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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国企改制三大难题/陈殿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47:11  浏览:9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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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国企改制三大难题

陈殿斌(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改制是党中央工作的重点,是目前政府工作的难点,更是法律界、企业界和百姓关心的热点。改制涉及三大难题: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人员安置。企业改制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法律关系复杂,改制能否顺利进行、改制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增值、企业自身的发展、职工个人的利益;改制涉及面广、各方利益相互交错,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造成社会动荡,妨碍经济的发展,影响的对外投资形象。
国企改制,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应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为主要形态,以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前提的新型企业制度,最终的目的是要解决企业的发展动力问题。要建立这样的企业制度,就要在改制过程中解决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人员安置三大问题,而这三大问题所涉法律关系复杂,相互交织,改制企业无法独立完成,需要有专业的中介机构来参与,例如由律师事务所参与全过程,出具法律意见书。通过中介机构全面、深入的介入,利用其良好的知识结构、丰富的实务经验进行专业化操作,既能避免企业改制“走样”,规范操作、节约改制成本;又能防止改制后产生纠纷,有效地预防和解决企业改制中的风险和困难,增强改制企业的信心,进而将改制推进、加速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企业改制要科学策划、规范运作,国家和地方出台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无疑是企业改制过程中要遵循的要原则、标准;同时,改制企业众多,情况各不相同,一企一策,因地制宜才能收到成效,我们要突破思维惯性,在坚持“三个代表”和十六大精神的前提下,去寻求更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深入研究、科学策划、规范运作,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改制企业的增效、有效稳定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资产处置方面,“国退民进”是基本原则,国有资本退出渠道畅通就要实现非国有资本的进入渠道畅通,在资产处置上要开拓思路,多渠道的吸引民间资本。 一股独大是目前国有企业股权设置上存在的问题,但一股独大不是公司治理低效的根源,根源在于资产不可流通性。国有资产流通,决不仅仅是卖出国有资产进行私有化,而是卖出与买进的统一过程,即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在统一市场上的“双向对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有资产既可能缩小,也可能增大,是缩小还是增大,关键取决于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国有资产流通的目的就是要盘活国有资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进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企改制中资产处置方式多种多样,例如,可将企业的存量资产全部投入改制后的企业,做为改制后企业的部分资本,其它的注册资本依靠吸收新的股东投入,即资本增量靠外来注入;可将企业净资产做为改制企业的注册资本,不需再注入新的资金,从中切割部分净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可将企业连同负债采取零价值方式转让给新的股东;在征得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也可以债权转股权。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产权界定上,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基本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名为国企,实际国家没有投资,没有国家投资记录的,可以核定为集体资产,量化到职工名下;国家投资少,主要靠集资、职工福利基金投资的企业,可重点化成集体资产。企业资产损失应从宽核销,呆坏帐的追索权可以留给企业,由企业继续追索,追回后国家与企业按比例分成。只有采取有效措施盘活国有资产,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才能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我们应该动态的看待国有资产是否实现了增值,有时,看似国有资产减少了,但企业搞活了,税收增加了,岂不是一种增值。
在股权设置方面,公司高层应相对控股 ,以保证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同时又要考虑在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在高层相对控股的前提下,中层管理人员应持中股,并根据企业的规模,考虑是否全员持股还是有条件的部分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使员工在获得工资收入的同时,还有一份资本收入,而资本收入的多少与企业的效益密切联系,由此形成员工与企业共命运的纽带。股权设置上应避免平均持股,股权的不均等分配有利于为监督提供动力,而小额均等持股会造成监督动力的缺乏。改制企业中,如果缺乏监督,就很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即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如果出资人不能有效监督经理人员行为,那么后者就会利用对企业的控制权来获取私人利益,进而损害股东利益。为了有效的吸引和留住人才,可以考虑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经理层融资收购制度等新型的股权激励制度。有的企业资产量大,除非资金雄厚,否则难以认股。因此,在股权的购买上可以采取灵活的形式,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认股的,可以采取股权质押的形式,出资者将股权质押给银行或者国家,以此来吸引投资,解决投资者资金不足问题。在股权设置上还可以考虑改制企业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广泛吸纳资金。
在人员安置方面,企业改制涉及全体职工的命运,改制能否得到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极大地影响到改制的成败。在改革前期,除加大宣传力度外,还要进一步使企业和职工感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进一步加深改革的紧迫感,使大家真正认识到,改革与自身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改革才能生存、发展,不改革就没有出路。国有企业的改制,一方面是要使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摆脱困境;另一方面也要在追求企业最佳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企业职工的利益。为了得到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最直接最明显的做法就是对职工满意安置,满意补偿。比如:买断工龄人员经济补偿费、企业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福利费和医疗费、富余职工安置费等等。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按照现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话,费用低,职工可能不满意。对此,我们应按照 “三个代表”的要求,确实解决广大职工关心的问题,以制定地方标准的方式,提高补偿标准,还可以考虑员工持股方案,由员工出资认股或者将企业资产量化到职工名下从而形成一定的股权。
改制过程中,“国退民进” ,国有资产出售,这是一个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相互对流的过程,是实现国有经济合理布局的过程,而不是国有资本的减持、贬值。资本是活的资本,只有在运作过程中才能增值。我们要排除改制中的两大误区,第一,“产权界定严了,就是保住了国有资产,就不是流失了”。流失不仅是一个动态概念,也是一个静态概念,无声无息中也能造成流失,而增值则是一个纯粹的动态概念。产权界定严了,相应的妨碍了民间资本的进入空间,国有资本流通渠道不畅,闲置起来就是一种流失,要想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就要使国有资本动起来。虽然国有资产界定少了,但被有效的盘活了,企业效益上去了,国家则从税收上获利了。第二,“冰棍效应”。一根冰棍吃掉它或者卖掉它能够获得收益,如果不管它,闲置起来,最终只能剩下一个没有价值或者说价值极小的棍。两个误区实际上谈的是一个问题,即“国有资本的隐性流失”问题,这是一个值得十分注意的问题。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确实有效的改制措施,真正实现改制的意义。改制企业经济效益好了,国家税收就增多了,职工的收入也多了,社会安定,市场气氛活跃,投资环境优良,整体的经济实力加大,会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投资增加,进一步开拓就业市场,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本身是一个良性循环,国家、企业、职工“三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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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市政府设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规模。首期规模为2亿元,“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根据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财政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补充壮大。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在“十二五”期间,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有效突破,推进现有优势骨干企业的壮大和产业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人才引进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带动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以下原则:

1. 明确重点,集中突破。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重大招商引资新建项目和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 市县联手,形成合力。对县市区项目,采取竞争性扶持方式择优支持,不搞平衡;各县市区要适时相应设立县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对所在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支持。

3.引导放大,强化支撑。充分发挥财政出资的政策性资金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为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完善要素条件的支撑。

第五条 部门职责。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下,充分发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和推进工作,牵头项目评审和管理。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国土局、环保局等市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二章 项目选择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覆盖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等八大产业,每年支持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支持项目类别分为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化项目、现有骨干龙头企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产学研合作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三类。

第七条 项目遴选标准:

1.技术水平。关键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属于产业链核心或关键环节的重大项目,带动能力强,配套项目多,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2.投资规模。引进或新建的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3亿元;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

3.已开工或具备当年开工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环评、生产安全、土地规划等要求,项目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4.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特别重大项目不超过3年。

5.对列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备选项目库,并且当年度参加省专项资金评审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的条件:

1.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能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机制灵活。

2.技术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领军人才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3.企业经济实力雄厚,近3年利润满足项目筹资和融资需要;有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筹集的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新设立企业注册资金已到位,满足项目自筹资金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动态管理项目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通过市直相关部门推荐、项目承担企业上报等方式建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项目库进行动态更新并对外发布。

第十条 项目评审。每年5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市监察局派员对评审全过程监督。

1.项目初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提出参评项目名单。参评项目数原则上为计划安排项目数的3倍左右。

2.成立联合评审小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不少于9人的项目联合评审小组。

3.公开评审。联合评审小组通过听取项目介绍、公开质疑答辩等方式,现场打分。根据得分高低,按差额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联合评审小组提出的拟支持项目名单,在网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十二条 市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拟支持项目安排意见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额度和进度的建议,报经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项目扶持方式和额度

第十三条 对支持的项目,采用贷款贴息、补助投资、参股投资等方式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额度。

1.投资补助类,主要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产业化项目(新建)。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大体上每个项目在200万元—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一事一议,可连续支持。

2.贷款贴息类,主要用于支持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现有的骨干龙头企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新建或改扩建)。依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按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2年全额贴息计算,确定贴息额。

3.参股投资类,主要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产业化项目(新建),和跟进投资产学研合作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或上市后退出,本金和收益仍然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不影响市内其他各类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继续申请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与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下达批复意见。根据市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于6月份联合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参照《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附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根据批复的投资计划,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至有关单位。对市直项目直接下达到项目承建企业;对县市区项目,下达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发改委、财政局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验收申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跟踪问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计划内农业生产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对已经下放或放开价格的农业生产资料,要结合当地情况,采取可行措施,抑制价格上涨过多。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确保生产农业生产资料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和电力的供应。各地为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经营,在价格、税收、贷款等方面采取的优惠措施不要取消,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增加。
三、为了防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暴涨,对化肥、农药、农膜、农用柴油实行计划外最高限价。
各地实行最高限价的品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不得减少。限价水平,要本着保护农民利益、兼顾企业效益和考虑市场供求的精神,按照保本微利、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确定,第一步应按不高于目前市场价格掌握,第二步视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最高
限价要按价格管理权限,分级制定。
国家管理价格的大化肥企业生产的计划外化肥最高出厂限价,由国家物价局制定(具体限价水平与执行限价的企业见附表),计划外最高销售限价由地方政府制定。国家管理价格以外的所有化肥的计划外最高出厂、销售限价,由地方政府制定。中央、地方以及边贸计划外进口的化肥,
其国内拨交价格原则上要执行最高出厂限价,中央部门进口的执行中央限价;地方部门进口的执行地方限价。执行限价确有困难的,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另行核批。
农药、农膜的计划外最高出厂、销售限价以及农用柴油的计划外最高销售限价,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中央和地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最高限价一经发布,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行价格水平高于最高限价的,要降至限价以内;低于限价的,应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作变动。确需调整的,中央限价的由国家物价局核批,地方限价的由地方物价部门核批。
五、由于原材料、燃料及动力等涨价因素的影响,使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成本上升,而最高限价又不能及时调整,生产企业因执行最高限价发生的亏损,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通过减免税利或财政补贴等办法解决。
六、要加强对农业用电价格的管理,凡经过整顿,并已制定农业用电管理办法的地区,要总结经验,充实、完善管理办法;没有整顿也没有制定农业用电管理办法的地区,要结合整顿尽快制定管理办法。要坚决制止偷电漏电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把农业用电价格执行情况作为物价检查
的重点,纠正乱加价、乱摊派、乱收费的现象,提高电价透明度。
七、各地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0号)的规定,切实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对无照经营或越权经营者,坚决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对擅自提价、层层加价、不执行最高限价、倒买倒卖、牟取暴
利、贩卖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坑农行为,要严加查处。
八、安排好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切实搞好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
以上规定,各地要尽快组织落实,三月底以前将落实情况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家物价局。
附件:国家定价的计划外化肥全国最高出厂限价表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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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计 划 内 | 最高出厂 | |
| 产品名称 | 规 格 | 包 装 条 件 | | | 执 行 限 价 企 业 |
| | | | 出 厂 价 格 | 限 价 | |
|------|------|-------|-------|------|----------------|
| 一、尿素 |含氮量46%|麻袋、尼龙袋、|490(油制)| 1000 |南京栖霞山化肥厂、安庆石化总 |
| | |编织袋 |520(气制)| 1000 |厂、湖北化肥厂、巴陵石化公司、广|
| | | | | |州石化总厂、镇海石化总厂、乌鲁 |
| | | | | |木齐石化总厂、河北沧州化肥厂、 |
| | | | | |辽宁辽河化肥厂、四川化工总厂、 |
| | | | | |四川泸州天然气化工厂、贵州赤水 |
| | | | | |天然气化肥厂、云南天然气化工 |
| | | | | |厂、大庆石化总厂、齐鲁石化公司、|
| | | | | |第二化肥厂。中央各有关经营部 |
| | | | | |门。 |
|------|------|-------|-------|------|----------------|
|二、硝酸铵 | 含氮量 | 编织袋 | 510 | 700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中央各有关经 |
| | 34.4% | | | |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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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层高压聚乙烯袋包装的尿素每吨最高出厂限价比麻袋、尼龙袋、编织袋包装的尿素减10元。



1993年2月20日