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20:57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沧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
沧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
沧政发[2004]5号 2004年3月12日
为加强对驻外办事处的管理,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性质和任务
驻外办事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驻外办事处承担沧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行政任务,负责发展市际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负责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劳务输出等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与驻地政府及周边地区有关部门进行政务、经济、科技、文化和人才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巩固促进友好合作关系。
(二)搜集、整理当地的政务、经济、技术和人才等有效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归口部门反馈。
(三)积极宣传沧州,提高沧州知名度,帮助企业广泛联络客商,开拓产品市场,扩大出口贸易,为我市产品打入该地区及国际市场服务。
(四)做好市委、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到该地执行公务人员的接待服务工作。
(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转变职能,开拓多种业务渠道,进行有偿服务。
(六)承办市政府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工作守则
(一)驻外人员长期在外独立工作,要自觉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正确决策能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我市驻外机构的管理办法,遵守驻地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党纪、国法相悖的活动。不做有损于沧州形象的事。
(三)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勤俭办事,清正廉洁。在公务交往中严格执行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四)严格驻外工作纪律。办事处主任必须在驻地坚守岗位,因事离岗要报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办事处其他人员离岗由办事处主任批准。
(五)驻外办事处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手续,不得用国有资产抵押贷款。
(六)驻外办事处要完善规章制度,包括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例会制度。凡以市政府的名义对外联络的重大事项都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以政府名义作出承诺或签订协议。
三、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北京办事处归口于市发改委,深圳办事处归口于市商务局,天津办事处归口于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西安办事处归口于市科技局,上海办事处归口于市商务局。市政府商务局协助各归口部门指导办事处工作,并代表市政府协调各驻外办事处的招商引资活动。
(二)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又是驻外办事处的后勤服务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寄发相关文件,做好办事处人员的人事、工资等工作,保证办事处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对驻外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给予全力支持和服务。
(三)驻外办事处请示工作,由归口部门领导审批,重大问题,由部门党组研究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办事处主任要不定期向归口部门述职汇报,每季度书面报告一次综合情况。
(五)办事处人员在沧期间,要服从归口部门的领导,听从工作调度,参加归口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其他公共活动。办事处人员在上述工作或活动中与部门机关人员承担相同的义务,享受同等权利。
四、人事管理
(一)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二)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分别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市政府或归口部门任命。其他工作人员,干部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
(三)驻外办事处临时聘用人员需报归口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二)日常办公经费实行包干制。根据所在办事处的实际情况,核定全年经费定额(包括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交通、通讯、差旅补助、招待费等),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三)组织大的招商洽谈、联谊会、考察活动等所需经费,另行申请。
(四)驻外补助按上级规定,外省8元/日,特区14元/日。
(五)各驻外办事处每季集中报帐一次。
六、目标管理
(一)归口管理部门年初与各驻外办事处共同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并报市政府核准。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驻外办事处的目标执行情况实行年终考核。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对于完不成目标者,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奖惩办法由归口部门另行制定。
(三)各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有关法规政策冲突时,以相关法规政策为准,并根据形势的变化,另行变更或补充。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