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日
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0〕4号),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扶贫办、省林业局、省妇联《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债〔2011〕2414号),为更好地发挥农民小额贷款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提供更大的信贷资金支持,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中的职责,简化工作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奖励与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对经办金融机构奖励与风险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用途。
(一)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的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以下简称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三农”服务企业涉农用途的贷款进行贴息。重点帮扶农村妇女和扶贫对象致富。
(二)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发放(担保)农民小额贷款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和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贷款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放(担保)农村小额贷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第四条 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适用对象。
(一)贴息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具有三亚市户籍、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在三亚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在三亚市属地管理范围内、为“三农”服务的企业。
(二)奖补资金适用对象为在三亚市属地管理范围内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发放农民小额贷款和担保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由经办金融机构统一申报和贴息。
第六条 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滚存使用。
第七条 贴息标准和条件。
(一)农民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贷款超过8万元的,超过部分不予贴息,逾期还款不予贴息。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贷款超过1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予贴息,逾期还款不予贴息。贴息申请只能以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
(三)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贷款超过2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予贴息,逾期还款不予贴息。贴息申请只能以企业名义申请。
(四)贴息利率以贷款发放当年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依据,取算术平均值再上浮三个百分点作为标准贴息率(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标准贴息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全额贴息;实际贷款利率高于标准贴息率的,按标准贴息率贴息。),市金融办按照标准贴息利率进行贴息,各经办金融机构按标准贴息利率进行申报。
第八条 奖励和补偿标准。
(一)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申请贴息贷款金额的0.7%给予奖励。
(二)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申请贴息贷款金额的1.5%给予承贷机构或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补偿只给经办融资性担保公司。
(三)对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每发放一笔农户小额贷款,市政府给予50元补助。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各经办金融机构按半年(即每年7月和次年1月)汇总农民小额贷款回收及担保信息,按要求填写申报报表,以正式报告向市金融办申报贴息、奖励和风险补偿。
(二)农户的申请贴息材料包括贴息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借据或放款凭证、还款凭证等5份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的申请贴息材料包括贴息申请表、营业执照、借据或放款凭证、还款凭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5份材料。
第十条 审核拨付程序。
(一)市金融办组织农业、林业、渔业、妇联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安排贴息和奖补资金。市金融办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向经办金融机构拨付贴息、奖补资金。市财政局应在收到市金融办申请资金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发放程序。
(一)经办金融机构在贴息资金到帐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把贴息资金拨付给农民和专业合作社/企业帐户,拨付后5个工作日内把拨付明细清单报告市金融办。
(二)因各种原因无法拨出的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应在市财政局拨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一)市金融办负责协调、督促金融机构积极发放小额贷款,指导金融机构为农民小额贷款申报财政贴息资金,统计全市农民小额贷款报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贷款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经办金融机构政策落实情况。
(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工作,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落实。
(三)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妇联、各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农民小额贷款的创业辅导、技术培训和宣传、发动工作,指导发展生产和经营,配合市金融办审核申报材料。
(四)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按时向市金融办提交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和奖补资金申请,单独设立贴息贷款业务台账,保管贷款合同、业务凭证和健全档案管理。
经办金融机构应主动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农户申报政府贴息,并认真核实贴息农户和专业合作社/企业身份,对所提供的借款人资料、贷款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在市政府相关网站公开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发放情况,公开举报电话。条件成熟时,在行政村公开贴息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有效和安全。纪检、审计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户、专业合作社/企业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采取虚报、假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追回贴息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贴息政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经办金融机构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或采用虚报、假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和奖补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在全市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享受奖补政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10〕5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农户)
http://www.sanya.gov.cn/govpub/sfile/govfile/data/t20120807_37336.shtml
表二: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明细表(农户)
http://www.sanya.gov.cn/govpub/sfile/govfile/data/t20120807_37336.shtml
表三: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填写)
http://www.sanya.gov.cn/govpub/sfile/govfile/data/t20120807_37336.shtml
表四:三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http://www.sanya.gov.cn/govpub/sfile/govfile/data/t20120807_37336.shtml
表五: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明细表
http://www.sanya.gov.cn/govpub/sfile/govfile/data/t20120807_37336.shtml
表六:三亚市农民小额贷款奖励金申请表
http://www.sanya.gov.cn/govpub/sfile/govfile/data/t20120807_37336.shtml
海南省审批内资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审批内资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行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为了加快海南外向型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内资各类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外贸企业:
1.有企业名称、章程和进出口商品目录;
2.有自有资金、固定场所和开展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法人代表和相应的经营业务人员;
4.经济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有相应的出口货源和出口渠道;
6.承担国家创汇任务,企业开业后第三年出口额应达到一百五十万美元。
(二)生产企业:
1.有企业名称、章程和进出口商品目录;
2.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最低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固定场所和开展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法人代表和相应的经营业务人员;
4.有自产的产品或者生产基地;
5.经济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其他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参照上述生产企业的条件办理。
二、内资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
(一)外贸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核准后的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经营。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限于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使用内地的原材料、半成品经本企业加工增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和经营所必需的货物;
(二)生产企业不得经营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一类进出口商品和被动配额管理商品以及输往港澳的鲜活冷冻商品;
(三)凡计划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商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计划、许可证。
三、对内资各类企业进出口的管理。
(一)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在进出口业务上接受省贸易厅的指导和监督,按规定定期报送有关业务报表。省属企业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贸易厅,各市、县的企业报市、县外经委(经贸局)汇总后报省贸易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者中止其进出口经营权:
1.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严重逃汇的;
2.产品质量低劣,对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的;
4.倒卖进口物资、批文、许可证,扰乱市场的;
5.弄虚作假骗取退税的。
四、审批部门与审批程序。
(一)内资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贸易厅审批。
(二)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时,各类企业按照其归属,分别由省主管部门或市、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贸易厅审批。
(三)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章程;
2.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目录;
3.企业产品目录、生产规模、外销比例、进口货物(未投产企业可提供可行性报告);
4.由财政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5.省或者市、县主管部门意见。
五、省贸易厅必须将审批情况定期上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并接受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