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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暴力袭警当迎头痛击/毛立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09:27  浏览:9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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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暴力袭警当迎头痛击



毛立新



9月5日晚,西安市城区再次发生暴力袭警案:一伙暴徒手持斧头、砍刀将两名执法的公安民警砍伤,并抢走已被带上警车的同伙。 (《华商报》9月7日)另据报道, 此前于5月下旬,西安市城区曾在6天内连发5起暴力袭警案,引起省委书记批示关注,该市政法部门还为此开展了严打专项行动。但就在如此高压态势下,不法之徒依然顶风作案,而且性质更为恶劣,实在让人震惊。

事实上,暴力袭警案件增多,并非西安市独有,其他各地也是如此。据公安部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民警与犯罪分子搏斗牺牲6人,负伤528人;被报复杀害牺牲1人,负伤14人;被围攻殴打负伤783人。不法之徒暴力袭警,公然挑战国家政权和法律权威,社会影响极坏。此种势头如不遏制,不仅严重干扰执法活动正常开展,而且必将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最终危及治安大局稳定,威胁人民群众安全感。因而,暴力袭警法不容赦,必须毫不留情地予以迎头痛击!

痛击暴力袭警,首在严打现行。根据《人民警察法》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之规定,对于暴力袭警、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直至将其击毙。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依法运用暴力手段制止犯罪,是其权限,也是其职责。因此,在遭遇暴力袭警时,公安民警不能一味地“打不还手”,而应“该出手时就出手”。无原则的忍让,实质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是执法软弱的表现。对群体性暴力袭警案件,公安机关应坚持快速反应、整体作战,迅速调集优势警力,坚决制服暴徒,避免事态扩大。

其次,对暴力袭警要严惩重罚。前一时期,有人提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引起广泛争议。反对者认为,我国《刑法》已有“妨碍公务罪”,再增设“袭警罪”纯属多余。其实,这是简单地把人民警察等同于普通公务人员,从而抹杀了警务工作的特殊危险性。事实上,在当今刑事犯罪高发、暴力犯罪不断增多的形势下,警察执法的危险性与日俱增,此时增设“袭警罪”以加大处罚力度,不仅很有必要,而且恰逢其时。退一步讲,即便以现有的“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理,司法机关亦应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处罚。非此,不足以震慑犯罪、弘扬正气、维护法治。

还有,公安民警自身亦应增强警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及临场处置能力。面对暴力袭警,由于许多民警缺乏应有的警惕,自我防范、保护意识薄弱,再加上一些民警缺乏实战训练和擒敌技能,往往对袭警案件应对失措、处置不力,导致局面失控,甚至造成伤亡。此外,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武器、警械严重不足,少数地方为了加强管理实行“刀枪如库”,让一线执法民警赤手空拳面对歹徒,也是袭警多发的重要原因。因而,教育民警提高防范意识,改善民警防护装备,强化民警实战训练,已属刻不容缓。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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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6]243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报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证监函[2005]3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仍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仍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
二、你会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其中,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最高收费额5万元。
三、你会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年交易额的0.002‰收取。
四、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你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60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判决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判决的指示

1953年8月1日,最高法院华北分院

据华北各地反映:初审法院积压尚未执行的案件很多。仅河北省定县专区的曲阳、定县、行唐、新乐、无极、饶阳、蠡县、肃县等8县不完全统计即有130件。其中有些是判决二三年尚未执行的;有的当事人为了声请执行判决,经常奔跑法院得不到解决;有的当事人质问“法院是否还有法”,“判决书是否还顶事”;这件事已引起群众很大不满。判决不能及时执行的原因主要是:一、判决不当,实际上执行不通。二、有的法院忽视执行工作,没有人负责。三、判决正确,但败诉当事人既不上诉又不执行,或虽经上诉但在上级法院确定判决后,仍拒不执行,认为法院对他无可奈何。部分法院干部束手束脚胆小怕事,对拒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于说服教育无效后,缺乏积极有效的办法,使无理耍赖的当事人有空子可钻。
为使人民法院更好地保障人民民主专政,保障日益增长的国家建设和人民的一切合法权益,特就执行判决问题,作如下指示:
一、由于判决不当而不能执行的案件,应由确定判决的法院予以改判。法院审理案件在判决前应注意掌握不影响生产建设的原则并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各种实际情况,例如债务人的负担能力,土地、房屋、牲畜等有无分割可能,以免判决不当,执行不通。初审法院在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如发现判决与实际情况有出入,需要变更原判决时,应提出意见报请确定判决的法院审查处理。
二、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初审法院,应该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工作,或由审判案件的人员负责执行,并应及时进行检查。判决的执行是全部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不仅应该做出正确的判决,同时还应该及时执行已确定的判决。如果拖延执行,就会给胜诉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损失,并降低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威信。
三、法院是国家执行法律的机关,对任何犯法的人都有权力强制其执行法律。任何人不执行法院的判决都是违法的。法院对于违法的行为不能表示软弱无力。今后一方面应经常向各系统干部和广大群众进行法纪宣传工作,另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判决。初审法院对确定判决的案件,于判决送达后,应即督促执行,对于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应根据不同的对象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对于无意违抗国家法律,只是一时尚有困难,不肯执行判决的一般群众,应认真说服教育,打通思想,使其自觉迅速地执行判决;对于不讲道理,抗不执行的蛮横分子,于说服教育无效后,可以有掌握地召开群众评理会,揭露其错误,迫使其执行,如仍拒不执行,取得上级法院或同级领导同意后,可以强制执行(不能强制执行的案件除外);对于少数无理取闹,妨碍法院工作的流氓分子,经劝阻警告无效时,应即依法处理。
各省市人民法院应根据以上指示,对过去执行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订出今后执行判决的改进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