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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能动司法的概念和特征/胡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3:33  浏览:9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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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能动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胡波


【正文】

  “能动司法”是法律界现今热议的话题,在此,笔者不揣鄙陋,结合已有理论和工作实践对能动司法的概念和特征略作论述。

能动司法的概念

  目前,“能动司法”一词,散见于我国各类媒体,但其概念皆模糊不清。我国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能动司法”的范畴也没有统一的认识,有“司法能动”、“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和“司法能动主义”等各类主张。有人认为: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①笔者认为,该观点仅揭示了能动司法的哲学依据和概括的功能,并未揭示能动司法的措施、途径、依据和特征。能动司法的概念是: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坚持“三个至上”和司法公正,拓展审判服务领域,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照顾当事人诉讼能力低弱等现状,融合能动司法诉求与法律限制的冲突,依法积极主动地运用提出法律案、作出司法建议、指导取证、巡回审理、调解和释明等方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彻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理念、制度。

  广义的能动司法,是一个系统、庞杂的体系,在立法、司法和守法环节,但凡人民法院能够发挥能动性对各类社会活动施以影响、产生作用的行为和活动,皆在此列。

  能动司法的特征

  能动司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能动司法专指理论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的我国人民法院特有的审判及相关活动。

  我国特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决定了能动司法在我国出现、形成和发展的必然性和独一性,而其他国家仅具有能动司法的个别或部分要素。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但除了“巡回审理”和“调解结案”等已经初步理论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之外,其他方法和措施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而且,仅在司法界形成一定共识,理论界尚持不同的看法和态度,甚至认为目前进行的某些司法改革有所倒退。②故能动司法的建立仍然需要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共识的进一步达成和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完善。

  笔者认为,能动司法不包括法院以外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因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已经具有较多的能动性,许多工作均要求其主动出击:如反贪、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监所监督、治安巡查和侦查逮捕等。并且,在有的国家,检察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

  二、能动司法是各种发挥司法能动性具体方法、措施和途径的总称。

  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不应该只停留在理论和零星的实践中,能动司法最终应当体现为一种制度。一种司法理念必须具有明确可行的方法、措施和途径,才能通过实践和立法(广义) 上升为一种司法制度。

  三、能动司法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价值追求)。

  能动司法的目的(价值追求)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如今,在能动司法的语境中,多数学者往往从大处着眼,强调“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很少提及为具体的当事人服务,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虽然与能动地拓展审判服务领域本身并无本末之分,但仍然应当坚守;第二层次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司法、行政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都是以增进人民群众的最大福利为依归,最大福利则体现为社会和谐。

  四、能动司法必须坚持“三个至上”和司法公正,戒绝滥用司法权。

  因为能动司法强调参与和干预,所以可能出现滥用司法权的情形。司法权本身有自我克制的属性,有自我消极被动的因素。完全取消、忽略司法的消极性特征,采取没有限度的司法能动,也违反司法基本规律,有害于司法。③能动司法应当具有规范性、有序性,保持适度能动、适度干预、适度参与,④为此,必须受到宪法、法律和人民利益诉求的约束,追求司法公正,戒绝司法权滥用。

  五、能动司法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型时期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自由但仍需一定干预;社会转型在即但自我管理较弱;国家日益富裕但收入差距拉大;司法改革超前但群众法律知识匮乏,诉讼能力低弱……面对诸多矛盾,拒绝能动司法只会让司法疲于应对新形势下层出不穷的矛盾纠纷,过分强调被动司法的形式公正难免偏离当事人和社会期盼的实质公正。我国的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广大人民群众对诸如“诉讼时效’等一些关乎其切身利益得丧变更的法律规范,不明或根本不知。在被动的司法面前,他们无法得到公力救济,心中的怨恨情绪往往从对方当事人转移到司法机关,甚至整个社会。怨恨的堆积又引发新的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司法机关通过能动司法,能够让当事人及相关群体切身感受到司法为其带来的应得利益,或者理解并接受司法机关积极努力后为其争取到的司法结果,才能满足他们日趋激烈的利益诉求。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以物质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诉求将得到更多的满足,当事人之间、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对国家、社会和司法机关的诉求将趋于缓和,表达诉求的方式将趋于理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知识和诉讼能力也将逐渐提高,能动司法或被动司法也将具有新的内容和形式。总之,我国无论以何种司法理念主导司法改革的方向,最终目标都是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阶段,能动司法是必由之路。

独创性申明

  作者郑重申明:所呈交的文章是我研究、思考所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本文不包括他人已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
特此申明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胡 波

【注释】

①周斌:《法院如何应对后金融危机需求•公丕祥:仍需能动司法》,载于《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2010年3月17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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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5号),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意义。从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二、认真履行各级建设部门的职责。建设部和各级建委(厅局)是国务院及各级政府负责建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作中担负着重要任务,责任重大。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质量有关部门分工,建设部主要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经济适用住房和抗震加固项目的工程质量,还要对全国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的质量标准、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行使行业监督职能。
三、切实加强管理。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靠现有的管理机构,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加大管理力度,抓好工作落实,依法管理,严格管理。
四、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对列入这次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的政府投资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特别重申如下规定:
(一)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立健全施工许可制度,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要依法查处。严格禁止“三边”工程。
(二)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工期。不准脱离客观实际抢工期,搞“献礼”、“报喜”工程。施工工期要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工期定额科学确定,精心组织,精心施工,避免层层加码,任意缩短工期。
(三)要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也不允许盲目压级压价,降低工程建设标准。要严肃查处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
(四)认真执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和建设监理单位。严禁搞议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更不允许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对于已开工的,要跟踪监督,严禁
转包和违法分包。凡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要依据《建筑法》严肃查处。
(五)严格按照《建筑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工程监理。对于已开工而没有实行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于尚未动工兴建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
理单位实施监理。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签定的监理合同,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管理。
(六)要依据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加大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必须按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
全监督手续。各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及时进行抽查和核验。要严格把关,对出现质量问题要责成责任单位及时纠正,不及时改正和改正不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工程完工之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五、建立和完善工程档案制度和具体责任人公示制度。要根据《档案法》和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做到所有建设项日图纸资料齐全、完整、准确。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所有竣工图纸资料必须按规定及时整理移送当地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
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明确的具体责任人制度,并且要在项目建设现场挂牌公示,强化责任,接受监督。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继续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认真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当前要重点抓住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和造成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典型案例,集中突破,严肃处理,以做效尤。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对于存在问
题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那些不服从管理,存在隐患的项目,应及时与计划、财政部门协商并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停止拨付和取消财政债券额度。
七、建设部各有关司局按照“三定方案”分工负责,恪尽职守,加强协作,紧密配合,指导各地、各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八、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建设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真正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措施,履行建设部门的职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1998年11月9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1年第2号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1年第2号预警通知

教基一厅[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目前我国已进入春季,正是山洪、暴雨、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期,同时也是溺水、交通事故等安全事故高发期,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早部署,及早落实,及早防范,确保师生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尤其要结合春季极端天气多发的气候特点,认真排查学校校舍和各类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村边远山区学校和地处低洼地段、毗邻山脚学校的安全排查。当发生极端恶劣天气影响学生上下学安全时,可适当调整上课时间,确保学生上下学路上安全。当学校及周边出现安全隐患不宜继续上课时,要及时转移学生,严防校舍倒塌、雷电、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造成群死群伤事件发生。

  二、切实抓好关键环节的防范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提高校园安全防范水平,坚决防止不法分子入侵校园案件发生。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管理,教育车辆驾驶员按照恶劣天气驾驶要求安全行车,严禁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进一步密切与有关部门、社区、村委会、家长的联系,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学生外出集体活动预案,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原则,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集体活动安全。要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和教育管理工作,防止发生打架斗殴等各类安全事件。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知识“进头脑”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教育部门户网站提供的《春夏秋冬话安全》(春季篇)等安全教育资源,通过课程教学、专题活动、实践演练、日常活动等途径和方法,对学生开展以预防传染病、预防溺水、防火、防盗、防拥挤踩踏、应对自然灾害等为主题的安全教育和演练。要教育学生不坐超载车,远离“黑校车”,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要告诫学生不得在上下学路上和节假日到水库、池塘等非游泳水域游泳,在遇有同伴落水时,未成年人不要贸然施救,要就近向成年人呼救,避免因盲目施救导致更大伤亡;在组织集体活动时,要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提示与教育,严防在集体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把通知内容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和幼儿园,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