙物资站和及其楼上各住户赔偿其商品损失,层面和卷帘损失以及处理事故所花费的费用若干。法院最终判决由乙物资站赔偿了原告大部分损失,其他损失有其他被告分摊。
本案的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从因果关系上属于:“多因一果”的类型。被告乙物资站安装的排水管横主管不符安装规范,是造成管道堵塞的主要原因:其他被告装修房屋时排放的水泥沙浆等具有凝固性的圬物随污水排入下水道遇不规范横主管淤积,是堵塞发生的必要条件。其中,乙物资站安装的横主管不符合规定是发生堵塞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在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大于其他原因,仅此就可以决定其责任要大于其他的被告,况且不排除其在施工中将钢卷尺遗留在管道中,从而确定其负担主要责任。
其他被告只是依其有装修行为推定排放造成了堵塞的泥沙,而单独一户排放难以造成堵塞,虽也不排除各自施工中将使用的钢卷尺掉入下水道,但毕竟每户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很小,故每户在本案中的原因力大大小于乙物资站,因此他们承担的责任也要明显小于乙物资站。据此,本案中各个被告各自责任的大小,完全可依其行为对结果的原因力来予以确定。
本案各被告的行为是在不同时间发生的,且均是各自独立实施的,他们在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从这样的事实来看,似各被告均为单独侵权。但是仅有各被告的单独行为,是不会发生本案的损害结果的。本案损害结果是各被告的行为因客观,偶然的原因结合在一起才发生的是一种共同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属于多因现象的侵权行为。该种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与共同侵权有所不同,各行为之间不负连带责任,而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本案判决各被告人各负其责,未判连带责任,就是由这种多因一果侵权行为的性质来决定的。
从法理上来分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在行为前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无共同的过失,但数人的行为导致同一受害人某种损害。其法律特征在于:1。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会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由于数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只是因为偶然因素指使无意思联络人的各行为偶然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使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2。各行为人无意思联络。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即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之间,主观上无意思联络。所谓意思联络是指事先通谋,即各行为人事先具有统一的致他人损害的故意。在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中,行为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所谓共同过失是指各行为人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和后果应有预见和认识,但因为疏忽大意或懈怠而没有认识。无意思联络的共同行为人通常并没有任何身份关系和其他联系,彼此之间甚至根本不认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尤其是各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和他人的行为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损害。若各行为人能够预见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与他人的行为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则构成一般共同侵权。3。由于各行为人之间无共同过错,因此不能使行为人共同负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从侵权法的“自己行为责任”的基本原则出发,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结果发生以后,由于偶然因素致使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不能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或连带责任,即不能按一般共同侵权的规则处理,而应是由各行为人对各自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民法对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人规定连带责任,是因为数个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主观上的共同过错使数个侵权人的行为结合成为一个整体,因而各行为人应负连带责任,而仅因为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偶然的结合就使其负连带责任未免过于苛刻,且与侵权法的基本规则相悖。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一般共同侵权在承担责任上是不同的。当然,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后果负责,是以各人的损害部分能单独确定为前提的。所以当数个加害人对自己的损害部分不能确定时,即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无法只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时,只有用共同侵权的规则来解决,既各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数人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一损害后果,其加害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即一因一果,数侵权人主观过错状态区分的意义在于认定其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而数个加害人的加害行为间接结合发生一损害结果属于多因一果,各个加害人的行为都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案例和理论及司法解释可知,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即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表面特征为时空的同一性,其构成要件为:1、各行为人有积极的加害;2、它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的;3、各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案例一中被告杜吉宝的过失行为与被告魏生友的过失行为的直接结合,而共同侵害了同一受害人庄恩岳的人身完整权,导致原告的损失,故对两被告的加害行为的共同性应当认定成立即两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成一个原因,从而产生一个损害结果,该行为的结合无疑符合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故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民法理论我们知道承担连带责任人可以在连带责任数额内,依据其过错大小,就其各自已承担的份额作适当的分割。分割协议对其内部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外的第三人而言并无法律约束力即对外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案例二中损害结果是各被告的行为因客观,偶然的原因结合在一起才发生的是一种共同损害,各行为之间不负连带责任,而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