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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9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40:36  浏览:9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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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9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9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贸函[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商务部制订了《2009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812/1228266460284.xls


                               商务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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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

(1997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江北区甬江街道以外的农村地区和限养区内农民聚居的自然村暂不列入限制养犬范围,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各县(市)、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的限制养犬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各级公安部门是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限养区内养犬的登记和年检,违章养犬的处理,狂犬、野犬的捕杀。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的防疫、检疫,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以及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疫情的监测和预防狂犬病的宣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并可给予奖励。

  第六条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或者暂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室。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体形标准,由市公安局确定并公布。第七条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征得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每户限养一只。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养犬者应当自取得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在接到养犬登记申请后,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限养区内的医疗科研单位、专业演出团体、重点安全保卫单位确需养犬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予以登记。

  限养区内的种植、养殖专业大户因生产需要养犬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予以登记。

  军犬、警犬和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经登记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携犬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进行检疫,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

  第十条经登记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六百元,以后每年度为三百元。第十一条经登记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的颈部须挂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犬牌和免疫牌;

  (二)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栓养或者圈养;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纵犬在楼道、公共阳台、公共绿地排泄粪便;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四)不准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园、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准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犬只赠送、宰杀或者死亡、走失,养犬者应当在七日内向原发证、发牌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交回证件、犬牌;

  (八)养犬者迁移住址,须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定期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作检疫和免疫;(十)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牌证。《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者在年检时应当出示《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登记的犬生产幼犬的,养犬者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需要换养幼犬的,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外地人员携带的犬只,须凭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有效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方准进入本市。

  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

  从外地或者境外携入的犬只,在本市限养区饲养一个月以上的,须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从事犬类繁殖、销售、展览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从事犬类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养犬的,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对违反本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对犬只可先予以扣留,再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没收其犬,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犬类繁殖、销售、诊疗、展览等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畜牧兽医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者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负担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其他损失;纵犬伤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伤人犬应当立即送交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犬类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一、案件来源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4)深罗法刑初字第767号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件要旨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来说,即侵权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四种表现形式: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损失。

三、基本案情
润天智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8日。2001年4月17日,润天智公司任命被告人徐某为副总经理。同年5月,被告人龚某进入润天智公司,任机械开发部工程师。2001年10月,润天智公司自主研制的“润天智超宽幅彩色数友喷绘系统V1.0”,经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发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同年11月5日,润天智公司委托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研究所首山雄博士开发XJ500喷墨打印头控制卡。
2002年4月,金龙电脑喷绘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李某通过向润天智公司购买喷绘机认识被告人徐某后与其联系,提议被告人徐某获取润天智公司的喷绘机生产技术资料并带该公司技术人员一起前往沈阳工作,初步商议徐某的报酬为年薪人民币30万或公司20%的股份。其后,被告人徐某利用工作之便复制了润天智公司喷绘机生产相关技术资料,同时怂恿被告人龚某及该公司电子开发部工程师马某一起前往沈阳为被告人李某的公司生产喷绘机,被告人龚某及马某均表示赞同。2002年5月10日晚下班后,被告人徐某指使龚某在润天智公司拷贝了软件工程师赵某、机械工程师颜某某电脑上的喷绘机生产相关技术资料。5月12日,龚某将拷贝好的硬盘交给徐某。5月13日,被告人徐某、龚某及马某三人未办理辞职手续乘飞机前往被告人李某正在筹备的柯宝公司。徐某将内含润天智公司喷绘机的相关技术资料的硬盘交予被告人李某。其后被告人龚某及马某开始在柯宝公司工作。2002年5月10日,柯宝公司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同年8月,柯宝公司生产出“赛特”3200数码彩色喷绘机。
2002年8月,润天智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分别于2002年9月12日、2003年4月3日将被告人徐某、龚某及李某抓获归案。
经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鉴定,润天智公司、柯宝公司两家公司产品涉及光盘所载的软件技术内容相同,具体为核心算法参数文件完全一样;控制打印头板动态连接库相似,但来源完全一样;核心技术的源代码相似,且来源于相同的初始源代码。润天智公司在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登记的“彩神数码喷绘机”(以下简称“彩神”)系统软件和首山雄开发的系统软件两者源代码同源;润天智公司和柯宝公司两者源程序同源;同理,首山雄开发的系统软件和柯宝公司两者源程序同源。因此,说明“彩神”源代码是润天智公司的技术秘密,柯宝公司生产“赛特”5200数友彩色喷绘机使用了“彩神”源代码。
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彩神”生产有技术的无形资产价值为人民币630万元,“FLORA-3204彩色数码喷绘机”技术许可使用费的价值为人民币300万元,单机利润为人民币26万元。

四、法院审理
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润天智公司经过立项、组织人员开发了“彩神”数码喷绘机、“彩神”系统软件源代码的生产专有技术,该技术含有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且该技术信息通过生产、销售,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润天智公司对其采取了与公司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等措施。据此,可认定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李某、徐某、龚某盗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其侵权行为给润天智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但现有证据难以计算其实际损失。因此,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人民币300万元应当认定为润天智公司的重大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徐某、龚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宣判后,三原审被告人不服,均认为自己没有侵犯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宣判其无罪的上诉请求。三上诉人均认为: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作出的两份《技术秘密鉴定意见书》由于所作鉴定的机构及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公安取证过程中有不合法行为、两份鉴定意见书比对的内容缺乏可比性等,缺乏真实性、科学性及合法性,应为无效,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而资产评估公司所做的资产评估报告亦不能作为证明润天智公司所受损失的证据。
上诉人李某上诉还称:原审判决认定其提议徐某获取润天智公司的喷绘机生产技术资料并带该公司技术人员一起前往沈阳工作,徐某将润天智公司的相关技术资料交予李某的情节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柯宝公司的彩色数码喷绘机控制系统的软、硬件是委托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研究所首山雄博士开发的技术,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取得的。上诉人徐某、李某上诉还称一审审判程序违法: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大量证据没有在庭前出示,而是当庭部分宣读,导致被告人的辩护人没有合理时间对证据质证;不允许重要证人首山雄出庭作证,导致对软件侵权的错误理解;部分证据不充分,且有存在矛盾之处。
深圳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某、徐某、龚某以盗窃手段获取并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经核查,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是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司法机关对侵犯企业技术秘密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而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的下属咨询服务机构;从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两份《技术秘密鉴定意见书》的三位鉴定人的身份来看,分别供职于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信息光机电研究所、深圳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深圳市电子研究所;从两份鉴定意见所鉴定的内容来看,结合本案的其他有关证据,说明其鉴定内容是客观真实的,故上诉人要求进行重新鉴定,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公安机关交给专家组鉴定的柯宝公司的技术资料已被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润天智公司先接触,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上诉人盗用润天智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生产出产品,其行为给润天智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审判决采用该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使用费认定润天智公司的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人认为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润天智公司损失证据的上诉理由不足,亦不予采纳。
针对上诉人的其它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李某提议上诉人徐某获取润天智公司的喷绘机生产技术资料并带该公司技术人员一起前往沈阳工作,徐某将润天智公司的相关技术资料交予李某的情节,有上诉人徐某多次稳定详细的供述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李某认为认定上述情节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龚某称原审判决所采用的两组证据相矛盾;以及原审法院认定“徐某怂恿上诉人龚某及该公司电子开发部工程师马某一起前往沈阳为上诉人李某的公司生产喷绘机,上诉人龚某及马某均表示赞同”,证据不足。但经查,上述两组证据证明的两个情节均有上诉人徐某和龚某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并和其他证人证言相吻合,而另一上诉理由,亦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与事实不符。故上诉人龚某的该上诉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李某上诉称:柯宝公司生产的彩色数码喷绘机控制系统的软、硬件是委托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研究所首山雄博士开发的技术,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取得。同时提供了有关的证据。但经审查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和对该部分证据进行核实,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的公司确在2002年4月10日和首山雄签订《供货协议》,向其购买用于Xaar500头3200型彩色数码喷绘机控制系统。但从所购买的软、硬件的内容来看,并不包括该控制系统软件的源程序代码。从其提供的润天智公司和首山雄2001年11月15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书》来看,润天智公司委托首山雄开发的只是XJ500喷墨打印头控制卡,而不是喷绘机系统软件。纵观本案证据,涉案的润天智公司的喷绘机系统软件早在该两份合同签订前的2001年10月10日已在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登记,并由该办公室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显然,该登记的喷绘机系统软件不包括上述登记后两份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内容,而柯宝公司及首山雄提供的源程序代码与润天智公司已登记的该喷绘机系统软件的源程序代码同源,上诉人李某不能提供在润天智公司登记前后其公司是通过何种合法途径取得了该喷绘机系统软件的源程序代码,其提供的上述两份合同和首山雄的证言及其对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的鉴定意见书所出具的意见,不能说明其公司的喷绘机生产技术是由首山雄研制的,相反,本案却有大量证据证实上诉人徐某和龚某通过盗窃手段复制了润天智公司的技术资料给柯宝公司,并利用该技术生产出喷绘机。故上诉人李某认为其公司喷绘机软件技术是由首山雄研制的主张证据不足。关于上诉人徐某提出: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大量证据没有在庭前出示,而是当庭部分宣读,导致上诉人的辩护人没有合理时间对证据质证的上诉请求。经审查,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深圳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上诉称柯宝公司生产的彩色数码喷绘机控制系统的软、硬件是委托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研究所首山雄博士开发的技术,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取得,因此不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但法院根据有关证据认定是被告人徐某、龚某通过盗窃手段复制了润天智公司的技术资料给柯宝公司,并利用该技术生产出喷绘机,故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受相应的处罚。由此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对于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十分重要。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其行为的表现形式又为哪几种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可知,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来说:
(一)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即: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其中,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其采取的手段包括复制、监听、偷拍等,所窃取的既可以是商业秘密载体的原件,也可为复印件;利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其它利益为诱饵使掌握商业秘密的非权利人向其泄露商业秘密;胁迫则指对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进行生理、心理等方面的恐吓、威胁,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向其告知商业秘密。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则是指除上述几种行为以外的,采取如抢劫、诈骗、商业间谍等获取商业秘密的违法手段。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其中,所谓披露是指通过任何作为的方式将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向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泄露,采取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书面告知第三人,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等;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则是指行为人出于不正当竞争或非法获利的目的,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授权给他人进行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前提是须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他人的商业秘密,若行为人为善意第三人,是通过反向工程等正当途径获取的商业秘密,则不能以本行为论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即行为人违反其与权利人之间的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第三人披露、自己直接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实施本款行为的主体包括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合作伙伴、代理商等。如果上述主体违反与权利人的有关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则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即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种情况可被称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不是直接从商业秘密权利人处获得商业秘密,而是明知或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却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里所说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损失,包括盈利的减少、亏损的增加、减少在竞争中优势、导致权利人的破产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刑标准为150万元)。另外,该权利人遭受的“重大损失”必须与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该行为本身未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