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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43:53  浏览:8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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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府发〔2007〕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抚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中心城区的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对市城区住房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并在每年六月定期向业主公布,随时接受业主咨询。

  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归集

  第六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资金的缴交约定,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缴交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第七条 公有住房整体(包括集资建房)出售单位,按照售房款的25%提取维修基金,该部分维修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公房销售收入。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住房自留产权房屋缴交标准,不得低于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同期同类地段、同类型房屋的指导价。
  第九条 维修资金按以下程序可以续筹:
  (一)已筹集的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由物业公司提出再筹集计划,报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决定;
  (三)维修资金续筹,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归集。并存入市房产管理局维修资金总账专户中。

  第三章 维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条 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代收和自缴的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所有产权初始登记时全额移交到市房产管理局,实行统一归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资金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管理费用只能从维修资金增值额中提取,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审核为准。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资金的安全,维修资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实行四级账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资金总账专户为一级账户;居住小区、组团或某个项目(以下简称“小区”)的维修资金账户为二级账户;小区以幢为单位的维修资金账户为三级账户;业主维修资金明细账户为四级账户。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承担。
  共用设施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划拨。
  第十六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和市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代管的维修资金账目经市房产管理局和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市房产管理局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售房单位将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一次性统一缴存到市房产管理局的维修资金总账中,市房产管理局不得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地产交易等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资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物业资金或维修资金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应按照本办法建立或补足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资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起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否则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地产交易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或者造成维修资金损失的,由市财政部门和市房产管理局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寓、别墅、写字楼、商住楼、营业楼等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不属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的单独的异产毗邻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建立管理和使用,按此办法执行,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业主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抚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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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统称“市政府例会”)服务效率,保证会议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省政府例会组织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规程,现提出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合理编排议题
(一)根据会议主要任务提出议题。1、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研究经济社会方面的重要问题;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分析形势,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它事项。2、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市政府工作方法、工作程序方面的重要问题。3、市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市政府领导分工方面的问题;需要统筹安排的问题;市政府领导一个阶段的工作安排问题;市长确定讨论的其它问题。
(二)规范议题申报。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须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后,由相关科室填写议题登记表(见附件1、附件2),附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和请示材料,交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总,同时通知汇报部门做好议题涉及事项的协调及材料准备工作。
(三)合理控制议题数量。市政府总值班室一般于会前4天,根据汇总的议题及汇报材料的准备情况,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和轻重缓急顺序,提出会议议题安排意见,填报例会审批单及议题单(见附件3、附件4、附件5),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属于紧急突发性事项的议题,有关部门可及时报请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后列入会议审议。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一般不超过5个,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碰头会议连开,议题总数一般不超过6个。
(四)精心组织会议通知。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意见,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组织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前两天及时报告各位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位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通知各参会单位。市政府例会一般安排在每星期一下午,会议通知采取书面方式(通知市政府领导附会议材料,会议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分送市政府领导;通知其他与会人员附议题单),遇紧急情况可采取电话通知。会议议题一经审定,一般不再临时增加其它议题;各位副市长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一天提出。
二、强化审核把关
(五)提前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县(市)区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在会前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单位)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列明各方理由,提出主办单位的倾向性意见;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政策性文件),作为议题提出前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在两天内及时转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严格审核,主办单位修改后,附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会前,主办单位要将汇报材料分发相关单位,以便准备发言意见。
(六)严格把关。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对所分管或联系单位上报的议题,要加强协调和审核把关,做到“五种议题不上会”,即市政府分管领导能够研究解决或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不上会,主办单位会前未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要求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但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不上会,未填报市政府例会审批单并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的不上会,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法按时参会汇报或未能按会议要求和时间报送会议材料的不上会。
(七)认真准备汇报材料。议题主办单位为会议汇报单位,根据前期协调情况准备汇报材料,要求主题明确、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建议明确具体,有的要提供可供选择的若干方案,重大问题还要附专家咨询意见,涉及资金安排、规费减免的应附项目、数据清单,并尽可能采用图表说明。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规范体例,一般不超过3000字,由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签后,由汇报单位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白纸双面印制,左侧装订。汇报材料的标题用二号小标宋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标题下方注明汇报单位全称。对提交会议审议和讨论的文件稿,须有起草说明,并在正文标题下方用括号标注“草案”或“讨论稿”字样(汇报材料格式见附件6、附件7)。汇报材料不署单位负责人姓名,不用单位正式公文或单位文头纸,不得出现缺页、漏页、字迹不清、错别字等问题。会议汇报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议议题的内容准备汇报材料,不得擅自增加与会议议题无关的汇报内容。
三、明确参会范围
(八)规范出席和列席范围。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列席范围为:市政府副秘书长,议题涉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研究室、法制办、督办室主任,市日报社、市广电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根据相关议题要求列席会议。
市长碰头会议的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研究室、法制办、督办室主任。
(九)严肃参会纪律。参加市政府例会的部门人员必须是市政府组成人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除汇报单位可带一名副职和一名助手外,其它部门一律不得带副职或助手。接到会议通知后,必须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参会人员名单。因参加国家、省有关会议,陪同国家、省领导或部门地市级以上领导在黄石考察,参加市委安排的重要公务活动、出国出境、出市无法及时赶回以及生病住院等特殊原因而确实不能参会者,必须在会前半天向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一位负责同志参会。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对一年内缺席三次及三次以上的,由市政府党组进行通报批评。
(十)试行邀请公民旁听制度。凡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暂住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
四、规范会场管理
(十一)规范会场布局。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在市政府办公大楼3号会议室召开。参会人员的座次按以下原则安排: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在主席台就座,各位副秘书长、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在主席台对面第一排、第二排、第三排就座,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第一排中间汇报席就座,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办及市日报社、市广电局的常规列席会议人员在主席台左侧就座。在主席台右侧设公民旁听席、会议工作人员席。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一般在市政府办公大楼5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室内设会议圆桌,参会人员的座次按以下原则安排: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在会议圆桌北面就座,各位副秘书长在会议圆桌东西两侧就座,市政府部门负责人、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在会议室南面就座,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办及市日报社、市广电局的常规列席会议人员在会议室东侧单排就座;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汇报席就座。会议室西侧单设会议工作人员席。
(十二)严格控制汇报和发言时间。汇报人应为汇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要突出主题,不讲套话和空话,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其它相关单位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十三)维护会场秩序。一次会议研究多个议题时,实行候会制度。会议在审议前一议题时,后一议题的参会人员在候会室等候。参会人员一律不得提前退场或临时请人代会,确有紧急情况的,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获准后告知会议工作人员。会议期间,除会议工作人员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书机要人员外,其他非参会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会场约请领导、传送文件,确有紧急情况的,由会议工作人员统一代办。
(十四)认真做好会场服务。会议工作人员会前要做好会场布置等工作,会议期间由专人负责签到、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会场实行无线信号屏蔽,所有参会人员要自觉关闭各类无线通讯工具。
五、规范会议纪要制发
(十五)及时按程序制发会议纪要。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一般均制发《会议纪要》,市政府总值班室一般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起草并送审。会议纪要主要记述议定事项,应做到简明扼要、表述准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按程序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按程序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十六)规范表述与会人员名单。会议纪要对参会人员按照“出席”、“列席”范围分别表述。出席人员依次表述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列席人员依次表述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常规列席人员,应邀列席的党群等部门负责人。
六、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十七)市政府例会决定的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会后两个月内报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有特殊时间要求的,按照会议时限要求及时上报落实情况)。市政府总值班室每季度对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办检查,并拟制《政府情况通 报》,报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宜于公开报道的事项,应及时报道,由市政府研究室拟制新闻稿,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发通稿;宜于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络公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写信息,报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予以公开。

附件:1、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登记表
2、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登记表
3、市政府例会审批单
4、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单
5、提请市长办公会研究议题单
6、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格式
7、市长办公会议汇报材料格式

附件1: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登记表

年 月 日

名 称
议 题
协调情况
汇报单位 汇报人 职务
参会单位
建议名单
汇报材料
准备情况
法制办或科室
意 见
副秘书长
审批意见
秘 书 长
审批意见
副 市 长
审批意见
常务副市长
审批意见
市 长
审批意见

注:此表由市政府法制办或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填写后,送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总。

附件2: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登记表

年 月 日

名 称
议 题
协调情况
汇报单位 汇报人 职务
参会单位
建议名单
汇报材料
准备情况
科 室
意 见
副秘书长
审批意见
秘 书 长
审批意见
副 市 长
审批意见
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审批意见

注:此表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填写后,送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总。

附件3:

市政府例会审批单

年 月 日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拟提议题
拟请领导
出席情况
总值班室
处理意见
领导批示

注:此表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填写,与附件4或附件5提请审批。

附件4: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单

序号 议 题 提请人及提请时间 审批人及审批时间 汇报单位 参会单位
1
2
3
4
5

注:此表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填写。

附件5:

提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议题单

序号 议 题 提请人及提请时间 审批人及审批时间 汇报单位 参会单位
1
2
3
4
5

注:此表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填写。

附件6:

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
( 副市长批印)

《黄石市××××××实施办法(草案)》审修报告
黄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黄石市××××××实施办法(草案)》的审修过程••••••
二、《黄石市××××××实施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三、主要问题和建议
(一)••••••
(二)••••••

附件:《黄石市××××××实施办法(草案)》(正文)

附件7:

市长办公会议汇报材料
( 副市长批印)

关于××××××情况的汇报
黄石市××局

一、关于××××××的基本情况••••••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国家、省的要求,兄弟市州的主要做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等)••••••
三、建 议
(一)••••••
(二)••••••
(三)••••••

附件:文 件 稿(正文)

黄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试 行 办 法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政务活动的透明度,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公民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
(一)讨论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议案草案;
(二)讨论由市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讨论市政府工作部门请示市政府决定的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市政府办公室应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5天,在《黄石日报》和《中国•黄石》网站发布公告。
二、公民旁听资质
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暂住证、且享有政治权利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
三、旁听申请程序
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应于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的公告发布后4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以及所在单位或镇(街道)开具的证明,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名并填写《公民旁听黄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登记表》。市政府办公室依据报名顺序和公民的代表性,每次安排旁听人数不超过5人,于会前1天通知公民旁听会议。
四、旁听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场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通知领取旁听证,凭证按时进入会场,并遵守会议纪律。
五、本市荣誉市民申请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的意见

市长批示件是市长部署工作、安排任务、下达指示的重要文件。改进和加强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是政府日常政务处理中贯彻依法行政、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键,有利于保持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工作快捷高效运转,有利于进一步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构建服务型政府,建设和谐社会。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加强配合,做好市长批示件的督办落实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市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办理责任
市长批示件包括:阅文批示件、阅信批示件、批转件、其他批示件。
阅文批示件,指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对上级机关及外地来文附公文处理单送呈市长作出批示、要求落实的督办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负责分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督办。
阅信批示件,指市长对人民群众、基层单位来信及《中国•黄石》网站市长信箱来信作出批示、要求落实的督办件。市长对人民群众、基层单位来信的批示件,由市信访办负责督办落实;市长对市长信箱来信的批示件,由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督办落实。
批转件,指市长对上级机关转办的信访件及上级领导批示件作出批示、要求落实的督办件。转办的信访件,市长批示由市信访办、督办室落实的,由市信访办、督办室负责督办落实;市长批示转部门落实的,由市信访办督办落实。上级领导批示件,按市长批示,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落实。
其他批示件,指市长在其他文件(含请示报告件)、材料上作出批示、要求落实的督办件。市长批示由市政府督办室落实、并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配合;批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相关部门落实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按照《市长、副市长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负责督办。
二、规范办理程序
(一)阅文批示件办理
文书科收件登记,将市长批示件加盖公文督办专用章后,复印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督办,有关部门承办,将落实情况以公文形式(一式3份)报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文书科填附《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报市长及相关领导阅批;文书科归档,同时将市长阅批处理单复印相关科室备案。
(二)阅信批示件办理
市长对市长信箱来信的批示件,由市政府总值班室签收、分办,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长批示件督办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填附《黄石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长批示件处理单》报市长阅批;市政府总值班室回复、归档。
市长对人民群众、基层单位来信的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的工作人员处理,转市信访办督办落实,市信访办将督办落实结果报市长阅批,并回复信访人;密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批转件办理
文书科收件登记、分办;市信访办按其办信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府督办室按其督办规程督办,并报市长阅批,需正式文件上报的,由督办室拟文按办文程序报批;文书科归档,同时将市长阅批处理单复印转市信访办、市政府督办室备案。
(四)其他批示件办理
市长批示明确由市政府督办室办理的,由文书科收件登记,转市政府督办室,督办室按照督办规程办理,并将督办落实结果报市长阅批;文书科归档,同时将市长阅批处理单复印转督办室备案。
市长批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相关部门落实的,由文书科收件登记、分办,转呈相关领导,复印转相关科室;相关科室按照分管领导批示督办,将督办落实情况报市长、分管领导阅批,同时将领导阅批件送文书科归档。
三、加大督办落实力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必须严格遵照市长批示要求抓紧督办,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市长批示件的办理工作。办结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市长批示有明确办结时限的,按批示时限办结,急件急办。市长阅信批示件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
(二)向市长报告办理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呈报,要求实事求是、文字简练。要求相关县(市)区和部门承办的,由具体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后呈报。
(三)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督办室、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每月按照市长批示件办理责任分工,对市长批示件督办落实情况进行清理,按季编发《市长批示件督办落实情况专报》。

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1988年4月8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障铁路运输、生产的安全和铁路职工、家属、旅客的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管辖的各类集中和分散式给水。
第3条 全路供水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第4条 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对管辖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实行卫生监督。
第5条 改善生活饮用水的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水源卫生
第6条 水源卫生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集中式给水水源方案的选择,水源防护等设计文件的审查、鉴定,必须有卫生、环保等单位参加,共同审查文件;确定方案后,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给水,要经铁路卫生防疫站参加竣工验收并认可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7条 新线铁路工程建设,在进入现场施工前,应组织施工、生活、卫生等部门对施工区域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卫生调查,提出选址、净化、消毒措施。
第8条 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带,其范围和要求应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在防护带内要有明显的标志。水源井必须在防护带周围设防护围墙。防护带如超出铁路管辖区域,供水单位应会同卫生、环保等部门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9条 水源卫生防护带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引起水体污染的活动:
1、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医院污水;
2、施用持久剧毒的农药和设立毒品库;
3、堆放垃圾、废碴和铺设污水管道;
4、修建渗水厕所和污水坑、粪坑等;
5、从事养殖业或修建有碍卫生的生产、生活设施。

第三章 水质卫生
第10条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限值。
第11条 集中式饮水实行办理“卫生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每三年换发一次。经管内铁路卫生防疫站审核,水源防护和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卫生管理制度,给水人员做到定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发证;不够条件的,应责成供水单位及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做出具体安排,达到标准后方可发证。
第12条 供水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源水质状况,采取合理的工艺流程和无毒无害的净化、消毒措施。对净化,配水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3条 日供水100吨以上的给水所,应设余氯检验设备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每月向水电段报告,由段汇总后报铁路卫生防疫站。卫生防疫站应随时抽查。
第14条 分散式水源(储水池、贮水罐、大口井、池塘、山泉等)应由使用单位制定卫生管理措施,确定专人负责;水源周围和取水点应有防污设施,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第15条 与饮用水接触的给水设备和输水管道内壁,其涂料、除垢剂等应该无毒无害,不污染水质。生活饮用水的管线配置,必须符合卫生条件;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生活饮用水接通。
第16条 凡需在供水管路上施工,事先与供水单位联系。可能影响饮水水质卫生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征得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17条 生活饮用水发现污染时,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卫生防疫站和供水单位。
第18条 供水单位应设立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和检查饮用水卫生管理和消毒制度;
2、掌握饮用水卫生知识,定期对供水人员进行卫生宣传;
3、协助组织供水人员的健康检查,落实应调人员的工作安排;
4、定期向管区卫生防疫站和上级报送饮用水卫生检验资料;
5、负责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19条 凡直接从事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体检每两年进行一次。患有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结核和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以及健康带菌(毒)者,应调离供水工作;治愈后经卫生防疫站同意,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章 水质检验
第20条 水质检验分析,按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第21条 根据水源的不同分级,每年有计划的对水源进行监测,对分散式水源在肠道传染病高发季节应加强监测。
第22条 水电段应设化验室,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负责管内各给水所的定期水质检验和管理工作,定期向铁路卫生防疫站提供水质报表。具体化验项目,由供水单位与管区铁路卫生防疫站商定。

第五章 卫生监督
第23条 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受铁路卫生行政机构领导,同时受地方上级卫生行政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24条 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1、依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本办法,对辖区水源和供水实行卫生监督;
2、负责管内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对水源水质的评价以及净化、消毒的技术指导;
3、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工程的设计卫生审查、施工卫生监督和竣工验收;
4、审发和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5、负责组织供水人员的体检,提出处理意见,办理健康证和培训工作;
6、参加调查、处理水质污染事故。
第25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卫生防疫站内设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管内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各铁路(工程)局任命,执行监督监测任务时,佩戴证章并出示监督证。
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佩戴和使用标有路徽和编号的《中国卫生监督》证章、监督证。
第26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日常工作或污染事故调查时,供水单位或肇事单位(个人)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第27条 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对管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分级依据水源地的位置,供给饮用水的人数,防护设施条件和是否容易发生污染的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监测时间,按规定进行工作。

第六章 奖 罚
第28条 对在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29条 对违反下列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进或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1、因工作失职,影响水源净化或消毒的;
2、供水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体检和健康证的;
3、逾期不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
4、对传染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以及患有可能影响饮用水卫生的其它传染病,拒绝调离供水岗位的。
第30条 对下列造成水源污染或疾病传播的单位或个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1、设计(包括确定方案)、施工未经卫生部门审查;竣工未经卫生防疫站检查验收便交付使用,水质不合格的;
2、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内进行可造成饮水污染的生产或生活活动,经劝阻,不服从管理的;
3、向水源内投弃脏物或洗刷污物的;
4、破坏水源卫生标志或卫生防护设施的。
第31条 威胁妨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人员执行任务者;造成水源污染严重影响饮用水人群健康者;有意破坏饮用水卫生设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者;除罚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2条 当事人对饮用水监督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十五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对罚款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处罚强制执行。
第33条 对二百元以下罚款,由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人员提出,报卫生防疫站站长批准后执行;二百元以上的罚款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34条 罚款的款源、罚款收入及用途均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35条 铁路卫生防疫站在管辖范围内开展工作应当收费的,收费标准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证章、证件,有关业务用表格另行颁布。
第36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铁道部卫生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